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课堂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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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课堂笔记
考试介绍:
主要题型:
单项选择题:
60题60分;
多选:
20题40分,每题2分;
案例分析20题40分;
总分140分
合格标准:
84分
从总体来看,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考试虽然属于全国性质的考试,但难度不大,侧重对教材知识点的把握,展开或延伸的考核内容较少,大约90%的题目都是教材上的原文,但考核非常全面。
从历年的考题情况看,当年的考题中:
大概有25%左右的题目是历年考题的原题或简单变形;
大概有15%的题目是教材每章课后练习题的原题或简单变形;
其余题目基本上也都是教材上的原文或者是简单理解运用。
需要注意的事项:
要通过考试并取得高分,建议同学们要做到三结合:
1、知识点与面结合
2、看书与做题相结合
3、理解与记忆相结合
在以下的讲解中我会对要这三结合的含义做具体讲解。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与保险
1.风险以及风险单位的定义:
风险的一般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
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风险单位就是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损失范围,即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场所或者事物。
例题1:
下面所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是:
()
A.集邮;
B.购买彩票;
C.摔断胳膊;
D.股票买卖;
答案:
C
例题2:
保险中的风险通常指的是( )。
A.盈利的不确定性
B.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C.盈利的确定性
D.损失的确定性
答案:
B
2.风险单位的特点:
独立性和同分布。
两辆车在公路上行使,互相不影响,体现独立性;随着投保数量的增多,期望值和真实值越接近,有利于公司的平稳经营。
独立性特征的重要性在于它影响着保险人分散其保险集合的系统风险的效率。
如果两个随机变量服从相同的概率分布,这两个变量就是同分布的,其分布的期望值和方差相等,这种现象的意义在于保险人可以据此向每个潜在的被保险人收取同样的费用。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
(1)风险衡量与保险:
风险的衡量是指风险管理人员根据风险事故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这两方面的资料,对可能的损失后果进行估测,从而来判断是否采取保险的方法管理风险。
主要包括: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的衡量主要考虑:
风险单位数,损失的形态,损失的原因。
不论风险单位、损失原因和损失形态的组合如何,风险管理人员为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可以将损失频率分为四类:
几乎不会发生、不太可能发生、频率适中、肯定发生。
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是指一旦发生致损事故,其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值,风险管理人员根据经济单位自身特点,可用不同的方法来衡量损失幅度:
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信损失、年度预期损失、考虑风险防护设施的损失程度的衡量、年度最大可信损失。
例题3:
一幢建筑物遭受火灾所致财产直接损失的频率属于:
A.一个风险单位遭受单一损失原因所致单一损失形态的损失频率;
B.一个风险单位遭受多种损失原因所致单一损失形态的损失频率;
C.一个风险单位遭受单一损失原因所致多种损失形态的损失频率;
D.多个风险单位遭受单一损失原因所致单一损失形态的损失频率。
答案:
A
例题4:
风险管理人员为了风险管理的目的可将损失频率分为:
A.几乎不会发生;
B.几乎会发生;
C.不太可能发生;
D.频率适中;
E.肯定发生
答案:
ACDE
例题5:
在其他条件相同而防护设施不同的情形下,一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如下几种情况:
A.年度预期损失;
B.正常损失预期值;
C.可能最大损失;
D.最大可预期损失;
E.最大可能损失;
答案:
BCDE
在估计损失程度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同一损失原因所致的各种损失形态;
第二,一个损失原因所涉及的风险单位数;
第三,考虑损失的时间性和损失金额。
(2)风险管理中保险工具的使用:
企业的保险计划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选择保险范围,选择保险人,保险合同条件谈判,定期检查保险计划。
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是风险转移中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技术。
风险管理与保险管理的区别:
不仅使用保险对付存粹风险,也广泛使用避免风险、损失控制、转移风险和自担风险等风险管理技术。
例题6:
关于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包括( )。
A.风险管理的范围小于保险的范围
B.风险管理的范围大于保险的范围
C.保险是风险管理中转移风险的一种风险
D.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讲怎样购买保险
E.风险管理针对的是纯粹风险,保险针对的是投机风险。
答案:
BCD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含义:
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
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对整个社会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的《保险法》对商业保险做了如下界定:
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指确立保险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可保风险事故的存在;
可保风险的条件:
风险是纯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的经济性
(2)保险的互助性
(3)商业保险的契约性
(4)保险的科学性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一、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和基本方法
(1)保险分类的意义
(2)保险分类的基本方法
由于对保险分类的角度和标准不同,保险的分类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险的理论分类、保险的实用分类和保险的法律分类。
1)保险的理论分类侧重于对保险总体特征的认识和对保险本身运动规律的把握,按保险标的、保险业务、保险的实施方式和保险的经营动机等标准。
2)保险的实用分类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按经营业务的重点、业务量、保险公司现有规模或保险市场需求状况等标准,来对保险进行分类。
3)保险的法律分类与保险的理论分类、实用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受限于一国的法律体系,故保险的法律分类因国而异,体现各国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的目的。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两大类。
美国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日本将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二、保险的基本类别
(1)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按承保的风险划分:
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3)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1)原保险:
它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起的一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2)再保险:
也称“分保”,是指保险在原始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重复保险:
它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共同保险:
简称“共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签订同一份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4)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5)按保险标的的数量划分:
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例题7:
下列风险可称为可保风险的是:
A.货物被海盗劫掠;
B.机器的磨损;
C.货物固有的瑕疵;
D.一个未带降落伞从万米高空往下跳的人;
答案:
A
例题8:
各种保险分类方法都涵盖了主要险种有:
A.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
C.责任保险;
D.信用保证保险
答案:
AB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概述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来讲,订立合同时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保险来讲,可以不同时具有。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例题1: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A.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B.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C.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D.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E.预防客观风险的发生
答案:
ACD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
3)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对财务享有物权;
2)享有债权;
3)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持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继承、转让、破产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询问告知;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危险估计说;
3.告知义务人:
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
询问告知
5.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四种情况看课本;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例题2:
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答案:
D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区别:
是否退还保费;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分类
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保证内容:
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主要有4点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
2.禁止反言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1)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权:
实际全损与委付
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2.有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3.又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4.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就是定额保险合同;各种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保险合同;
(三)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
超额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四)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定值;
不定值,事故发生时再确定;
(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自愿订立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 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
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
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五)保险价值;
(六)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
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二、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
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身保险5年;
2.保险理赔:
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六节无效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①主体合格。
②内容合法。
③思表示真实。
④采用书面形式。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保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2.广义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狭义财产保险;
3.无形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业务;
4.国际上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人身保险和寿险的区别)
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二节 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
一.普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2)机器及设备。
(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5)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6)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a)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按账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工业险费率;
2.仓储险费率;
3.普通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赔偿计算办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二.普通财产保险险种
1.基本险;
2.综合险;
3.机器损坏险;
4.附加险:
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盗抢险
三.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1.保险赔偿期限和保险期限;负责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2.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3.利润损失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四.机器损坏险
1.重置价值为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2.停机退费的规定;
3.索赔时限2年;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金额
(四)停机退费
(五)赔偿处理
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单一般会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