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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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主观题

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2010-2013主观题

(2013年)

  案情: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

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

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

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

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

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

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为什么?

  【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

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

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

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

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2011年)

  五、(本题19分)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

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参考答案:

  1.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

(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

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

(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2008年)

  五、(本题22分)

  案情: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

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

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

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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