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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职经济法作业

第六章合同法案例分析

1、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但郭某在与B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07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0、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

最近3年,A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

2001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

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

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A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

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

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业务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A企业得知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

根据《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A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4)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6)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

(1)成立。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言订阅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本案中,由于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而且4.50元的单价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推定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

(2)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

但B企业未在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A企业对B企业的债权,B企业对D企业的债权均为合法到期债权。

②B企业怠于行使对D企业享有的债权权利。

③B企业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A企业的债权。

④B企业对D企业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B自身的债权。

(4)人民法院的裁定符合规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D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5)2万元的诉论费用由D企业承担。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本案中,债权人A的代位权诉讼成立,因此其债权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因此C企业的主张不成立。

 

2、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

(1)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题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

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

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

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

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

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

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

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

为什么?

答: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在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因此,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因此,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

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

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质量法案例分析

1.2007年6月某地举办国际龙舟邀请赛。

参加比赛的某市国棉二厂的队员们赛后回到休息室,领队连忙给每个队员递上一瓶矿泉水解渴,运动员们打开瓶盖就喝,半个小时后,凡喝过矿泉水的人都感到肚子疼咕咕叫,一个个跑去上厕所。

领队连忙叫来医疗点的医生诊断,确定是刚才喝的矿泉水在作怪,一方面把运动员送去医院,一方面把喝剩下的矿泉水送到市卫生防疫站检验。

经过化验,矿泉水中含有大量的蜡样芽孢杆菌,超过啦国家标准中规定含菌量的10倍以上,根据卫生防疫人员介绍,这两种细菌都是繁殖力极强的细菌,严重伤害人的消化系统。

只要饮用了这样的矿泉水或食用了含有大量的这两种细菌的食品,就会引起腹泻不止的症状,如不及时治疗,将脱水休克,危及生命。

市卫生防疫站将此事定为食物中毒事故,立案进行调查,查明国棉二厂的运动员饮用的是市高山区天然饮料厂生产的“可口矿泉水”,是该厂2006年12月生产的,由于该厂的可口矿泉水的标签上只写了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电话号码及所含矿物质的情况,偏偏没有生产日期和保存期,经销这种矿泉水的火车站副食品商场在销售中分不清先后顺序。

国棉二厂的领队到该商场购买了两箱矿泉水,在瓶体标签上和包装箱上均未见其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但考虑到“可口矿泉水”是本市郊区的产品,比外地来的应当新鲜,没想到会是过期变质的产品。

问题:

(1)本案中天然饮料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那些规定?

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火车站副食品商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哪些规定?

应当如何处理?

(1)答:

由案例可知天然饮料厂违反了产品的质量应当检验合格,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具体指标。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处理: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

(2)答:

火车站副食品商场违反了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以防止产品变质,检验产品的标识。

处理:

销售者因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等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2007年9月26日,兴隆广告公司为奖励职工王某对该公司作出的特殊贡献,以500元的价款从某百货公司购果汁机一台,作为奖品奖励给王某。

王某收到后,又将该果汁机送给其表妹刘某。

10月16日,刘某按照所附说明书使用果汁机榨果汁时,榨汁容器突然炸裂,刘某被飞出的碎片击中,并造成头部多处受伤。

刘某家人发现后,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治疗15天后,伤口基本痊愈,但面部留下三处永久性疤痕。

治疗期间,共花去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元,住院期间,刘某母亲一直请假在医院陪伴护理,其所在单位扣发半个月工资、奖金,共650元,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榨汁容器使用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出院后,刘某就其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百货公司交涉,但百货公司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榨汁机不是由其生产,并且,榨汁机并非由百货公司出售给刘某,因此,拒绝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

(1)百货公司拒绝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么?

(2)刘某可以通过哪些路径寻求法律的保护?

(3)本案的最终责任者应当如何确定?

(4)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就哪些损害主张赔偿?

答:

(1)百货公司拒绝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百货公司对所售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品的使用者应享有与商品购买者相同的权利。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7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刘某可以协商、调解,在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也可以在诉讼时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本案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是榨汁机的生产者。

(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刘某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

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1300元,误工费650元,护理费。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1、2008年1月,女青年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

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曾选中合适的化妆品而离开商场。

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妆品自选柜台的营业员和一位保安人员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妆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认,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

“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

”到保卫科后,商场保安人员要求检查刘、张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

保安人员对刘、张说:

“如果你们确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

”迫于无奈,刘、张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

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妆品。

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刘、张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

事后,刘、张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

2008年3月1日,刘、张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

某百货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为什么?

  答:

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以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2、2010年5月5日,为筹备婚礼,李某到一家百货商场准备购置一些家电回去。

经过该商场超市时,李某无意中发现该商场超市中的“沙宣”洗发水是假货,“沙宣”实际上写的是“沙宜”。

李某心中窃喜,立即将随时所有的现金全部拿去购买“沙宜”洗发水,而后,其将这些洗发水以及发票给商场经理看,要求该商场进行双倍赔偿,经理不允,认为其所售洗发水确属假货,并表示歉意,但认为李某知假买假,不属于为个人生活消费,因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应进行双倍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哪些?

2,李某的这一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为什么?

答案: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哪些?

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而本案例中包括了知悉真情权和监督批评权。

(2)李某的这一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为什么?

答:

由案例可知李某的这一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因为从案例中可以知道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进行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所以李某的这一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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