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2720642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docx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

焦化厂安全管理焦化厂安全教育知识

焦化厂安全管理

一、总则1为加强煤焦化分公司危险作业的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肓板抽堵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等内容。

3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日常检修作业与外委检修工作及有关单位的检修作业。

二、管理内容

1动火作业

1.1分公司动火作业分甲、乙级动火作业,动火证当日有效,且一项作业办理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生产安全室负责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1.2作业区域的分类

1.2.1甲级动火作业区域:

精制车间:

精苯工段、化工产品装车线、苯类产品汽车装车区域、焦油油库区、中间槽区、蒸馏楼内。

一、二净化车间:

粗苯工段(包括粗苯输送管道、泵房)、鼓风机室、鼓风机地下室、中控室、电捕焦油器内及外部3米以内,放散管上空2米以内。

一、二炼焦车间:

集气管、吸气管、回炉煤气管、高炉煤气管、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烟道。

化验车间:

存有化学药品的室内动火。

全公司:

所有油槽的内部动火,除炼焦区域外的其它煤气管网。

1.2.2乙级动火作业区域

一、二净化、精制车间除甲类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它所有区域。

1.2.3动火证审批程序要求各类动火作业必须履行动火证审批手续,车间主任、车间专职安全员需熟知动火内容及措施后并签字,连同KYT卡一起送生产安全室、保卫室(只限于甲级动火作业区域,乙级以下动火作业由生产安全室审批即可)签字同意,组织落实好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1.2.4动火安全管理要求甲级动火作业区域:

(1)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切断设备或管道内介质的出入口(堵盲板)。

(2)原料成品倒空并进行设备清洗。

(3)可燃气体区域性检测及动火分析(可燃气体含氧成分分析)。

(4)编制施工网络计划及安全措施。

(5)消防器材准备及消防方案的制定。

(6)现场专人确认监护。

乙级动火区域:

(1)必要的消防器材准备。

(2)煤气管网、油类管网系统堵盲板,并清扫。

(3)专人现场确认监护。

1.2.4.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进入有限空间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限空间内、高处作业的规定。

1.2.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2.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方不得有可燃物,同时需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2.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管线放空、清扫、置换等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隔离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安全防火措施。

1.2.4.5风力较大而可能会影响安全作业时,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1.2.4.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1.2.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2.4.8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4.9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点离可燃物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m,若小于50m应做好防护隔离措施,杜绝火星散落等。

1.2.4.10凡在有可燃物或助燃物构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1.2.4.12坚持“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动火。

1.2.4.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4.14若遇有风力、风向威胁到防火安全或生产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动火并向领导汇报,再次动火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1.2.4.15甲级以上动火作业区域,生产安全室、保卫室必须现场落实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1.2.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2.5.1动火分析应由化验车间取样分析。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1.2.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2.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2.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另做具体处理。

1.2.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

1.2.5.6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1.2.5.7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而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0.2%。

1.2.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2.6.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办理,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确认签字后再由生产安全室、保卫室审批。

作业前,设备所属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检修(施工单位)必须设看火人。

1.2.6.2车间专职安全员对动火作业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2.6.3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生产安全室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1.2.6.4看火人、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和被动火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

看火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

看火人、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看火人、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2.7动火纪律

1.2.7.1各单位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无手续或办证不齐全的,视作无证动火处理。

1.2.7.2分公司内各车间在非本车间范围内动火,在办理完动火手续后必须与管辖动火区域的车间取得联系并签字,共同检查确认防范措施。

1.2.7.3各车间对本车间及外单位在本车间区域内动火作业有协助落实安全措施、提供施工方便和督促、检查的责任。

1.2.7.4水钢其它单位及水钢以外单位在我分公司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一律在分公司生产安全室办理有关手续。

1.2.7.5违反规定按煤焦化分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处罚。

2有限空间内作业

2.1有限空间内作业(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必须办理《有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有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由设备所在单位或检修单位办理,生产安全室负责有限空间内作业审批管理。

2.2有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2.2.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绝。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2.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2.2.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2.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2.2.2.1氧含量19.5%—21%。

2.2.2.2有毒气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附:

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如下(安全卫生标准)

一氧化碳30mg/m3   二氧化硫15mg/m3   三氧化二砷0.3mg/m3   环氧乙烷5mg/m3   氧化氮(换算成NO2)5mg/m3   氰化氢0.3mg/m3   硫化氢10mg/m3   糠醛10mg/m3   酚5mg/m3   苯40mg/m3   甲苯100mg/m3   二甲苯100mg/m3   吡啶4mg/m3   氨30mg/m3   铅烟0.03mg/m3

2.2.3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2.2.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2.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2.2.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2.2.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2.2.4定时监测

2.2.4.1作业前30分钟内,车间必须联系化验车间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并办理《有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如在设备内长时间作业,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若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在检修作业条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2.2.4.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再次采取措施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2.2.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2.2.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2.2.5防护措施

2.2.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