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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芦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邛崃至髙何至庐山公路(邛崃境)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施工一标段

 

公路施工监理计划书

 

编制:

审 批:

四川四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邛崃市火井镇项目监理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一般规定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5、施工阶段监理

6、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7、工地会议

8、文件与资料管理

9、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造价人才网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工程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几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

凡是因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

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

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3.0.2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分别以每年每5000万元、3000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km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

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

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

3.0.3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

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

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

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

3.0.6监理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

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是为施工阶段奠定良好基础的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监理机构自身的准备工作和对施工单位开工前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理工作内容。

本节主要规定了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自身应做的主要工作。

4.1.1配备试验设备

监理试验室按不同监理层次分工负责、讲求实效、节约资源的原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试验为主、驻地试验室以现场抽查检测和试件制备为主配备试验设备。

具体配备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原则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中对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驻地试验室应按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

试验是监理工作的最重要手段。

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

对于钢绞线、锚具、防水、伸缩缝、支座等一些特殊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

建设单位可以见监理试验全部或部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此时总监办不在履行对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职责。

具体承担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1.2熟悉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监理工作的依据。

熟悉合同文件是监理人员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

尽管监理机构没有审查合同文件的义务,但如发现合同文件中(如设计图纸)有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主要是对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

调查建设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用地。

如发生影响按时开工的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尽快解决。

4.1.4编制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是监理机构针对所监理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指导、实施总体监理工作的总计划。

监理计划的编制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总监理工程师支持编制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计划。

所属各监理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总监的要求和需要,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

项目监理计划的编制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期限要求。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在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及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合同工程开工令下达之前。

在监理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1.5编制监理细则

二级以下公路、技术不太复杂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可不编写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应依据已经批准的监理计划进行编制,并与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呼应。

监理细则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4.2监理工作内容

4.2.1参加设计交底

在参加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

对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设计交底会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写会议纪要,监理机构参加交底会的负责人应与其他与会代表一起对会议纪要签认。

4.2.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各施工合同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首先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2.3检查保证体系

4.2.2第3款是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对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各方面安排情况。

本条是要求监理工程师具体检查这三个体系的建立、到位、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排。

重点要求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规章制度到位和职责分工到位。

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中,重点是施工自检体系是否完善,包括自检人员是否有技术、经验,自检负责人是否专职,职责及要求是否明确等。

4.2.4审查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是施工单位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评价、验收工程质量的科学依据。

通过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合格,使其充分发挥施工自检、质量保证作用,是质量监理的基础条件之一,应认真审查。

4.2.5审批复测结果

控制桩点是决定整个工程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基准。

为此,在施工单位进行复测后,监理机构应对群不控制桩点进行平行复测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的复测结果。

4.2.6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采取抽查测量的方式进行验收,抽测点为随机方式或指定的有疑问之处。

抽测点位总数应包括所有有疑问之点,并不少于施工单位测定地面线测点的30%。

4.2.7审批工程划分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是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口径的措施。

经监理批准的工程划分应作为参建各方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和批准、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验收、评定和中间交工以及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和工程的计量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管理的依据。

4.2.8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施工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全部场地的占用计划应符合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

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场地占用计划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征地拆迁。

避免因建设单位未能按计划提交施工用地而造成违约,进而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

4.2.9核算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清单管理也是费用监理的主要工作之一。

工程量清单复核是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之一。

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进行工程数量核算。

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大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确认。

工程数量的审核应严格区分不同的计量方法,有的工程数量是严格以经核对无误的图纸数量为准(如结构物水泥混凝土),不考虑超出设计尺寸或损耗数量;有的工程数量是按实际发生的计量(如路基填方中“挖除非适用材料”)。

通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说明,还应明确每项单价所包含的工程内容。

4.2.11召开监理交底会

监理交底会交底的主要内容是监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监理交底会可以在开工前单独举行,也可以与第一次工地会议一起举行。

4.2.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

某项条件应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5施工阶段监理

5.1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内容如下面程序框图所示:

框图中第一排的6项工作即5.1.1~5.1.6条内容,为分项(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必须审批的6项内容,均合格的可批准分项(部)工程开工。

框图第三排的6项工作即5.1.8~5.1.13条内容,为分项工程施工工程中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

全部工程完成后,即进行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5.1.14)。

然后随着工程的进展,陆续完成对合同工程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好准备(5.1.15)。

5.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本条中“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

5.1.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本条中“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配合比设计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作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

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其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进行复核性试验。

不在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

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试验。

5.1.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这项审查的内容和施工准备阶段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的审查有一定关系,但这里主要是审批一项分项工程的人员配备。

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使用非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提出申请,解释变动原因,对拟使用的机械设备作充分说明。

监理工程师认为可行的应及时批准,否则应提出否决意见批复施工单位。

对施工单位拟使用替代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既无充分依据批准使用,又无充分理由拒绝使用时,可通过试验工程的试验结果来决定是否批准使用。

5.1.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工程总结即为该分项工程合格的施工方案和工艺。

5.1.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内容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

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

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5.1.9巡视

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

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5.1.10旁站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1.11抽检

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

“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自检的次数的比例(%)。

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

5.1.12关键工序签认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

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

5.1.13质量事故处理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

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却想、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可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

监理工程师应区别不同级别的质量事故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5.1.15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

5.2施工安全监理

5.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结合公路建设特点,重点审查1~8款所列的内容,并强调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2.2通过审查施工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促进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强化质量意识,明确责任,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5.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标准,是否违规作业,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上述行为,则应立即制止,并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自查。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的各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5.2.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是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与否的重要记录和证明。

因此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事故苗头的情况、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详尽、及时记入台帐。

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家具体可由安全监理人员统一整理,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5.2.6如分项、分部工程发生过安全事故,到其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仍未按有关规定的事故现场处理完成,监理工程师可不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待处理完毕后签发。

5.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5.3.1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视为合格,可同意工程开工。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项目所处自然环境的特点,熟悉环境敏感点以及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检查1~9款所列内容,随时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

5.3.2对照5.3.1条所列的9项检查内容,如发现施工中有任何一项未做到或布设不合理的情况,视为违反有关环保规定,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不只一项未做到或不合理的,视为情况严重,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4费用监理

自1995年出版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以下简称“95版规范”)实施以来,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监理已基本取得一些经验,因此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范围、原则、方式及程序等未再编入本规范。

5.4.1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是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过自检和监理检验,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同时符合5.4、5.5节安全和环保监理的各项规定。

5.4.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目前一些分项、分部工程经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其工程内在质量合格,但仍有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有关约定,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鉴定,确认质量缺陷的部位和程度,经施工单位修整后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协商折减计量与支付,报建设单位批准。

上述折减计量与支付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和掌握。

5.4.4监理工程师以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单价、金额为基础,以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清单核算为主要依据建立台帐,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计量与支付申请、批准的数量和金额相一致。

5.4.5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计量申请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应及时与其共同计量,并准确记录。

对条款中所列及类似情况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场共同确认计量。

5.4.7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应包括相关的各项资料与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再合同规定时间内,签发支付证书。

5.5进度监理

5.5.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主要以进度计划的审批、核查和调整为手段。

进度计划审批应满足工期目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将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5.5.2计划编制

依合同规定按时编报进度计划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从进度监理出发,有特殊要求时,可以细化或补充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应遵从。

总体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参数供发生延期或索赔事件时使用。

进度计划不能仅有图表,还必须有相关保证措施。

5.5.3计划审批

进度计划审批应以合同文件、工艺周期、工期定额、主要构、配件及设备供货期限、气候条件、征地拆迁计划、其他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审批时限遵从合同文件规定。

对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阶段工程进度计划,宜在批准前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5.5.4计划检查

进度计划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重点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及产生原因。

一方面要敦促施工单位做好进度记录,抽查验证其符合性,另一方面要自己做好记录和评价。

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95版规范”中的“合同管理”章节,本规范改为“合同其他事项管理”,且作出较大调整和修改,其中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做了删减,增加了工程暂停、工程复工、价格调整和计日工的内容。

5.6.1工程变更

本条对工程变更的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及工程变更的确定提出原则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

5.6.4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在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及可调整的项目给予调价,并将相应的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合同价格中扣除。

计日工属于合同清单内容,一般在合同总价范围内。

计日工按合同已确定的单价和费率,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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