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环境治理PPP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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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环境治理PPP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海绵城市建设环境治理PPP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下称“《PPP项目合同》”)(包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项目范围:

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并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同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的权利。

占有权:

指对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和相关设施的控制权。

甲方建设部分:

子项目: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合同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购买服务费:

指甲方在合作期内向乙方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以及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和税收优惠发生变化;

(b)项目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乙方增加资本性支出或运营维护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市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

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

指生效日之后,颁布、实施新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不包括根据中央层面的法律变更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文件,或对生效日之前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强制性规范文件的任何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股东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股东协议》。

乙方章程: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乙方公司名称章程。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甲方根据第7.16.3(c)条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止。

预计开工日:

指对每一个子项目而言,指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开工的日期。

  

预计完工日:

指本项目下所有子项目根据其进度计划预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日期。

正式运营日:

指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之日的次日。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国内的湿地公园、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等类似项目的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目设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和方法。

项目设施:

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乙方要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本项目永久性工程(其中甲方建设部分由甲方负责安排设计、建设后移交乙方运营维护),包括与其运行有关的各种零部件、备品备件、装置等。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建设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运营履约保函:

指乙方就其在本项目下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移交履约保函:

指乙方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移交和缺陷责任期内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与本项目进行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建设履约保函、运营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放款所要求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于本项目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合作期:

运营期:

指从正式运营日起算的期间。

缺陷责任期:

提前终止通知:

乙方严重违约事件: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

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

违约利息按单利计算。

一般补偿事件:

关键工期:

移交日:

指本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有关本项目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年:

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本项目正式运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本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本项目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自正式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最后一个公历月的第一日至合作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本项目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政府部门:

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a)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b)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2.2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3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经营权和合作期

2.1经营权

2.1.1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权,在合作期内设计、融资、投资、建设本项目设施中甲方建设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设施提供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2.1.2距本项目合作期正常终止个月之前,如果甲方决定继续采用PPP方式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则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与甲方就本项目经营权订立新的PPP项目协议的优先权。

2.1.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本合同第2.1.1条规定的经营权范围之外的其它经营活动。

2.1.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质押或在其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担保权益。

 

2.2合作期

2.2.1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2.2.2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2.2.3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本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

3.1.1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2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1.1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第14.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2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该等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2.3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4如果乙方在上述第3.2.1条或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4.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3 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4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甲方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管理办法、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现场签证监督实施细则等对本项目的审批、建设、监督、预算等进行管理,并参照现行有效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4.1.2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3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和标准进行变更。

4.1.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并直接或指定有关机构接管本项目。

4.1.5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4.1.6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4.1.7乙方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设施,以及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形成的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4.1.8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2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4.2.2除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外,甲方应保持乙方对本项目经营权在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4.2.3甲方应按照本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4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甲方建设部分。

4.2.5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工程报建和竣工验收手续。

4.2.6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批准。

4.2.7在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14.7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4.2.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3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本项目的经营权,并收取政府购买服务费。

4.3.2在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得赔偿。

4.3.3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4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办理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和工程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联合甲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联合甲方)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合甲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4.4.2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制度。

4.4.3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4由乙方完成的本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

本项目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4.4.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

本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并应将甲方的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4.4.6不管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本项目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4.7乙方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4.4.8合作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本合同约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本项目工程、财产和人员进行投保。

保险类别详见附件三。

4.4.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在甲方的组织下完成本项目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4.4.10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4.4.11乙方应按池州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

4.4.12乙方应将本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并按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整改。

4.4.13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本项目运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4.14乙方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在合作期内,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变化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增加的,则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若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减少的,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核减购买服务费。

4.4.15乙方应接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建设、管理和运营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第5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5.1前期工作

甲方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5.1.1负责本项目涉及的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包括排涝规划、园林绿地规划、水系规划、污水规划)的修编。

5.1.2负责本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5.1.3负责项目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5.1.4完成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

 

5.2前期费用

5.2.1甲方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商务咨询、征地拆迁、跟踪审计费用、监理费用等前期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所需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5.2.2乙方设立之前,因工程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3甲方依据磋商文件应向成交社会资本之外递交最终响应文件的其他社会资本给予的现金补偿由乙方承担。

5.2.4上述第5.2条规定的费用应由乙方在其取得营业执照后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3融资交割

5.3.1生效日后个月内,乙方应完成融资交割。

5.3.2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实现的任何其他文件。

5.3.3除非因政府部门不合理的延迟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个工作日内不能向甲方证明其融资交割完成,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磋商保证金(如尚未退还)。

第6条项目用地 

6.1征地拆迁

6.1.1甲方协调乙方负责本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6.1.2甲方协调乙方确保每一个子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不迟于有关子项目的预计开工日完成。

6.2土地使用

市政府负责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用地。

6.3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6.3.1乙方仅能将本项目的土地用于本项目的运营,不得将该等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项目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6.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用地变更土地用途、转让、出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6.3.3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如因乙方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7条项目建设

7.1地质勘察

对于甲方完成的本项目的地质勘察,甲方按照第5.2条承担相应费用,勘察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自生效日后,如因本项目建设需要乙方进行后续地质勘察的,乙方应自行完成。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地质勘察文件供乙方使用,如乙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地质勘察,则此补充勘察的费用经甲方确认后计入工程总投资。

勘察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

 

7.2设计

7.2.1乙方应按照竞磋响应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适用法律进行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设计费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设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满足甲方磋商文件中其他要求。

7.2.2乙方应在生效日后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整体设计方案),且在每个子项目正式开始施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该子项目的(所有设计文件)。

7.2.3乙方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完成设计工作的报批和评审。

所有设计文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7.2.4乙方应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任何政府部门对乙方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7.2.5在设计和建设期内,乙方或其承包商应指派其公司在职人员(须与乙方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担任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每月驻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日。

设计负责人需离开现场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足够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7.3施工

7.3.1乙方应完成工程设计全部内容的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满足磋商文件中其他要求。

7.3.2项目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的形式进行。

7.3.3项目承包商不得转包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分包。

7.3.4乙方应确保其承包商遵守以下规定,并将该等要求纳入乙方与承包商签署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中:

(1)承包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建设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或主体工程对外分包,需要对外分包的专业工程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在甲方监督下选择分包商;

(2)承包商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分包;

7.3.5在建设期内,承包商应指派其公司在职人员(须与乙方在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人员一致)担任项目负责人,授权其直接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责任。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日。

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现场时应事前取得甲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足够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7.3.6乙方的施工文件应足够详细,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

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由此而导致的进度迟延及支出,乙方自行承担。

7.4采购

7.4.1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7.4.2乙方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供应商。

乙方应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信誉好、质量有保障的设备供应商,并将设备供应商的公司证明文件、供应设备清单提交甲方备案。

如具有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经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向采购该种设备。

7.4.3乙方所采购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

如果本合同未规定制造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

乙方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7.4.4甲方在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的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有权对所使用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立即通过修理、更换或其他任何必要的整改措施以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该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

7.5免于二次招标

如具有相应资质,乙方可委托或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进行本项目后续地质勘察、设计、施工,不再进行招标。

如甲乙双方无法就有关价格达成一致,则采用询价或招标方式采购。

 

7.6监理

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招标,由甲方负责。

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监理单位须按照适用法律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监理。

 

7.7甲方建设部分工程协调

生效日后,甲方协调乙方对于甲方建设部分的施工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7.8工程进度

7.8.1预计的进度计划

(a)生效日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详细的,其中应列出本项目设计、施工的时间、程序、关键工期、工期目标、工期保障措施等。

建设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里程碑事件

预计进度

方案设计

生效日后  日

专项设计

生效日后  日

初步设计

生效日后  日

施工图设计

生效日后  日

开工日

生效日后  日

完工验收

生效日后  日

试运营

生效日后  日

竣工验收

生效日后  日

开始运营日

生效日后  日

移交

生效日后  日

(b)乙方应在本项目规定的预计开工日或之前开工。

此后,乙方应迅速按经甲方审定的的要求不拖延地开始建设工作直至竣工。

7.8.2预计工期延误的通知

(a)在任何时候,如果乙方合理预计第7.8.1条所规定的任何一个关键工期将被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预计无法达到的关键工期;

(ii)预计进度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关键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本项目不利的影响;及其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如果乙方未发出上述通知,其应承担因此而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c)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任何措施不足以解决预计的延误,并且如果延误不是由于第7.8.3条原因造成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必要的其它措施以满足原工期的要求。

执行该等措施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8.3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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