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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五篇范例》

《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五篇范例]》

第一篇:

4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

例如:

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

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食品包装不得有以下用语: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延缓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促进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改善营养性贫血;(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1)美容(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23)抑制肿瘤。

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六、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如繁体字(商标除外)、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词;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神丹、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七、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

2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八、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mm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九、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十、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十一、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二、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

3同一版面展示

定量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1.液态食品,用体积—l

(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

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

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三、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

4地址。

十四、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十五、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十六、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十七、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十八、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九、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十、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二十一、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

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

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5如

(1)含咖啡因、维生素b

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

(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

(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

(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

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二十二、转基因食品

1.转基因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并标有批准文号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批准文号为“卫新食试字”、“卫新食准字”、“卫新食进试字”、“卫新食进准字”+“(××××)”年+“第××号”。

转基因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一致。

2.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直接标注“转基因××”。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6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①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②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xx、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③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④棉花种子;⑤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二十三、进口食品

1.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符合以上一般食品的所用要求。

还应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自xx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二篇:

【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包装】

一般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上)

(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

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

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六)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七)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mm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x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编辑:

蔡淑坤

第三篇: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标签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标签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公司在国内进行销售的产品标签适用于本规定。

出口产品的标签应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适用与本规定。

三、职责和权限

1.市场部负责根据客户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编写产品标签。

2.品管部部长负责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

3.工厂长负责对标签进行批准。

4.市场部负责寻找供应商印刷标签。

5.品管部负责对标签进行验收

四、工作程序

1.产品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2.客户对标签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不违背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标注。

3.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gb7718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5.根据产品或客户需要,可以在标签中标示产品的批号、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6.对有宗教声明的产品,应经过评审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可以在标签中标注宗教声明。

7.致敏物质

7.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7.1.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7.1.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7.1.3鱼类及其制品;7.1.4蛋类及其制品;7.1.5花生及其制品;7.1.6大豆及其制品;7.1.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7.1.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7.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第四篇:

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

(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

(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

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

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一是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液相这两相物质的食品,其食品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比如糖水梨罐头,其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

×××克”外,还应标注“沥干物(也可标注为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克(或不低于××%)”。

二是质量(品质)等级。

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则必须标注食品的实际质量(品质)等级。

三是辐照食品。

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其标签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明。

四是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标签上的内容及标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

4.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情形。

《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

一是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满足上述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条件,则食品销售者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书写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二、如何科学利用食品标签查处违法行为

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

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通过查看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更加及时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扩大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收集范围。

第五篇:

保健品标识规定(标签设计审核规定)1: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1.1必须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以原料或功效成分名称作为专用名称时,该原料或功效成分必须是产生主要保健作用的原料或功效成分之一。

1.2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能表明该保健食品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当有多项保健作用时,可同时采用多个保健食品作用名称,也可采用能综合性地表明所有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应是词组或短语。

1.3在采用表明保健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同时,可使用“新创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还可同时使用按规定所采用的保健食品作用名称。

1.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1.5不得使用国家已规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1.6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臵。

当同时使用按1.1、1.2和1.3规定所采用的专用名称、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和其它名称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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