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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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附件: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与发展规划
为切实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发展目标与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整合卫生资源,加快构建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节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革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到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乡镇、街道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到2015年,全省构建起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综合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第三节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省制定全省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依据相应的管理规定,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及区域分布、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照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按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建设,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深化改革,配套推进。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服务功能
第一节机构设置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逐步推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卫生室。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乡村医疗机构。
第二节服务功能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公共卫生服务包括:
卫生信息收集、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妇女儿童系统保健、老年人保健、残疾人康复指导和恢复训练、精神病人管理和心理健康指导、计划生育技术宣传和指导、社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处理等。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慢性病治疗,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等。
二、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培训及考核和管理工作。
其中: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综合卫生服务。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人员配备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
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
原则上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人员,具备条件的县(市)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此标准基础上可作适当浮动,但每万常住人口最高不超过18名。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0名的比例配备。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技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
每个村卫生室人员一般3~5人,其中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至少配备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章建设任务与建设标准
第一节建设任务
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确保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
完成经济薄弱地区700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0个村卫生室设备装备任务,省继续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
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初级诊疗、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到2011年省扶持300个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到2015年,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全部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使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便捷、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第二节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详见附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投资规模,规范项目建设。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二、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三、中心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3);
四、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详见附件4)。
第三节资金筹集
《规划》建设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投资主要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贷款行为。
省级政府继续设立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扶持。
建设项目需要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地方政府要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章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制订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地方政府要制订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整合城市卫生资源。
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资源,采取转型或改造等措施,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实现合理布局,全面覆盖。
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整合农村卫生资源。
以农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要求,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节改革完善政府投入和机构运行机制
地方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机制。
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人员聘用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价销售多渠道补偿机制。
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加强高等医学院校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大力开展岗位培训,稳步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
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节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力度
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及时调整、退出不符合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便捷、经济。
第五章规划实施与评价
一、本《规划》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省成立“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全面负责规划的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划,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确保《规划》的贯彻落实。
《规划》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三、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规划》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规划》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时调整、循序渐进。
附件: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2、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3、中心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4、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机构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㈠社区预防:
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㈡社区保健:
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㈢社区医疗: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㈣社区康复:
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㈤社区健康教育:
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㈥社区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
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总数按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比例配置。
二、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9〕98号附件5),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
㈠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常住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即:
1400m2/3-5万人、1700m2/5-7万人、2000m2/7-10万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以康复功能为主的床位,其建设规模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床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30m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床位数量,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0.6张/千人口(指常住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m2。
㈡建筑要求
1、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交通、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3、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3)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4)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采光。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
5、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
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
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
7、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建筑内外装修和院区环境,应符合简朴、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卫生行业特点和当地人文特点。
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主要建筑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要求。
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8、应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9、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10、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1)全科诊室10㎡、中医诊室10㎡、康复治疗室40㎡、抢救室13㎡。
(2)预防接种室65㎡、儿童保健室10㎡、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健康教育室40㎡。
(3)检验室28㎡、B超和心电图室12㎡、西药房16㎡、中药房16㎡、治疗室8㎡、处置室8㎡、健康信息管理室16㎡、消毒间20㎡。
(4)宜设集中候诊区。
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5)一般医疗用房室内净高宜为2.7-3.3m。
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需要确定。
11、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
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
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
(5)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12、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13、供电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不小于500mA的放射医疗设备的电源,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14、放射、功能检查、检验、消毒等用房以及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
15、有条件的可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16、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
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
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装备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心电图机、B超、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高压蒸汽消毒器、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诊断床、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和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具体装备品目参考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附件2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一、设置原则
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
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
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设置手术室和产房。
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
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
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室内净高应符合: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
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
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一)门诊用房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
1、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装备电子显示屏幕。
2、单位内各诊室使用面积须在12M2以上并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门诊输液室使用面积≥50M2。
康复治疗室和健康教育室面积均应在25M2以上,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等相应的设施设备;观察室应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3、急诊室、抢救室紧邻设置,均设在交通便捷处;急诊室有便于识别的醒目标牌,夜间有指示灯。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建立流程科学、合理、规范,相对隔离的传染病专病门诊。
(二)住院用房
1、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
病区床单元设施齐全,每病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6M2,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
有条件的可在病室内配有电视、空调、卫生间、淋浴装置。
2、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扇设观察窗;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传染病床与普通病床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三)预防保健用房
1、预防保健部处于院内独立小区,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M2,有独立的健康人群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疾病患者管理及服务分离且应相对独立,室内外墙面、地面平整光洁,有幼儿娱乐设施。
2、设有办公室1-2间,儿保门诊2间,妇保门诊2间(可设在门诊),候诊宣教室,档案资料室,贮藏室,免疫接种室等。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M2。
免疫接种室分类设室(或一苗一隔),使用面积≥50M2,各接种室(隔)有明显标志牌。
(四)放射用房
放射科位置应放在医疗康复部底层,相对处于盲端并与住院有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