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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索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学习笔记………………………………………3
科目理解:
…………………………………………………………3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4
会计科目的使用:
…………………………………………………4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8号令)》法律文书、程序相关笔记…………………………………………………………………10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引用条款…………………10
二、审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2
(一)通知………………………………………………12
(二)方案………………………………………………13
(三)审计工作底稿……………………………………15
(四)报告………………………………………………15
(五)决定………………………………………………18
三、法律责任相关条文…………………………………………21
《条例》第四十七条………………………………………21
《条例》第四十九条………………………………………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笔记…………24
第四章审计实施………………………………………………24
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24
(一)通知…………………………………………24
(二)方案…………………………………………24
(三)需要作为判断提供基础的信息……………24
(四)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信息………………25
(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时可以采取的方法…25
(六)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26
第二节审计证据……………………………………………27
(一)采集审计证据时要注意的事项………………27
(二)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29
第三节审计记录……………………………………………30
(一)调查了解记录…………………………………31
(二)审计工作底稿…………………………………31
第五章审计报告………………………………………………32
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32
(一)审计报告………………………………………32
(二)审计决定………………………………………34
(三)移送处理书……………………………………34
(四)复核……………………………………………36
(五)审理……………………………………………37
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3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学习笔记……………………………44
《河南省审计机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笔记…………………………………………………………………………52
一、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52
二、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55
三、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61
四、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65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学习笔记
科目理解:
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结算款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价值在500元(企业为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样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应缴预算款——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期限及其他要求及时办理,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
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款全部清缴入库。
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坐支。
暂存款——是指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
结余——结余是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的结余应分别核算(混收混支的要求单位会计分清账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支出——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度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行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01现金102银行存款103有价证券
104暂付款105库存材料106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201应缴预算款202应缴财政专户款203暂存款
三、净资产
301固定基金303结余
四、收入类
401拨入经费404预算外收入407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501经费支出502拨出经费505结转自筹基建
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资产类
101现金
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
102银行存款
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取款时,借记“现金”,贷记本科目。
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
103有价证券
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扣“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104暂付款
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105库存材料
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数。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106固定资产
购建、有偿永嘉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财产原值销账。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借方余额显示固定资产总价值。
二、负债类
201应缴预算款
行政单位主要包括: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本科目;
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数。
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202应缴财政专户款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
年终应无余额。
203暂存款
该款为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三、净资产类
301固定基金
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303结余
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四、收入类
401拨入经费
收入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404预算外资金收入
行政单位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主管部门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核算。
年终结账时,将科目贷方余额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07其他收入
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支出类
501经费支出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数。
502拨出经费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505结转自筹基建
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将自筹基建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年终无余额。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8号令)》法律文书、程序相关笔记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条例》五十六条第二款后半款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引用条款
十六条本级各部门,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十七条二款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十八条二款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十九条事业组织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
二十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十三条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二十四条国际、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
二十五条经济责任。
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二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
附:
《审计法》第十六条至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通知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条例》三十四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法》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方案
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审计准则》第八十一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审计准则》第五十八条)
附:
《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
(一)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
(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确定审计时间;
(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
(六)其他必要措施。
(三)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事项名称;
(3)审计过程和结论;
(4)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5)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6)索引号及页码;
(7)附件数量。
(《审计准则》一百零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1)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2)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3)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4)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审计准则》一百零七条)
(四)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法》第四十条)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注: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平常审计项目引用《审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专项审计调查则引用《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
(2)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项目名称;
(5)内容;
(6)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7)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审计准则》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2)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5)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6)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7)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8)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审计准则》一百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准则》一百二十五条)
(五)决定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审计准则》一百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
(《法》四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审计职权范围:
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3)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4)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5)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审计准则》一百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条例第五十二条》
注: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附:
《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法律责任相关条文
(一)罚责引用条文(《条例》中引用)
【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2天以内的:
属轻微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2天以上3天以内的:
属较重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天以上的:
属严重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豫审〔2009〕114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0万元以下的:
属轻微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条例》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资产作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属较重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条例》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资产作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万元以上的:
属严重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条例》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所得的资产作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豫审〔2009〕114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
《审计法》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