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镇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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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镇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鹿城镇卫生系统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鹿城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积极应对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

李万强(院长)电话:

副组长:

徐芹华(副院长)电话:

成员:

李永平(办公室主任)电话:

陈国旺(财务科长)电话:

鲁发强(医务科长)电话:

郭军(医疗组组长)电话:

沈芳(护理组长)电话:

李朝玉(药房负责人)电话:

安正朝(化验室)电话:

张兴维(出纳、仓管)电话:

三、事故防范

1、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2、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

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要相机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

5、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

(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

(2)新入院患者;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

(4)手术患者;

(5)因工负伤者;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

(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8)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

(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染者;

(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

(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

(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

(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17)身份特殊的患者;

6、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医疗组长或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

7、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

重视对于疾病诊断、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

8、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

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

输血后的血袋交由检验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实施。

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

急诊X线、化验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房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规范病历资料管理。

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

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

门诊病历:

(1)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

(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

(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

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

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

(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

(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完成。

于10号前将上月住院病历送至病案室。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

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

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1次,科主任(副

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1-2次。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

(5)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员。

(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

(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

(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

(10)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院领导(办公时间)或医院总值班人员(非办公时间),不得隐瞒。

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

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科室主任与医疗组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

4、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

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7、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疗组长及院领导。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10、司法诉讼准备工作。

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11、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

1、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2、各卫生所、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

3、医院将2013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对贯彻不力的卫生所、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4、本预案自2013年5月25日起执行。

 

鹿城镇卫生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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