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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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及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
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
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
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5条。
4.备注:
本人
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
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
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
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支付本人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37条。
4.备注: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
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
2)面部重度毁容
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
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4)四肢瘫肌力
3级或三肢
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脊柱及
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8)双下
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
功能丧失;
10)
小肠切除
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
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
生活自理能力
者;
3)一
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2,
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
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
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
困难;
8)三肢瘫肌力
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
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
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13)双膝以上缺失
不能装假肢
;
14)双膝,
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16)四肢
大关节(肩
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
呼吸困难
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
20)呼吸
困难4级或PaO2
(下角)
4.1 ̄8kPa
或PaCO2
(下角)
7.9 ̄6kPa;
21)尘肺
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以上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3)肝切除
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
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
27)全胰切除;
28)全胰
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
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
32)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
合术;
33
)孤肾部分切除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
2)面部重度毁容
;
3)一
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
〈0.05或视野≤16%(或半径
≤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
另眼矫正
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
7)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
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
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
10)截瘫肌力
3级;
11)偏瘫肌力
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
3级;
1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14)一手缺失
另一手拇指缺失
;
15)双手拇,食
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
17)利手缺失,另一手
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功能不全
;
19)双髋,双膝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
功能
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
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
功能完
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
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
29)
放射性肺炎后
两叶肺纤维化
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
3级;
30)肝切除2/3,
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
32)全胃切除
;
33)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
34)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5)
双侧输尿管狭窄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
37)膀
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
3)癫痫重
度;
4)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
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
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0.1;
7)双眼矫正视力〈
0.1或视野≤32%(或半径
≤20°);
8)双耳听力损失
≥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
10)一侧上颌骨缺损
1/2,伴颜面部软组织
缺损〉20
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完全不能张口
;
13)舌缺损〉全舌
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
16)甲状旁腺
功能重度损害
;
17)单肢瘫肌力
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19)
双足全肌瘫肌力
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
21)双拇指完全缺
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部分功能丧
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
不能安装假肢
;
25)一侧膝以下缺失
不
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
26)一侧膝以上缺失
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
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
29)食管重建
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能进流食者
;
30)瓣膜置换术后
;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
34)
肺功能中度损害
;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
36)尘肺Ⅱ期;
37)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
38)呼吸困难
3级;
39)肝切除2/3;
40)
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
42
)胰次全
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
44)慢性白血病
;
45
)小肠切
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
46)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
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
49)肾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
50)输尿管修补术后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
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
53)神经原性膀胱
残余尿≥50ml;
54)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
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
2)完全性失用
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
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
5)一眼有或无光感
另眼矫正视力〈
0.3或视
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2;
7)
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
8)双眼视野
≤40%(或半径
≤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
13)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伴口
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
4厘米以上的区段
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
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
1/2;
16)面颊部洞穿
性缺损〉
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
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
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
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
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
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
27)一手拇指缺失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
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
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
29)一手功能完全
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31)一髋(或一膝)
功能完全丧失;
32
)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不
需安起搏器者)
;
34)瓣膜置换术后
;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
度损伤;
37)呼吸困难
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
40)青年脾摘除
;
41)胰切除2/3;
42)血
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
≤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
切除2/3,保留回盲部
;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
)肛门外
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
47)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
48)慢性中毒
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
52)两侧睾丸
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
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
56)已
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
3)癫痫中
度;
4)不完全性失语
;
5)一侧完全性面瘫
;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
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
60% ̄69%;
8)撕脱伤后头
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
11)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3;
12)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
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
≤0.2
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
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
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
仅
能进半流食者
;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Ⅱ度
;
19)面部软组织缺
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
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
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
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
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
27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另一手除拇指
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
29)一手大部分功
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
33)一侧踝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34)下肢骨折
成角畸形〉
15°,并有肢体短缩
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
36)一前足缺失
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
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
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
39)冠状动脉旁路移
植术;
40)肺叶切除
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
41)尘肺Ⅰ期
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
43)肝切除1/3;
44)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
47)
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
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
1/2,包括回盲部
;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
51)一侧肾切除
;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
血睾酮
低于正常值
;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
55)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
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
侧不完全性面瘫
;
4)电烧伤颅骨切除〉
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
5)
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
6)全身瘢痕面积
50
% ̄59%;
7)一眼有或无
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
≤0.05,
另眼矫正视力
≥0.6;
9)一
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10)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64
%(或半
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
≥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
饮食时呛咳
并易发生误吸
;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
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
8厘米,牙齿脱落
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
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
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级;
19)双足
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
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
22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
症状明显者
;
24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
功能完全丧失
;
26)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27)一手除拇指外
其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
29
)一足除拇趾外
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
其他四趾瘢痕畸形
功能丧失;
31
)一前足缺失
;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
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
伤性滑膜炎
长期反复积液
;
34)下肢伤后短缩〈
3厘米,〉2厘米者;
35)肺
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