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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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综合考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为风景资源“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编制与实施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在确保具有高度自然与文化价值的风景资源完整保护、世代传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规划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国务院建城国函字(1983)99号《关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报批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国发(1982)136号《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3号《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2001)83号文“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建规[2002]20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一节风景资源评价

第四条景源特征评价

1、西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与杭州城区紧密相融,形成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共生互依关系。

2、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优美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人文景观水乳交融的特征。

3、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空间格局与景域范围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其一景一物的意义除了体现于景物本身,更在其与周围空间环境的组合中显现其价值。

4、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秀丽清雅的江南自然景观,是自然山水美学中的典范

(1)具有典型湖泊风景和江南山水特色的水景。

(2)具有繁盛而富有生机的动植物景观的生景。

(3)具有逶迤绵连的丘陵和多层次景观特色的地景。

(4)具有随时入景的气象景观的天景。

5、西湖风景名胜区具有与自然景观交融一体,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

(1)拥有高密度、高价值的文物古迹、历朝遗宝;

(2)拥有优美感人影响深远的诗文传说、名人逸事;

(3)拥有众多江南风韵的佳构异园、古刹名寺;

(4)拥有丰多彩的民俗风情、地方产品。

第五条景源统计

1、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共有主要景点122处,其中:

特级景点26处,占景点总数的21.31%

一级景点25处,占景点总数的20.49%

二级景点39处,占景点总数的31.97%

三级景点21处,占景点总数的17.21%

四级景点11处,占景点总数的9.02%

第二节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确定范围原则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保护条例确定,规划根据现状情况,建议作局部修改,并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

2、保持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

3、保持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4、强调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范围

东起松木场、保俶路转少年宫广场北,经白沙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铁冶路接四宜路,河坊街、大井巷,至鼓楼。

南自鼓楼沿十五奎巷、丁衙巷、瑞石亭、大马弄、太庙巷、中山南路、白马庙巷、市第四人民医院西北面围墙、严官巷、杭州卷烟厂西面围墙、万松岭路、中河高架桥路、馒头山路、规划凤凰山脚路至天花山沿西湖引水渠道连接钱塘江北岸,向西经九溪至留芳岭(不包括之江旅游度假区0.98平方千米范围)。

西自之江旅游度假区北端(留芳岭)、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至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以东。

北自老和山山麓(浙江大学西围墙)转青芝坞路北侧30米,接玉古路、浙大路、曙光路至松木场以南。

总面积为59.04平方千米。

以上范围和1983年省人大确定范围的修改之处是:

(1)新增加白塔起至六和塔沿江绿地;

(2)浙大南侧退至青芝坞路北30米;

(3)凤山门外增加馒头山地区;

(4)划出之江旅游度假区0.98平方千米。

第八条外围保护地带

东起中河北路、中河中路、中河南路转复兴大桥一线以西地区;南至钱塘江主航道中线、之江路至转塘路以北地区;西为绕城公路以东地区;北自留下经杭徽路、天目山路至环城北路以南地区。

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39.65平方千米。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性质

具有世界遗产意义,以秀丽、清雅的湖光山色与璀灿的历史文化交融一体为特色,以观光游览为主要功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规划指导思想

遵循建设部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与申报世界遗产相结合,同时必须与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的基本原则

1、保持和发展西湖特色。

充分体现西湖风景名胜区独特的风格特征,既考虑各个景区、景点的整体格局和风格的协调性,又突出各个景点在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园林建筑、植物景观等方面所形成的各自特色,还要特别强调景区与城市能形成和谐共美、互依互利的良性共生关系。

2、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整体保护。

按申报世界遗产的要求确定风景区的保护与建设标准,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为规划的总原则,把保护和保持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可读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作为确定规划布局、游人规模、服务设施规模、管理模式的先决条件和基本出发点,要保护好水体、山峦、溪泉、动植物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内涵等人文景观,强调风景区内风景资源和环境的整体及综合保护,使风景名胜资源永世传承。

3、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规划充分利用丰富的植物资源优势,发挥植物景观的特点和生态效益,并努力提高绿化、美化和净化水平,做到春花烂漫、夏荫浓郁、秋叶多彩、冬枝可爱,不同季节有不同的植物景观,使西湖山环水抱,林绕花环。

4、积极充实传统文化和科学技术内容。

严格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不断地在景区内充实新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内容,丰富西湖的文化内涵。

结合环境条件和历史特点,创建博物馆、艺术馆、生态课堂,使游人通过游览进一步了解历史,认识自然,增长科学知识,促进艺术修养,在丰富西湖的游览内容的同时,使西湖灿烂的文化艺术随历史而发展传承。

5、充分体现历史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既要保持传统,充分反映传统东方文化的艺术特点,又要融于时代之中,要充分引用现代的信息技术、交通手段、后勤服务及基础设施,积极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各种功能设施。

强化景区的管理及运行功能,使其更加高效可靠,并使景区的相关功能与城区的功能相融合。

6、远近结合,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

远近结合,为远景建设留有充分余地。

近期建设需老景点的改造和新景点的建设、一般维护和重点改建相结合,加强西湖的综合保护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条件,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增添必要设施,增加游览景点,扩大环境容量。

第十二条确定发展目标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并满足风景名胜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目标

1、自我健全目标

(1)完整保护融汇了审美与生态、文化与科技价值于一体的风景名胜区。

规划以完整保存、保护这一风景特点为基本目标,强调其风景脉络的延续,并在规划措施及建设中特别强调这一特色的体现。

(2)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游览设施。

风景名胜区应充分满足游人在游览观赏时即时即地的游览服务,形成完善的,与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游览设施系统。

(3)建立与城区和谐共美、互利互依的共生关系。

规划应通过适当的疏理与合理布局调整城市与景区的良好协调关系,使城景共美、互利互依。

2、社会作用目标

(1)保护风景资源,树立国家和地区形态的典型作用。

达到和保持湖水明净、大气清新、花树繁茂、人文荟萃、内涵丰富、交通便捷、设施齐备的总体面貌,树立其国家和地区形态的典型作用。

(2)展示本风景名胜区特有的自然和人文遗产,提供游憩风景用地,发展风景旅游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和协调发展的启迪作用。

加强对风景区的科学研究,发掘、认识和宣传风景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美学价值和科学价值,增加其可读性,并强调这些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使游人能了解传统文化、认识自然规律、增进健康、陶冶情操。

(3)促进旅游发展,拉伸地方经济的先导作用。

把保护风景资源与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合理选择旅游内容,科学合理地保护、利用风景资源,提高旅游经济效益,对杭州城市及周边地区经济起先导作用。

 

第三节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十四条风景子系统按三级配置

西湖风景名胜区——九大景区——百二十二处景点(群)

西

环湖景区

西湖十景荟萃之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主体与代表

(群)

北山景区

城景结合景区,以历史街区、登山观湖及名人文化为特点

吴山景区

城景结合景区,以襟江带湖之景及城市民俗文化为特点

凤凰山景区

南宋、吴越文化积聚区

虎跑龙井景区

以龙井茶、虎跑水为代表的西湖山林文化区和龙井茶保护区

植物园景区

以植物多样性和植物资源保护为代表的杭州西湖休闲型生态景观区

灵竺景区

佛教文化积聚区

五云景区

登高缆胜,一望汇流云天,与寻涧访幽,竹径、清溪相结合的钱江文化积聚地

钱江景区

第十五条旅游服务子系统按四级配置

杭州主城区(旅游服务基地)——四处一级旅游服务点(服务半径三至四千米)——十六处二级旅游服务点(服务半径一至二千米)——分布于各景点的三级旅游服务点

灵隐

 

岳湖口

 

九溪口

 

凤凰山脚

孤山

黄龙洞

玉泉

茅家埠

花港

柳浪闻莺

玉皇山

八卦田

四眼井

上天竺

虎跑

龙井

九溪

六和塔

梅家坞

云栖

第十六条地域及居民点子系统按三级配置

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级政府)——按景区范围划分的九个社区——七个城居型居住点、十二个村居型居住点

西

环湖社区

北山、栖霞岭居住点

茅家埠居住点

双峰村居住点

北山社区

保俶路居住点

金沙港居住点

吴山社区

鼓楼居住点

凤凰山社区

紫阳居住点

闸口居住点

南星居住点

南山村居住点

虎跑龙井社区

龙井村居住点

翁家山居住点

满觉陇居民点

植物园社区

玉泉村居住点

东山弄居住点

灵竺社区

灵隐村居住点

五云社区

梅家埠村居住点

钱江社区

九溪村居住点

杨梅岭村居住点

第十七条风景养护及管理子系统按二级配置

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景区划分的九大景区管理处加上水域管理处

西

环湖景区管理处

北山景区管理处

吴山景区管理处

凤凰山景区管理处

虎跑龙井景区管理处

植物园景区管理处

灵竺景区管理处

五云景区管理处

钱江景区管理处

水域管理处

第四节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第十八条游人容量确定原则

以综合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特点等因素,根据景区生态允许容量与游人合理容量来综合预测景区容量。

第十九条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用地类型

允许容量的用地指标

面积KM2

人均指标(m2/人)

容量(人)

山林

40.21

700

57443

平坦地

13.10

400

32750

水面

5.73

1000

5730

合计

59.04

95923

注:

生态容量按每年330天可游览天数计,95923×330=31654590人/年

第二十条游人合理容量

序号

景区名称

规划用地

(Km2)

可游览面积(m2)

人均指标(m2/人)

日容量(人)

周转次数

年容量

(人)

1

环湖景区

8.62

3800000

150

25300

1

7590000

2

北山景区

2.25

1780000

250

6400

1

1920000

3

植物园景区

3.34

1800000

150

12000

1

3600000

4

吴山景区

1.25

900000

125

7120

1

2136000

5

凤凰山景区

7.34

590000

250

2360

1

708000

6

虎跑龙井景区

5.64

1200000

200

6000

1

1800000

7

钱江景区

7.83

390000

200

1950

1

585000

8

五云景区

10.72

270000

200

1350

1

405000

9

灵竺景区

6.06

2570000

100

25700

1

7710000

10

西湖水面

5.99

5990000

2000

2990

1

897000

合计

59.04

19290000

91170

27351000

注:

按每年330天可游览天数计,游人合理容量为27351000人次,游人量控制在小于生态允许容量值内,旅游活动在不破坏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开展。

第二十一条高峰日游人容量

按日合理容量的3倍确定景区的高峰日容量,即景区高峰日容量为273510人/日。

其人均密度指标标准,为维持游览活动的极限标准。

高峰日游人容量不是景区固定的基础及服务设施的执行标准,但在设置景区的临时应急性基础及服务设施时,应考虑高峰日游人容量。

第二十二条游人量的调控措施

1、建立旅游引导信息系统。

通过现代信息系统使游人及时了解各景区景点的游人数量,空闲车位,引导游人就冷避热,均衡旅游。

2、大力发展风景名胜区外围景点景区,如西溪风景区、之江旅游度假区、湘湖旅游度假区、灵山风景区、龙坞风景区等的建设,完善交通体系,引导游人前往,疏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游人量。

3、充分挖掘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部景区、景点旅游潜力。

一方面扩大热点景点的游览容量,另一方面进一步挖掘冷区冷点的景观内容,使其吸引游人前往游览。

4、对个别过热景点,通过限制门票数量、浮动门票价格等手段,控制游人的超负荷进入。

第二十三条居住人口容量

据土地规模、土地所处地块的空间界面特征,与城市空间的过渡关系,景区内外部的风景景观要求等,规划测算景区居住人口容量:

1、村居型建筑居住人口容量:

规划可利用土地约0.76平方千米,按人均用地55—60平方米计,村居型居住建筑人口容量为1.38万人。

2、城居型建筑居住人口容量:

规划可利用土地约0.90平方千米,按人均用地35平方米计,城居型居住建筑人口容量为2.57万人。

第二十四条景区建筑容量

规划按景区山地面积的0.5%和平坦地面积的6%测算建筑占地容量,并以平均二层计算景区建筑量,由此得到景区建筑容量约200万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景区建筑量的控制措施

1、整治、压缩景区村居型居住建筑。

外迁景区内的城市户口居民,拆除现农村居民超过农居建筑面积指标的附属用房和违章建房、建新未拆旧(应拆未拆)的建筑。

2、冻结、控制景区内城市住宅小区型住宅建筑。

拆除零星分布于景区中的住宅建筑,冻结景区内住宅建筑的新建和改建,拆除一部分有碍风景的建筑,对于其余大量的住宅建筑则创造条件,逐步搬迁,对于确实无法在规划期内拆迁的住宅建筑,也要控制性改建至建筑达到使用年限后即行拆除。

3、除大量的居住建筑外,景区内尚有企事业单位、医疗休养类、院校类等建筑,部分内容风景名胜无关,该类设施原则上都应外迁,对于部分目前尚不具备外迁条件的,应严格采取总量控制的手段,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其逐步外迁。

规划通过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保护工作,在近期以集中行动的手段大量缩减其建筑总量。

第二十六条生态原则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景区人口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2、保护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功能,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和承载力。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标准指标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按GB3838—2002中规定的Ⅳ类级标准执行,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符合GB3096—93中规定的一类标准值。

第二十八条环境生态保护措施

继续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水域保护和公园绿地建设等措施;加强和完善风景区内交通、供水、供电、通话等设施建设;加强西湖水域保护和整治力度,全面开展排污纳管工作,规划将风景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禁止使用木材、燃油等燃料,采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山取石、挖土取沙、拦截溪泉、打井取水等活动,加强西湖风景区的综合保护整治。

综合治理对西湖水质和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源,加大从钱塘江的引水力度,恢复西湖生态湿地,重塑清水湖泊生态系统,以综合手段保证西湖水质达标。

加强西湖的综合保护及治理,修订有利于保护水土、净化水质、涵养水源、保持自然生态环境的各项政策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管理的意识。

常规保护与重点保护、日常管理与针对性管理、分类治理与综合治理并举,将保护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章专项规划

第一节保护培育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对风景资源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以分类保护和分级保护的手段双管齐下,使保护工作措施到位、力度充分、规划可行。

第三十条分类保护

规划对不同性质特征的景源,划定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等五类保护区,并针对其不同的保护要求,进行分类保护。

第三十一条自然景观保护区

1、宝石山景区:

重点保护火山流纹岩地貌及特色植被,面积为0.71平方千米。

2、飞来峰景区:

重点保护喀斯特地貌及特色植被、水体,面积为0.49平方千米。

3、九溪景区:

重点保护重重叠叠山,曲曲环环路,叮叮咚咚泉,高高下下树的特色山涧景观及冰川地质景观,面积为3.30平方千米。

4、云栖、五云山景区:

重点保护五云山至灵隐山脊景线——琅珰岭、西湖龙井茶原产区、竹林及色叶植物景观、山岭风光与幽谷景观,面积9平方千米。

自然景观保护区共计面积13.5平方千米。

在自然景观保护区范围内,严格强调植被、地形的原生性,严守保护第一,利用第二的原则,范围内只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他设施进入。

第三十二条史迹保护区

划入史迹保护区的有:

1、吴山城市民俗文化保护区,面积为0.6平方千米;

2、凤凰山南宋文化保护区,面积为1.26平方千米;

3、将台山五代、吴越文化保护区,面积为4.0平方千米;

4、灵隐、天竺佛教文化保护区,面积为1.0平方千米;

5、孤山清文化保护区,面积为0.2平方千米;

6、北山历史街区,面积为0.4平方千米;

7、西湖十景及西湖新十景是西湖景源的精华所在,人文内涵及历史信息极为丰富,各景点分别划为史迹保护区。

史迹保护区共计面积7.46平方千米。

在史迹保护区内,应严格保护历史遗存,建立保护标志,建立建全科学的记录档案,实施统一管理。

对区域内的大批古建筑按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抢救性维修加固,对石窟造像等石质文物进行防酸雨侵蚀、防风化保护和定期巡查。

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代史迹遗址的整体保护和文物历史环境保护,搬迁保护区内所有居住人口,严禁增设与历史遗存无关的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按照《杭州文物保护单位用地保护规划》所提出的每一处文保单位的保护利用设想,对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三十三条风景恢复区

1、将台山、金家山一带因采石破坏山体与植被,需进行景观植被的重点恢复,面积0.60平方千米;

2、凤凰山需进行南宋皇城遗址和文物历史环境的恢复,面积1.5平方千米;

3、九溪口、四眼井居住建筑杂乱无序格调低下,其中违法建设和有碍观瞻的建筑应坚决拆除,共计整治范围0.2平方千米;

4、金沙港、茅家埠、双峰村一带位于湖西综合保护工程规划范围,划为风景恢复区,面积为4.8平方千米,要求通过科学规划,拓展西湖水面,建设湿地景观,恢复生态植被,形成良好的植物景观。

风景恢复区共计面积7.1平方千米。

第三十四条风景游览区

划入风景游览区的有:

1、环西湖风景游览区,面积为12.28平方千米

2、梅家坞云栖五云风景游览区,面积为2.7平方千米

已划入史迹保护区、景观恢复区、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区域,不重复划入风景游览区。

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千余年的持续发展,景点景源已具有了高度密集、相互依存、互为因借、不可分离的特点。

规划把具备以上特点,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的区域划分为风景游览区。

应疏解风景游览区内外交通,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工具的进入,控制旅游服务设施的配置,冻结并逐步减少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总量及建筑总量。

第三十五条发展控制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上述四类保护区以外水面与用地,均为发展控制区。

在发展控制区内,应合理调整原有土地的利用方式与形态,合理配置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游览服务设施,适当设置与风景游览相关的经营服务、管理设施,并合理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

第三十六条分级保护

依据风景名胜区景源价值的高低及地域的关联特征将景区按核心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进行分级保护,并确定各级的保护要求。

各级保护区需共同遵循的保护措施和要求为:

1、保护西湖、泉水、溪流和水源,严禁污水的任意排放,禁止在区域内拦截溪泉,打井取水。

2、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保护风景区内山林植被和动植物资源,严禁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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