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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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御准备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灾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珠海经济特区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灾害应对能力,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以下简称水旱风灾),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三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主动防御、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三防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机构,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三防工作。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设办公室,作为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辖区三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管理职责。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三防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三防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

成员单位的范围由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以及本条例和市、区三防指挥机构的决定、指令参与和落实三防工作。

第七条【镇街村居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三防指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明确承担三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三防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员,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并负责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防御灾害的意识,主动获取相关预警预报信息,主动采取避险防御措施,配合并参与三防活动,服从停工停业、避险、转移和抢险救援指挥,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行业协会应当为企业提供三防宣传和培训、组织实施防御演练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九条【区域联防制度】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和气象、海洋、水文、海事、渔政、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与港澳及珠三角城市的相关部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共同防御水旱风灾。

第十条【三防宣传】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三防公益宣计划,组织制作三防宣传教育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三防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三防科普知识的掌握,提高主动防护意识,增强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开设的防灾课程中纳入避险、自救和逃生等三防知识。

第十一条【三防培训】本市建立三防知识培训制度。

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等的各级领导、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抢险救灾骨干等参加的三防知识培训。

第二章防御准备

第十二条【三防专项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编制三防有关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三防应急预案】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三防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行业、本单位、本企业的三防应急预案,或将三防内容纳入本行业、本单位、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备案。

三防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有重大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报批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三防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演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检验、改善和强化三防应急准备、部门协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演练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三防督察和考核】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督察和考核制度,对三防工作及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考核,并将督察意见和考核结果通报本级人民政府。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督察意见和考核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相关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水利设施、排水设施、抗旱设施,以及变电站、配电网、通信基站、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的建设和布局,采用国家标准上限,并可以根据发展实际适当超前提高有关建设标准,提高防御水旱风灾的能力。

临时建筑、广告牌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时,其排水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防洪规划相衔接,并与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原有的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商场、停车场、地下空间等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商场、停车场、下穿式隧道、涵洞、地下或下沉式市政设施、建筑以及处于地势低洼地带的建筑、设施等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防洪排涝标准规范,建设排水防涝设施,配备排涝设备,并将排涝设施设计图纸、建设规模,排涝设备的型号、数量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相关设施、场所的维护和修复】水利设施、排水设施、抗旱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以及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的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设施和场所进行巡查、监测、维修和养护,确保相关设施和场所的正常运行。

对存在三防隐患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前款规定的设施和场所的依法建设和运营管理,不得非法拆除、损坏前款规定的设施和场所。

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可以根据三防工作需要,直接责令有关部门拆除、改建第一款所列的设施和场所。

非应急相应期间,相关设施和场所的拆除和改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灾前三防隐患排查】本市建立三防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对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及工程管理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三防隐患专项排查并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三防隐患并按照分级分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监测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承担水旱风灾监测职责的气象、海洋、水文、国土、水利、市政和三防等部门应当完善监测体系,整合监测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实现监测部门、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责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台风、暴雨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并报送市三防办,同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二)因台风引发的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由海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发布,并报送市三防指挥机构,同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三)洪水预警信息由市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进行发布,同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四)干旱预警信息由市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和会商结果进行发布,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五)因降雨而引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国土部门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信息进行发布,并报送市三防指挥机构,同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六)因降雨而引发的内涝预警信息由市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发布,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七)公安、口岸、交通、市政、国土、建设、水务、教育、民政、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御工作预案发布相关防御指引,并报送市三防指挥机构,同时告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职能部门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的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社会转发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发预警信息时,不得歪曲预警信息的含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机制,完善发布和传播流程,健全向特定人群和区域发布预警信息的渠道。

市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对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和传播渠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的效力及台风假】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均应当按照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极其防御指引及时、主动进行防御、避险或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强行要求劳动者到岗工作,不得因劳动者遵守防御指引而解除劳动合同或扣减其工资报酬等待遇。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绝对必要人员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发布后到岗工作,但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装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安全。

第二十三条【会商的种类、会议的主持和参加人员】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召开本年度三防形势会商会议;汛期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商会议。

市三防指挥机构在发生重大汛情、旱情、风情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商会议。

会商会议由各级三防指挥机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也可以委托三防机构相关负责人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水务、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判处置】相关级别的风力等级和预警信号发布前,市三防指挥机构根据台风、暴雨、洪水、内涝的发展趋势,经过会商认为需要提前采取防御措施的,可以提前发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封桥、封路、转移、避风、避险等相关防御指令,不受风力等级和预警信号的限制。

因台风、暴雨、洪水、内涝导致路段、桥梁存在严重通行安全隐患时,公安交警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实施封桥封路措施,不受风力等级和预警信号的限制,但应当同时向市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封桥封路情况。

市三防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台风、暴雨、洪水、内涝危险解除后,市三防指挥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封桥封路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安全转移】本市建立灾害期间涉险人员安全转移责任制,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

市、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灾害可能发生或受影响的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或安排人员避险,安置受灾群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负责转移、避险和安置的具体实施。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渔船、渔排、暴潮巨浪高危区、洪涝高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房、砖瓦房、简易工棚、临时厂房、学校、景区、林场、矿场及其他危险区域转移人员台账,明确转移责任;在发布转移决定、命令后,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拒绝转移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经劝告后仍然拒绝转移的,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强制转移到安全地点。

公民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主动进行防灾避险,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转移安排。

第三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三防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结束】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会商结果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三防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三防指挥机构根据水旱风灾形势的发展变化,可以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调整应急响应类别。

新的级别或类别发布后,原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自动转为新的应急响应级别或类别。

当水旱风灾及次生和衍生危险、危害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区三防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

第二十七条【应急响应期间的特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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