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自查没有发现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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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税收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自查工作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1
附件:
2.税收自查提
纲
3
材料1:
自查提
纲3
材料2:
房地产行业自查提
纲7
材料3:
建筑安装业自查提
纲15
材料4:
有色金属行业自查提
纲19
材料5:
保险业自查提
纲22
材料6:
电网企业自查提
纲26
证券行业自查提
纲28
材料8:
铁道部及下属企业自查提
纲32
材料9:
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自查提
纲33
材料10:
航运及综合物流企业自查提
纲35
材料11:
信息技术行业自查提
纲37
材料12:
医药行业自查提
纲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
通知
稽便函[2016]49号2016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2016年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稽查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批36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协调本次税收自查工作。
总局稽查局各稽查处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地税稽查局组成督导组,联合开展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政策辅导,核实并督促自查补缴税款及时入库,加强与企业总部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各省国、地税稽查局要认真开展对辖区内上述大型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及时确认其在自查中发现的税收问题、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所属期间,督促企业将自查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就地入库,并将企业自查补税数额记入各级稽查局的自查查补收入。
二、自查年度各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制定的自查提纲对本企业XX年至XX年三个年度的税款申报和缴纳情况开展自查。
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应自行向前追溯两年。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部署启动阶段
1、2016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为部署启动阶段。
总局稽查局已于6月4日邀请36户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地税稽查局长在京召开税企座谈会,正式
向企业部署了本次税收自查工作,并要求企业及时在本系统内布置启动税收自查工作。
2、在部署启动阶段,大型企业集团总部要向相关督导组报送本企业阶段工作报告,该报告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是基本情况。
具体是指:
企业概况、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股权结构、主营和兼营业务、会计核算方法及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等。
是财务数据。
具体是指:
xx至xx四个年度的资产总额、收入总额、税前利润、纳税情况等。
是组织部署情况。
具体是指:
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工作计划等。
各相关省国、地税稽查局要注意掌握和收集上述情况,确认各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阶段
1、2016年6月11日至7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大型企业集团按照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
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
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2、自查期间,对法规、政策不明确或执行中税企双方有异议的问题,由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并向总局稽查局督导组报告,由总局稽查局统一征求总局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予以统一解释。
3、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地税稽查局要按照上述自查工作要求,督促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对企业发现的税收问题,政策已明确的,应及时处理;政策不明确的,应逐级汇总至税务总局稽查局,并按照税务总局的解释统一掌握。
对企业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应予以核实确认,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16日至7月20日为总结分析阶段。
企业集团总部负责汇总统计其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自查情况,连同自查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20日前报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四、后续工作安排本次自查工作结束后,总局稽查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集团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对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总局稽查局前期部署的第一批银行、保险、通信、发电和石油石化五个行业24户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自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各省国、地税稽查局务必及时督促各企业集团的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将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就地入库。
各级税务稽查局要在做好税务总局稽查局布置的企业自查、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税源状况,根据征管和稽查工作实际,选取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其开展税收自查与检查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务稽查工作任务。
附件:
1.第二批开展税收自查的36户企业集团名单
2.税收自查提纲
附件:
2.税收自查提纲
材料1:
自查提纲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
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
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开具成免税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
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
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
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1
税收自查通知书
国税自查通字号:
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规范税收申报与缴纳工作,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自查提纲,对年度税纳税情况的进行自查,并书面出具自查报告、纳税遵从报告报送税源管理科。
自查发现的税收问题,应及时作纳税调整,在5月31日前填制税收自查申报表,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
库,同时将自查申报资料、自查申报入库税单复印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复印件)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所属税源管理科。
在自查过程中,遇到政策不明或者有疑问的,请及时向
我局联系。
对自查结束后确认存在问题的,请根据我局工作要求与安排及时纠正问题,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税。
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你单位的税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评价,主要核实企业是否全面、认真地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自查提纲的要求开展税收自查工作。
告知事项:
1、税收自查提纲,自查申报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自查工作底稿请在株洲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服务QQ群下载。
2、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并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未造成税款、滞纳金损失的,可以按规定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3、对不按规定进行税收自查,或者在税收自查中发现问题但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规定将自查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补缴入库,以及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抽查、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严肃处理。
4、对纳税人自查后经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仍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区国家税务局
年月曰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
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
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
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
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
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
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
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
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
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
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
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
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的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之前,往往先要求企业做自查自纠。
相对来说,自查自纠出的问题与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纠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
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
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別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
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
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
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
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
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
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
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
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
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
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
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
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
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
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
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
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巧%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喺斗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
八是印花税的自查。
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企业筹建期间的涉税问题及处理
某企业于2016年11月批准筹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1月1日正式从事生产经营。
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企业筹建期间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处理,但在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的支出是否应作为开办费处理,取得的相应发票应如何开具,取得营业执照正式经营后,尚无收入产生,上述开办费如何处理,相关亏损年度如何确认,是否还需参加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
而此间的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间发生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则应根据情况予以分析审核确认。
第二,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
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关于开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第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16]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第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就本例而言,该企业无须参加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但如果企业的筹建期延续至2016年2月份,并从3月份开始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筹建期与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日期处于同一年度,则应将2016年度作为一个汇算清缴期。
第六,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
从税收角度而言,企业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
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