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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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属新加入(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在网上所选择的配送商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报名公告,以省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被选择的配送商在各市推荐的配送商中产生。

 

第三章配送商评价指标

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

(一)由各市根据报名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县级配送商的实际配送能力,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按比例推荐配送商(省属与广州市合并,由广州市推荐),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在各地级市推荐的配送商范围内,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按照《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给出具体得分。

(二)对于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情况,由配送商进行申报,且须保证申报的数据真实有效(附件二)。

第六条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

配送服务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配送商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配送商在注册地相邻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9;

3、配送商在注册地及相邻地市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8;

第七条推荐及入围办法:

(一)对于70亿及以上采购金额(统计时间从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5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25家;对于40亿-70(亿元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3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15家;对于20亿-40亿元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20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10家;10-20亿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16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8家;10亿以下的,市推荐配送商不超过15家,入围配送商不少于6家。

(二)按综合得分计算方法,各市推荐的名单中选取排名前50%的配送商直接入围。

(三)入围后,所有配送商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配送区域。

(四)在同一配送区域内,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由该地区具备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配送,但若该企业未入围则不能配送除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其它基本药物品种。

第八条配送商遴选周期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第四章配送要求

第九条全省入围的配送商应满足报名参加配送的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生产商应对每一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指定1~3家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省属和广州市分开指定)。

第十一条在同一配送区域内(以地级市为单位),入围配送商应按承诺保证配送,不允许委托其他配送商实行转配送。

第十二条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经销商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第十三条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五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配送商原则

第十四条对某一具体入围的基本药物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生产商指定的配送商配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与选择的配送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六章配送商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基本药物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填报不实材料的;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三)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原因造成的;

(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及退货处理、批号效期录入、或到款确认等;

(七)配送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八)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九)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广东省基本药物配送商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基本指标(共77分)

序号

评分项目

项目系数

分值

评价依据

1

药品配送总金额(以地级市为单位)

12

500万及以下得分为0;

500-2000(含2000)万得分为2;

2000万-8000万(含8000)得分为4;

8000万-1亿(含1亿)得分为6;

1-2亿(含3亿)得分为8;

2-3亿(含3亿)得分为10;

3亿以上得分为12分。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已确认订单金额。

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的配送金额,根据配送商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统计时间:

2009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发票汇总表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2

配送品种数量(以地级市为单位)

12

 

50(含50)个得分为0;

50-200(含200)个得分为2;

200-500(含500)个得分为4;

500-1000(含1500)个得分为8;

1000个以上得分为12分。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在该地市发生过实际配送的品种数量。

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的配送品种数量,根据配送商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统计时间: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3

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以地级市为单位)

25

10%(含10%)以下的得0分;

10%-20%(含20%)的得2分;

20%-30%(含30%)的得4分;30%-40%(含40%)的得6分;

40%-50%(含50%)的得8分;

50%-60%(含60%)的得10分;

60%-70%(含70%)的得15分;

70%-80%(含80%)的得20分;

80%以上的得25分。

 

通过采购系统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在发生过实际配送的医疗机构数量占该所有参与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比例。

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覆盖范围,根据配送商配送情况申报表进行统计。

(统计时间: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于以集团总公司完全出资在各地市设立分子公司的,若选择集团总公司享受此项分值与分子公司一致的,则只能允许总公司或分子公司中的一家参与该地区报名。

4

仓储面积

 

12

500平米及以下得分为0;

500-1000(含1000)平米得分为2;

1000-3000(含3000)平米得分为4;

3000-6000(含6000)平米得分为6;

6000-1万(含1万)平米得分为8;

1万平米以上得分为12分。

最近一次库房验收许可材料。

外包配送的需提供合同及仓库出租方的第三方物流资质证明。

5

车辆数量

 

8

 

1辆以下为0分;

2-5辆以下为2分;

6-8辆以下为4分;

9-12辆为6分。

12辆以上为8分。

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且行驶证持有人应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6

信息化配套水平

8

能够开放通用端口公开药品监管用信息,促进基本用药安全追踪和批号召回的,得8分,其余得0分。

提供自述材料,并在2010年网上采购系统中可进行验证,确认已真正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

 

附加指标(共23分)

7

网上采购系统确认率

4

 

80%及以下的得0分;80%-90%(含90%)的得2分;90%-95%(含95%)的得3分;95%以上的得4分。

 

通过采购系统统计2009年订单确认率(统计时间:

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

9

纳税金额

 

5

 

100万以下得分:

0.

100万(含100万)-200万得分:

2

200万(含200万)-500万得分:

3

500万(含500万)-1000万得分:

4

1000万以上得分:

5

2009年底纳税报表

 

10

不良记录

8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违反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的(包括不按合同执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不及时缴交相关费用等),扣8分。

涉及配送质量问题方面的,以省、市两级药监部门相关数据为准。

11

冷链管理

3

冷库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为1分;冷库体积在100立方米以上为2分;凡有冷藏车的在原基础上加1分。

12

执业药师数量

3

1-2名得分为1;

3-6名得分为2;

7名以及上得分为3。

提供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证及员工社保材料

 

附件二:

配送情况申报表

表一:

药品配送总金额

序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医疗机构

日期

合计药品配送总金额:

备注:

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采购数据),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5月31日。

 

表二:

配送品种数量

序号

发票号

产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产品备注

生产厂家

医疗机构

日期

合计配送品种数量:

备注:

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采购数据),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③每个配送品种须提供至少一张发票。

 

表三:

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

序号

发票号

医疗机构

日期

合计配送覆盖医疗机构范围:

备注:

①所填报的数据须为未参加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数据(即非采购系统网上采购数据),如与网上采购重叠,数据作废;

②日期填报范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③每覆盖一家医疗机构须提供至少一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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