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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责任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1、质量责任和义务

(1)项目部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缺陷责任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并对其施工的工程实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质量终身负责制。

(2)项目部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部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隐蔽工程,质检人员必须现场全过程控制,签认原始记录。

(5)项目部应根据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及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科学划分施工程序,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项目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进度、费用、合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全面监督管理。

2、质量责任追究

(1)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四条给予处罚,并将其清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列入公路建设黑名单。

(2)项目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

(3)项目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279号)第七十四条给予处罚。

(4)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第四十一条给予处罚:

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5)项目部不能严格按合同认真履约,合同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不能按时足额到位,工地试验室不能获得资质认定,影响工程顺利开展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合同予以索赔,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赔偿建设单位相应经济损失,终止合同,并列入黑名单。

(6)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未按照同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未落实到位,质量岗位责任不明确,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未按要求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监理抽检不合格及未经监理签认进行下道工序的;未按合同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阶段施工进度计划,不能保证工程的合同工期与工程质量的;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制,不能及时有效行使工程管理和经济决策权利,工程资金挪作他用,质量、进度、安全保障措施不力的;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管理的。

(7)项目部拒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合同。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设计保障、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部对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手段加以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1、制定措施,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将项目的管理目标进行逐层分解,制定详细的措施、办法,加强对分解目标的层层落实;根据每道工序的特点和施工方法,技术负责人抓好技术交底,适时组织召开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质量分析研讨会,制定应对的措施和方法,并组织实施;及时收集、整理质量运行情况,写出评估报告,上报驻地监理办,抄报项目指挥部。

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过程控制流程图,上报项目执行机构。

2、汇报制度

项目部定期向监理单位书面汇报自身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加强体系管理机构建设

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各种资料和检查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4、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内容

(1)制订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任命各级质量保证体系管理责任工程师。

(3)编制质量保证手册(编制程序管理文件、制订质量计划、制订质量记录格式等)。

(4)建立施工现场各专业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质量责任,绘制质量保证体系图和质量保证控制系统图。

(5)完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建立质量信息收集反馈系统。

(6)人员培训及上岗资格考核。

三、首件工程认可示范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杜绝质量通病,明确和统一施工组织(人员、机械配置和组合)、材料和施工工艺要求,使大规模施工达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

2、首件工程施工前准备

在首件工程施工前,须进行首件工程模型试验,为首件工程提供原材料、施工工艺、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成功的经验数据,作为首件工程施工的依据。

3、首件工程认可示范制的原则

立足于“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抓住首件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期为示范指导后续规模化施工或批量生产,及时预防和防止后续施工或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4、首件工程认可示范制管理机构

项目部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相应管理小组,并把管理机构组成、职责上报项目指挥部。

5、不同类型工程首件工程的确定

(1)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在实体部位做首件工程,即试验段。

(2)小桥涵、桩基、排水支挡防护工程、交安设施在实体部位做首件工程(桩基要通过超声波和钻芯来检测)。

(3)立柱、梁板首件工程应在实体部位以外单独制作,其尺寸以结构断面几何尺寸不变,高度或长度以模板最小单元为准。

6、首件工程认可示范制的实施

1)首件的申报

项目部按照首件工程认可示范制中首件工程的划分原则确定每一类别分项工程的首件,对首件工程的每道工序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工艺及操作要点、质量标准,确定自检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明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以及重点、难点部位的控制措施。

监理工程师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措施,明确监理责任人。

2)工程实施

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总工和主要技术人员要全程指导;监理人员必须对所有的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并做好相应记录。

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3)首件总结报告提交

首件工程的第一个成品或半成品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对首件工程的各项技术、质量、安全指标和措施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找出工料机的最佳组合参数与相关工艺参数。

首件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首件工程总结报告,其内容宜包括:

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施、缺陷分析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检测数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质量责任人等。

项目部向驻地监理办对提交总结报告,待其分析、研究,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后报总监办。

如首件工程总结报告评估未通过则做报废处理,项目部重新按认可示范制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和实施。

配合总监办对项目部提交的同一类型首件工程的总结报告进行的现场检查、观摩及评审。

保证后续工程质量水平不低于首件工程的质量标准。

首件工程认可的所有相关资料均作为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的附件整理和归档。

四、检查制度

项目部必须成立以工程管理部门为主的工程检查组织,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

在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监理单位各项检查的同时,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对施工中的工序或完成的工序进行随时检查。

施工单位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书后,应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逐级上报。

工程原材料质量的好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严把原材料准入关,加大原材料监控力度,以保证工程内在质量。

按照规范规定的试验频率做好自检工作,建立和完善材料进场、试验检测、报验台账等,外委试验项目须事先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五、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重要隐蔽工程(依据合同和施工图提出重要隐蔽工程目录报驻地监理办审查后,总监办核准后执行)需在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监理下施工,以消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2、隐蔽工程或某些重要工序完成后,项目部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报验单报驻地监理。

同时,项目部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将覆盖或掩蔽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和验收。

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认可,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掩蔽或修饰,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3、隐蔽工程施工时,项目部施工员、技术员不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员有权不同意现场施工。

4、对自己没有能力检测的隐蔽工程项目,则需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签认、归档,必须留有照片,必要时应留录像资料。

六、半成品、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霍高速(G30)新疆境内乌鲁木齐至奎屯段改扩建项目第WKGJ-1标段项目经理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前施工全过程中半成品、成品的保护管理。

项目部负责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

2、半成品、成品保护管理的实施

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半成品、成品保护做出详细规定。

2)施工前做好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环境调查,防止因工作不细而造成返工或损坏半成品及成品。

3)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作业程序,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先里后外”的施工顺序。

4)注意做好有利于半成品、成品保护的交叉作业安排。

5)在施工过程中采取防护和隔离措施。

6)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半成品、成品丢失或损坏。

7)搞好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检查验收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杜绝不必要的返工。

8)隐蔽工程经监理检查验收后应进行封闭管理。

9)项目部对竣工交付的成品,应根据合同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

10)项目部在竣工交验成品时应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

4、局部破损半成品、成品

因设计变更、调整工序安排等特殊原因需局部破损工程半成品、成品时,应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部提出申请,由监理单位签字后报项目指挥部审批。

2)在获得项目指挥部批复后方可对局部工程半成品、成品实施破损。

3)对于项目指挥部审批同意的局部破损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应当进行费用索赔。

5、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教育

1)项目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增强半成品和成品保护的职业道德。

教育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珍惜已完成和部分完成的半成品或成品。

2)教育职工在职权范围内,对损坏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进行抵制和监督。

3)项目部发现有违反半成品、成品保护的行为,有权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七、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

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2、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本制度适用于公路建设期间及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3、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而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分3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

3)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

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③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③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4、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新疆交通运输厅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新疆交通运输厅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监理单位参与调查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新疆交通运输厅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新疆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和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

2)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质量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1)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5)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6)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8)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4)违反本制度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同家及向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附表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表2-2-1);

2)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表2-2-2)。

八、质量通病(缺陷)预防管理制度

1、项目部是质量通病治理的关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难点及各阶段质量通病的突出问题,在工程施工前提出质量通病(缺陷)的治理、防控措施报监理及项目执行机构。

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自检体系,技术员应详细向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且留有详细的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容易出现施工质量通病(缺陷)的工序应该全过程指导施工,检查、落实工序、施工班组交接签字认可制度。

3、项目部应该严格执行自检报检程序,每道工序施工必须先自检合格并整理好自检资料后,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上道工序未经检查合格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4、首件工程施工和关键工序施工必须实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检查施工制度。

5、定期检查经常用于工程检查、检测、施工有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机械,使之保证在使用时达到精度要求。

6、实行质量通病(缺陷)“挂、销”号处理方案制度,当出现质量通病(缺陷)时,施工单位应该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上报书面分析处理报告,同时向项目执行机构“挂号”。

7、当出现质量通病(缺陷)后应主动制止该项目工程及相关工序施工,待上报处理方案批准后,按照批准后的方案处理,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将处理结果报告业主备案“销号”。

8、当质量通病(缺陷)处理方案不被监理或业主接受时,该工序返工重新施工,写出分析总结报告报业主备案销号。

项目部加强质量管理、更换不称职的技术及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或施工班组;改进施工工艺;淘汰更换不适用或满足不了精度要求的设备,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工点划分和施工员、质检员上岗制度

1、工点划分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对本合同段施工工点进行合理划分,并向驻地监理办提供一份据此编制的拟在本工程中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质检员名单和施工工点划分表。

施工工点划分、施工员及质检员配备不得低于表2-2-3、表2-2-4的要求。

注:

1.此表规定的配置人员,专指持有施工员证件的人员,不包括试验检测、测量人员。

2.各分部、分项开工时,必须按规定配齐施工员,否则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工点的施工员不能随意更换,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更换。

4.若某个施工工点的施工已完成或由于特殊原因已停工,施工员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可到其他工点继续工作。

注:

不再另设资料员,为保证质检资料的真实性,质检员应独立完成抽检资料的填写工作。

1)施工员基本要求

(1)熟练掌握各类施工规范要求和施工工艺流程。

(2)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提出。

(3)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根据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计划安排。

(4)工程施工中根据每日施工计划,合理安排组织人员、机械、材料,抓好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5)针对每日工作内容及施工情况,应详细、认真、真实地进行记录,并做出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安排。

(6)在施工中,应充分掌握所发生的用人情况、机械工作情况以及材料的使用等动态信息,并进行记录。

(7)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8)根据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体系和施工组织中的相关环保措施,确保在施工中不破坏环境。

(9)对出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坚决返工,对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按分部的返工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10)定期检查所管项目各个作业队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作业队,按项目部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2)质检员基本要求

(1)熟练并掌握各类施工规范要求和施工工艺流程。

(2)对施工图纸应非常熟悉并能深刻领会设计意图。

(3)监理单位批准的质检员必须是专职的,凡在项目上从事质检工作的,不得再从事现场施工或其他工程管理工作。

(4)质检必须对合同段范围内各施工点工程进展情况非常熟悉,做到心中有数。

(5)质检员应每日巡视抽查正在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客观公正地提取相应的检查(或检测数据,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并保留和归档好原始记录。

(6)质检员应针对各工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在明确处理方法和处理措施的同时告之现场施工员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对质量问题较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正在违规施工或可能产生严重质量隐患的行为,收集和保留好现场第一手资料。

定期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写出质检工作小结,对建设项目质量运行情况做出公正的评述,报安质部部长。

一般每半月不少于1次。

(7)质检员对现场发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必须做到有发现、有跟踪、有处理结果。

(8)对出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坚决要求返工,对产生质量问题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劳务队伍有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利。

(9)质检员必须与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开展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合同段施工项目各工序的质量自检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对监理人员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必须严格按质量监理处理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或包庇。

(10)质检员必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资质要求

1)施工员资质要求

(1)路基施工员中专毕业,具有1年类似路基施工的经历;

(2)路面、水泥、混凝土构造物施工员中专毕业,具有2年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

(3)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员中专毕业,具有1年类似施工的经历。

2)质检员资质要求

(1)路基、路面质检员中专毕业,具有2年或2年以上的类似路基、路面施工或质检的经历;

(2)结构质检员中专毕业,具有3年或3年以上的类似结构施工或质检的经历;

(3)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的质检员中专毕业,具有2年或2年以上类似施工或质检的经历。

3、罚则

1)施工员罚则

(1)每个正在施工的工点施工员必须在场,超过1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施工的工点收取违约金1000元。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胜任的施工员资格,并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3)每个工点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的将收取违约金5000元,并责令停工。

2)质检员罚则

(1)经查实质检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且经常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00元。

(2)经查实质检员在质检工作中弄虚作假,有包庇隐瞒行为的,或建设项目经常性地出现同类质量问题制止不力3次的,除取消其质检员资格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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