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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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知识点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
1 宪法:
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4 经济法:
记录法、土地管理法、原则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6 刑法
2.法形式:
1 行政法规:
《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行条例》;
2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 部门规章:
《XXX规定》、《XXX办法》
4 地方政府规章
3.商标专用权涉及内容只涉及财产权,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涉及使用权和禁止权、
4.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2 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关于社会团队推荐公民。
2.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结:
1 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毕;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法人终结。
3.法定代理、制定代理终结:
1 被代理人获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无权代理:
自始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结。
5.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
1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事实或理由;
2 须本人存在过错;
3 须相对人为善意。
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方式是商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送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性。
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担保方式,必要依法行使。
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金额20%。
8.建筑工程一切险:
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涉及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险种。
1 发包人应当投保。
2 所保财产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使用、接受某些,损失不负补偿责任。
8.安装工程一切险:
承保安装机械、设备、储油罐、钢构造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括机械工程因素各种安装工程险种。
1 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损失和费用,负责补偿。
2 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保险责任普通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保险责任。
9.注意区别
序
行政惩罚种类
刑罚
1
警告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2
罚款
附加刑:
罚金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务
附加刑:
没收财产
4
责令停产停业
附加刑:
驱逐出境
5
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执照
6
行政拘留
主刑:
管制;拘役
7
主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0建筑领域常用刑事法律责任
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人<5年徒刑或拘役并惩罚金;严重5-,罚金。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背关于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她严重后果,对主管和其她直接负责人<3年徒刑或拘役,严重3-7年。
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5年,严重>5。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对主管和其她直接负责人<3年徒刑或拘役,严重3-7年。
4 串通投标罪
第二章施工允许法律制度
1.不需要办理施工允许证建设工程
1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如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²如下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允许证。
2 抢险救灾及其她暂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
2.开工报告审查内容重要涉及:
1 资金到位状况;
2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 设计图纸与否满足施工规定;
4 现场条件与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规定。
3.国务院规定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开工报告工作:
1 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一种行政允许制度,后者则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承认;
2 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 内容不同,前者重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开工条件。
4.申请领取施工允许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都市、镇规划区建筑工程,已经获得规划允许证;(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
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其进度符合施工规定;
4 已拟定建筑施工公司;
5 有满足施工需要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献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详细办法;(领允许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工程已委托监理;
8 建设资金已经贯彻;(建设期<1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期>1年,资金到位30%)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条件;(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5.下列建设工程必要实行监理: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住宅社区;
4 运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工程;
5 国家规定必要实行监理其她工程。
6.下列建设项目必要招标
1 大型基本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 所有或者某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7.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诲规定;
4 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尚未执行完毕;
5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 因前项规定以外因素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9 申请人聘任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规定;
10 年龄超过65周岁;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达到下列原则必要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 低于
项规定原则,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运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状况,不适当进行招标项目,按国家关于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招标:
1 需要采用不可代替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 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品、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规定;
5 国家规定其她特殊状况。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依法招标项目,应当招标。
但有下列状况之一,可以邀约招标:
1 技术复杂、有特殊规定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资人可供选取;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5.招投标时间点
1 依法必要招标项目,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献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
3 对招标文献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并停止招标活动。
4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6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8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订立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
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时间为行政惩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发布期限普通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普通为3年。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务合同法律制度
1.无效合同特性:
具备违法性;
具备不可履行性;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导致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对方财产损失。
4.可撤销、变更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
2 在订立合同步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5.撤销权消灭:
具备撤销权当事人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6.合同权利义务终结:
1 债务已按照商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互相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定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以自己行为表白不履行重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重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8.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持续工作满;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
3 持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试用期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商定试用期限。
12.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结,应当自劳动关系终结之日1年内提出。
1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合同行使撤销权应当在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
“昼间”6:
00——22:
00、“夜间”22:
00——次日6:
00
2.都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但
抢修、
抢险作业和
因工艺上规定或者
特殊需要必要持续作业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要持续作业,必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关于部门证明。
以上规定夜间作业,必要公示附近居民。
3.依照《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1 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减少30%。
2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70%以上。
3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要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4 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5 处在基坑降水阶段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某些生活用水。
6 力求施工中非老式水源和循环水再运用量大概30%;
7 优先使用节能、高效、环保设备和机具,如变频技术节能施工设备。
8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20%。
9 暂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运用率不不大于90%。
10 《循环经济增进法》规定,国家勉励运用无毒无害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勉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国家对矿山公司、建筑施工公司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允许制度。
2.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为3年。
需要延期,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未发生死亡事故,经机关批准,不在审查,延期3年。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送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重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督促贯彻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或参加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负责;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
3.督促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办法
3.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4.依照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办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状况。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操作规程行为;
7.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筹划。
7.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状况。
5.施工作业人员重要享有如下安全生产权利:
1 施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2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获得权;
3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回绝违章指挥权;
4 紧急避险权;
5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权利;
6 祈求民事补偿权;
7 依托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6.高危公司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有经验丰富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普通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办法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方案。
8.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5台或<50kw,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办法。
9.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其中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提高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0.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50%;合同工期在1以上,不得低于30%,别的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1.安全文明施工涉及:
环保费、
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暂时设施费。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急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
13.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死亡、≥100人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 重大事故:
10≤X<30人死亡、50≤X<100人重伤、5000≤X<1亿直接经济损失;
3 较大事故:
3≤X<10人死亡、10≤X<50人重伤、1000≤X<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4 普通事故:
<3人死亡、<10人重伤、<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1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习。
15.事故发生后,现场关于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附有....关于部门报告。
(书中313页,质量事故,单位应在24h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1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导致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17.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组职责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查明事故发生通过、因素、人员伤亡状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2.事故发生通过和事故救援状况
2.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3.事故简要通过
3.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解决意见
4.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伤亡人数和初步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因素和事故性质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治办法
5.已采用办法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解决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其她应报告状况
6.事故防范和整治办法
1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办法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与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
19.工伤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普通不超过12个月。
严重或特殊状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恰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构造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构造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水泥;
6 用于承重构造混凝土中使用掺加剂;
7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防水材料。
2.隐蔽工程承包人确认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h书面告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不能准时检查,应在检查前24h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规定,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3.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毕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商定各项内容;
2 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实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订立质量合格文献;
5 有施工单位订立工程保修书。
4.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2 需试生产:
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保主管部门30内完毕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5.发包人规定完毕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规定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
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某些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本工程和主体构造质量承当民事责任。
7.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 基本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本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献规定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规定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8.建设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9.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浮现缺陷进行维修资金。
(区别于保修期)
10.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普通地区管辖:
1 普通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拟定管辖原则;
2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已持续住满一年地方;
3 被告为法人,被告住所地为其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重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拟定,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区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原则拟定管辖。
1 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商定履行地,以商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争议标物为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她标,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管辖:
合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她财产权益纠纷,以书面合同管辖法院。
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可以选取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订立地、
标物所在地。
4.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
为排她性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拟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祈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必要有委托人特别授权。
6.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状况紧急,必要在48h内做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办法,应及时执行。
7.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准备阶段拟定当事人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9.诉讼时效期间种类
1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为2年;
2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
延付或拒付租金、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
3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是由特别法规定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