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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安全生产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

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正确说法是?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该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后来提出的,但目前还未正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有可能在今年修订安全生产法中加进去。

2、新《安全生产法》提出什么工作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作出哪些规定

?

4、关于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建议求答案

“安全第一”是我党我国发展路上的一个重要方针,也是任何机关单位或是企业中一个永恒的主题,一切工作的基础。

因为只有安全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和谐的发展。

由此看来,抓好安全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不乐观,存在着“中间梗阻”的现象。

他们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不及时落实,考核不过硬,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形同虚设,甚至在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还存在谎报、瞒报等现象。

一、 抓好安全工作,首先要提高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

正所谓“事未先做,意识先行”。

要想做好安全工作,首先必须提高心中职工生产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是健全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真正能够实现安全生产投入最少,效果最好的一项工作,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在安全工作中,只有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得到加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而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找到好的切入点,找准培养职工的自我安全意识的好的做法。

而如何提高职工生产安全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氛围,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全新的高度,通过会议、学习班等各种形式学习法律法规、张贴安全宣传画、标语,使全体职工能够认识到现在国家、党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大家认识到,现在的安全生产,已经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是违法行为。

2、培养职工自我安全意识必须做到持之以恒。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有持之以恒的态度,特别是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这种解决思想问题的东西,更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的。

如果今天讲这个重要,明天讲那个重要,使职工无所适从,认为是搞活动、一阵风。

“雨过地皮也不湿”。

特别是在监督检查方面,更需要持之以恒地抓,不能今天看到这种现象管,明天就不管,或者有的人管,而有的人视而不见,这往往使职工误认为不管是正常、管就是吹毛求疵,是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这样一来,也就起不到好的作用。

3、普及安全常识。

当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得到加强以后,迫切需要一些安全知识。

我们要让职工从了解安全常识入手,通过张贴安全宣传画、开办讲座,把一些常用的贴近生活

的安全知识传授给他们,由于简单而贴近生活,容易被接受,效果好,容易得到职工理解和支持,安全工作就有了良好基础,职工的安全意识可以得到很大提高。

4、是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着手。

要从安全教育工作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入手,这其中的内涵就是首先要保护好自己。

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安全,归根到底,就是每个职工不要受到伤害。

要告诉全体职工,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个职工身心健康。

因为事关自身利益,职工容易理解和接受,也就能够达到提高安全意识的目的。

5、以身边耳熟能详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为教材。

提高安全意识,事故案例的教育效果非常明显,因为那都是活的血的教训,切忌空谈。

要以在社会上影响巨大或者是发生在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为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如何防范,做到举一反三。

要把事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划分清楚,要把安全生产事故带来的危害阐述完整,一定要让职工心灵受到震撼,切实知道安全事故的危害是终身的,是家庭的悲剧所在,是社会安定最大的敌人。

职工安全意识增强了,我们的安全工作才有了群众基础,我们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得到执行,我们的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才能有保障。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工作管理既强调管到底,又强调理到位。

调理到位就是要理出头序,理顺关系;就是要不断完善安全工作行为准则,检查制度和标准,考核奖惩办法。

管到底,就是要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要严抓细管,刚性考核,绝不姑息任何违章行为。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抓好安全工作,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制”可以有两种含义。

一种较为狭义的解释是,“制”就是制度;而另一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是,“制”就是机制。

制度往往体现为某些文字上的规定或程序,或某种不成文的,但被组织普遍接受的某种实践或工作过程。

机制则不仅仅包括制度的所有内容,更重要的是包含了确保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以及确保制度本身先进性的所有因素。

而我们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就应当是机制这一含义。

在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不仅仅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而且要制定保障这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得以执行和落实的保障措施。

我们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使其得到有效落实,对我们的工作起到规范、约束和指导作用,而不是为了制定制度而制定制度。

只有有了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可能规范开展,收到应有效果。

拓展资料:

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辞海》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安全生产”解释为:

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后者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项方针、原则和要求,前者则解释为企业生产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上述解释只表述了一个方面,都不够全面。

参考资料:

网络—安全生产

5、什么是安全生产“”三二一“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度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问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答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回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答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怎样的机制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7、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什么?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推行“三全”即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机制,具体要做到:

1.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

2.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

3.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

4.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

5.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认真落实这一方针,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根本要求。

因此,把这一安全生产的方针转变为所有员工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对于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厂生产的产品越来越多,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工艺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同时潜伏的危险性也就越来越大,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一、“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二、“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7)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

一、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基本历史任务的胜利完成,中国开始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

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克服长期战争遗留下来的困难,加速经济建设。

二、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据《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一书中介绍,文化大革命后,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保护局局长章萍提出了在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际上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全国讨论后,认为这一提法比较科学,有利于安全生产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2005-201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1978年以来,全国国有统配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的方针,出现了持续稳定发展的势头,产量逐年增长,安全状况有所好转。

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四、2014年至今“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8、新安法规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新机制的内涵包括那些内容?

我个人认为你的提问应是“第二章”的内容,其中在“第十八、十九条”里面就有你需要的答案。

作为法律,我们按照其中条款执行即可。

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度解读,供参考。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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