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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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街道办事处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指挥场所保障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0科技支撑保障
4.11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大东区“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大东区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四区”建设,构建实力大东、和谐大东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街道和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由区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备案。
(4)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具体包括: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驻区中央、省、市直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在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的同时一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区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在报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
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为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国家机关、区委、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大东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支援;领导各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和有关区政府领导、区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办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
负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内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区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街道办事处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社区、村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3.运行机制
区政府应急办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区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区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说明事件主要情况,并随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3.1.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协调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媒体和通过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1.5预警预测支持系统
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大东区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大东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及时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区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其中:
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其中:
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全权指挥。
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整个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全权负责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省政府。
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委。
3.2.3.2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
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
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区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区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5)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2.3.3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本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向区应急委的报告请求支援,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请求支援。
3.2.4指挥与协调
区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3.2.5应急结束
(1)由区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区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应急部门、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提出,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由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委宣布解除。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区应急委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委。
区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负责。
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政府按程序报请省、市政府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由专业应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4.2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区财政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当地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
4.3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济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区三产开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