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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

 

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晋教基【2007】57号

各市教育局:

近期,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体系的起始阶段,学前教育的发展对促进幼儿的终身发展,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思想高度,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重视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以提高保教质量、提高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程度为重心,大力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对现有民办教育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

(一)清理整顿范围

各地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学前儿童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举办者资格、办学许可证;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招生、规模等情况;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4、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情况、卫生保健情况;

6、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工作情况。

(三)清理整顿时间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

(四)清理整顿要求

清理整顿过程中,对不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要予以淘汰,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对已符合基本办园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补办办学许可证。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要认真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于明年4月20日以前,以市为单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三、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一)     明确审批、管理机构。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们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解决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分离的问题,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切实履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

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二)     严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程序,严把入口关。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我省的实施办法,严格审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2)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3)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6)有合法的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7)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

(8)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⑴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⑵规范的名称和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⑶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⑷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⑸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⑹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⑺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⑻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⑼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⑽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全面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度。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的督导检查。

(一)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在辖区内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园(所)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前资格审查,实行持证上岗;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及时淘汰不合格人员;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的幼儿伤亡事故。

(三)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所)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要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要主动接受的当地卫生机构和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要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的安全。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结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基【2007】49号)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校车的安全排查和检验工作。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有车辆和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车辆进行安全检验。

(五)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质量。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日常的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要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认真清理整顿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重新核发办学许可证,定期复核审验。

对不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未经许可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查禁停办,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符合或接近当地基本办园(所)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要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要实行教育部门的归口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未经审批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设学前教育机构。

凡由于审批把关不严,向不合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放办学许可证,造成重大幼儿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审批责任。

  三、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与考核,淘汰不合格从业人员。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避免因管理疏漏和其他不当人为因素引发幼儿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定期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幼儿,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

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将幼儿遗漏在车内。

托儿所幼儿应由家长接送,并提请家长负责孩子道路交通安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基础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是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用非常的细心、非常的呵护,确保学前儿童的生命安全。

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覆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

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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