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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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条。

4.备注:

本人

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

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

 

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条。

4.备注: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

2)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

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4)四肢瘫肌力

3级或三肢

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脊柱及

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8)双下

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

功能丧失;

10)

小肠切除

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

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

生活自理能力

者;

3)一

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

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

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

困难;

8)三肢瘫肌力

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13)双膝以上缺失

不能装假肢

;

14)双膝,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6)四肢

大关节(肩

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

呼吸困难

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

20)呼吸

困难4级或PaO2

(下角)

4.1 ̄8kPa

或PaCO2

(下角)

7.9 ̄6kPa;

21)尘肺

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3)肝切除

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

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

27)全胰切除;

28)全胰

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

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

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

 

合术;

33

)孤肾部分切除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2)面部重度毁容

;

3)一

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

≤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另眼矫正

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

7)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

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

10)截瘫肌力

3级;

11)偏瘫肌力

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

3级;

1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14)一手缺失

另一手拇指缺失

;

15)双手拇,食

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

17)利手缺失,另一手

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功能不全

;

19)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

功能

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

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

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

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

29)

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30)肝切除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

32)全胃切除

;

33)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

34)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5)

双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

37)膀

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3)癫痫重

度;

4)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

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7)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

≤20°);

8)双耳听力损失

≥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

10)一侧上颌骨缺损

1/2,伴颜面部软组织

缺损〉20

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完全不能张口

;

13)舌缺损〉全舌

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

16)甲状旁腺

功能重度损害

;

17)单肢瘫肌力

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19)

双足全肌瘫肌力

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21)双拇指完全缺

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部分功能丧

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

不能安装假肢

;

25)一侧膝以下缺失

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

26)一侧膝以上缺失

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

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29)食管重建

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能进流食者

;

30)瓣膜置换术后

;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34)

肺功能中度损害

;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

36)尘肺Ⅱ期;

37)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

38)呼吸困难

3级;

39)肝切除2/3;

40)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

42

)胰次全

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

44)慢性白血病

;

45

)小肠切

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

46)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

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

49)肾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50)输尿管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

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

53)神经原性膀胱

残余尿≥50ml;

54)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

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

2)完全性失用

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

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

5)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

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2;

7)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8)双眼视野

≤40%(或半径

≤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

13)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伴口

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

4厘米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

1/2;

16)面颊部洞穿

性缺损〉

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

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

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

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

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

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27)一手拇指缺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

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

29)一手功能完全

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31)一髋(或一膝)

功能完全丧失;

32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不

需安起搏器者)

;

34)瓣膜置换术后

;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

度损伤;

37)呼吸困难

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

40)青年脾摘除

;

41)胰切除2/3;

42)血

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

切除2/3,保留回盲部

;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

)肛门外

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

47)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48)慢性中毒

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

52)两侧睾丸

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56)已

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3)癫痫中

度;

4)不完全性失语

;

5)一侧完全性面瘫

;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

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

60% ̄69%;

8)撕脱伤后头

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

11)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3;

12)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

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

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

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

能进半流食者

;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Ⅱ度

;

19)面部软组织缺

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

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

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

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

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

27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除拇指

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

29)一手大部分功

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

33)一侧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34)下肢骨折

成角畸形〉

15°,并有肢体短缩

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

36)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

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

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

39)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

40)肺叶切除

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

41)尘肺Ⅰ期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

43)肝切除1/3;

44)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

47)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

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

1/2,包括回盲部

;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

51)一侧肾切除

;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

血睾酮

低于正常值

;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55)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

侧不完全性面瘫

;

4)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

5)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

6)全身瘢痕面积

50

% ̄59%;

7)一眼有或无

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6;

9)一

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10)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64

%(或半

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

≥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

饮食时呛咳

并易发生误吸

;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

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

8厘米,牙齿脱落

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

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

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19)双足

 

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

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

22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

症状明显者

;

24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26)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27)一手除拇指外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

29

)一足除拇趾外

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四趾瘢痕畸形

功能丧失;

31

)一前足缺失

;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

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

伤性滑膜炎

长期反复积液

;

34)下肢伤后短缩〈

3厘米,〉2厘米者;

35)肺

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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