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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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河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序号
项目
实施标准
责任人
完成时间
5.1
机构与责任
5.1.1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5.1.2
企业应当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有协议
5.1.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职责与其职务、岗位职责相匹配。
5.1.4
企业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
有记录
5.1.5
企业应当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标准化达标验收,具备依法生产经营资格。
有许可证
5.1.6
企业应明确规定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执行程序,参照体系认证的有关做法,建立相关程序体系,编制程序文件。
5.2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2.1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例会,
2、工艺管理,
3、开停车管理,
4、设备管理,
5、电气管理,
6、公用工程管理,
7、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
8、安全规程,
9、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0、变更管理,
11、巡检制度,
12、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13、干部值班,
14、事故管理,
15、厂区交通安全,
16、防火防爆,
17、防尘防毒,
18、防泄漏,
19、重大危险源,
20、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2、承包商管理,
2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24、安全教育培训,
25、安全生产奖惩等制度,26、装置停产(用)、半停产(用)安全处置及管理规定,
27装置恢复生产(使用)安全处置指南等。
有文本
5.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三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或企业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一岗位一规程,有版本号
5.3
培训教育
5.3.1
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应当符合《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的要求。
5.3.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5.3.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再培训或复审。
5.3.4
企业安全培训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以及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5.4
生产设施与工艺安全
5.4.1
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履行“三同时”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5.4.2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强制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5.4.3
企业电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防爆电气应当符合防爆及防爆等级要求。
5.4.4
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应完成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
5.4.5
工艺安全信息应当包含于企业的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材料或其它工艺文件中;企业应定期进行工艺危害分析;工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AQ/T3034-2010《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
5.4.6
企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5.4.7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并落实到专人进行管理;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弃置不用。
5.4.8
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检修、校验,消除超期未检或失效现象。
5.4.9
企业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是有资质厂家的产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档案;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测
5.4.10
企业的厂房、库房等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当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4.1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5
作业安全
5.5.1
企业应当对危险性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实施许可管理。
有作业证
5.5.2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5.5.3
企业应当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对承包商所属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5.4
企业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管理;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5.5.5
企业应当在生产场所、作业场所、厂内道路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足够数量的警示标志。
5.6
职业危害防治与劳动防护
5.6.1
职业危害防治与劳动保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7
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
5.7.1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综合性检查)。
有安全检查表记录
5.7.2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应当建立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制度。
有记录
5.7.3
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企业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实行整改
5.7.4
企业安全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效果确认
5.7.5
企业要定期聘请本行业专家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每季度至少应聘请专家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其他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有协议和检查记录
5.7.6
针对专家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5.8
安全投入
5.8.1
企业应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及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5.8.2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8.3
企业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8.4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
5.9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5.9.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5.9.2
生产企业应按照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5.9.3
企业应当按照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4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及《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安委[2009]15号)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5.9.5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5.9.6
生产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应当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
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9.7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其它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5.9.8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应当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9.9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进行评估,确保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器材达到相应的水平。
5.9.10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11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5.9.12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事故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9.13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14
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10
重大危险源管理
5.10.1
企业应当按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要求,及时进行性重大危险源辨识
5.10.2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
5.10.3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和建档,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10.4
企业应当及时完成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自动化监测报警技术改造,实施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实时有效检测监控。
5.10.5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应当符合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10.6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状况,包括实时检测监控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0.7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年向生产、储存场所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履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情况。
5.11
5.11.1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部门、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5.11.2
认真宣贯上级关于安全方面的文件、指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