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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急诊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一、基本设置

急诊科(室)设置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

急诊科(室)床位(包括观察床、抢救床、急诊病房床、急诊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5%-10%设置。

㈠急诊科的基本要求

1.急诊科隶属于医院或医院分管理院长职能部门管理;

2.急诊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由具有较高急诊医学业务能力和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

3.医院要创造条件实现急诊医师全部固定制。

规模较大的急诊科应根据专业设若干急诊医疗组长,具体负责相应专业的急诊抢救工作;

4.医护人员配备要求。

护士:

观察床位不少于1:

2,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护士:

床位不少于2.5-3:

1。

急诊科医护人员需经急诊专业培训,至少配备一名副高以上职称医师负责业务技术把关,固定急诊科医师比例不小于70%,其余可由各个专业轮转,但应相对固定半年以上。

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小于50%。

急诊科编制医师任住院医师满2年、轮转医师任住院医师满3年方可在急诊科独立值班;

5.有专职的急诊科护士长。

㈡急诊室的基本要求

1.急诊室一般隶属门诊部管理,由一名门诊部主任或副主任主管急诊工作;

2.急诊室医师人员数额确定,由各科派出,每次轮转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派出人员受门诊部和所在临床科室的双重领导。

㈢专业设置及工作要求

1.内、外、儿科等基本专业设置齐全,其中内科专业主要包括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心血管内科等,外科专业主要包括创伤外科及普通外科等。

儿科应为独立的儿科急诊,不属于急诊科;

2.急诊科常年24小时应诊,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明确急救工作的性质、任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疾病的抢救流程及技术操作规程;

3.医院须做好急诊科门诊和其他专业病房之间的协调,有条件的单位可留有机动人员,以便相互支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二级以下医院(不包括二级医院)急诊室及对急诊数量不多但又不可缺少的专科(如五官科等),可由病房值班医师兼管急诊工作。

㈣基本建制

二级及以上医院急诊科系医院二级临床科室。

急诊门诊区应设立分诊区、急诊内科诊室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分急诊内科、急诊心内科、急诊神经内科等)、急诊外科诊室、急诊抢救室、急诊处置室、洗胃室、留观室,急救中心(站)设立院前急救相关设置等。

急诊病房区应设立急诊内科病房、急诊外科病房、急诊危重症监护病房(EICU),有条件的应设实验室和病历资料室等。

在急诊门诊单元区域应设有挂号室、收款室、住院处、药房、检验、B超室、放射(包括CT)、警卫室等。

相应科室应服从急诊需要,有条件时急诊科内配备相应检查仪器设备。

急诊科人员固定,形成独立的急诊医学专业。

1.分诊区

分诊护士24小时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诊病员,根据病情评估系统判断病人病情并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症状、住址、来院准确时间、工作单位等。

值班医师接到通知后及时接诊病人,危重病人应立即处理,病人多时应先救命后治病,据病情缓急轻重先救治危、急、重病人,必要时叫二线听班。

2.留观室

床位数设置要求:

省部属三级医院40~60张,地市三级医院20~30张,二级医院10~20张。

3.抢救室

床位数:

省部属三级医院5~10张,地市三级医院3~5张,二级医院1~3张。

4.急诊病房

分别设立急诊内科(有条件者应设立三级学科病房)和急诊外科病房,总床位一般占全院床位总数的5%左右。

5.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

床位数:

省部属三级医院10~20张,地市三级医院8~12张,二级医院3~5张。

6.急诊手术室

床位数:

省部属三级医院3~5台,地市三级医院1~3台,二级医院可缺如。

7.教学要求

省部属三级医院须有专门的急诊医学教研室、学生示教室和值班室等。

㈤基本仪器设备

1.“五机八包”

五机:

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

八包: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2.抢救室设备要求

①每床至少配备心电监护仪及呼吸机各1台;②配备心肺复苏抢救车(车上备有喉镜、气管导管、各种接头、急救药品以及其他抢救用具等)、心电图机、除颤器及简易呼吸器。

3.EICU设备要求

①每床至少配置1台监护仪;②三级医院应该每床配备1台呼吸机,二级医院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备适当数量的呼吸机;③每床配备简易呼吸器;④其他设备:

心电图机、临时心脏起搏仪、血气分析仪、除颤器、血液净化仪、心肺复苏抢救车及降温设备等。

㈥基本规章制度

1.急诊科管理制度;

2.急诊首诊负责制;

3.急诊三级医师负责制;

4.急诊会诊制度;

5.急诊抢救制度;

6.急诊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7.急诊交接班制度;

8.急诊死亡报告制度;

9.急诊绿色通道制度;

10.急诊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1.急诊收住院制度;

12.急救物品、药品管理制度等;

1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员紧急召集制度;

14.医患沟通制度;

15.法定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的群发症状的疫情上报制度。

二、医师专业知识及技能要求

㈠急诊专业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急诊科医师应熟悉系统解剖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生物化学、临床药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急诊医学以及预防医学等基本理论;

熟悉各种急危重症的发病机理、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基本理论及治疗原则;掌握常见急症的早期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急诊处理的基本知识;创伤早期鉴别诊断和紧急处理知识。

2.相关理论知识

急诊科医师应熟悉包括内科、外科及相关学科常见急症的诊治原则;了解常用临床生化检查、影像学、超声诊断学、CT及MRI等相关知识和诊断知识;经常阅读专业期刊,初步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以及应用临床的情况;掌握专业外语和具有阅读外文期刊的能力。

㈡急救技术和技能

急诊科医生应掌握的急救技术和技能包括

1.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急腹症、上消化道出血、黄疸、血尿、抽搐、眩晕、头痛等);

2.掌握通过心电图判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

3.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昏迷、各种休克的抢救治疗;

4.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初步诊断和处理;

6.对暂时未明确诊断的急危重症给予适当的抢救治疗;

7.能开展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急诊起搏、溶栓术、深静脉置管、动脉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闭式引流、导尿、洗胃和放置食道三腔管等;

8.熟练使用输液泵、呼吸器、多种生理监护仪、血糖仪及分析血气报告等。

㈢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急诊科医务人员应到省级以上医院急诊科进修培训一年,省级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培训下级医院的急诊医务人员。

急诊科医务人员须定期参加省急诊医学质控中心的短期培训或专题学习班。

三、院前急救

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急诊科应达到以下要求:

㈠院前急救组织管理制度

1.严格值班制度,做到受理呼救电话后立即出车;

2.随车记录制度,准确及时记录伤病人病情和院前急救情况及其疗效;

3.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始终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

4.通讯器材维修、保养制度,始终保持急救通讯指挥系统的灵敏有效;

5.医疗应急预案制度,以达到能针对不同的应急救援需求,启动不同的救援程序,保证急诊医疗服务体系三环节在执行应急任务时协调一致。

㈡院前急救网络

实行区域急救的原则,保证伤病人能就近获得迅速有效的救治,避免长途运送而耽误抢救时机,也避免急诊病人过分集中在少数医院而造成该院急诊病人多而耽误抢救时机。

㈢转运系统

转运原则是“救命第一”,按病情采取“直接转送、先救后送、边救边送、边送边联络”的方法,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运途中患者的死亡率,进一步为实施院内救治争取时机。

㈣救护设备及人员要求

急救车内保证急救药品完好齐全,设备至少包括心电图机、气管插管及简易呼吸器、氧气瓶和除颤仪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呼吸机及心电监护仪等。

实行医师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随车医师须掌握心肺脑复苏术及创伤的初步处理原则等急救技术、知识。

㈤院前急救医疗的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明确院前急救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基本人员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

建立院前急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明确院前急救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对院前急救质量实施监控。

四、质量要求

1.院前急救通讯通畅,急救车出车及时,装备完善。

2.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应立即开始处置。

3.院内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

4.三级医院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0%,二级医院≥75%。

5.急诊留观病人平均不超过48小时。

6.急诊“绿色通道”畅通,需紧急手术者30分钟内做好术前准备。

7.抢救室、监护室采用科学的病情评估标准。

同时:

⑴抢救设备齐全、完好、适用,不得外借。

⑵急救药品齐全、无过期,摆放位置固定,专人保管。

山东省医疗机构麻醉科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一、具有手术室的医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㈠人员要求

1.麻醉科医师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临床类《医师执业证书》。

2.手术台与麻醉医师比例不应少于1:

1.5(手术科室床位与手术台比例为25:

1)。

3.具有毒麻醉药品管理专(兼)职人员,专(兼)职人员熟悉毒麻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麻醉设备要求

1.麻醉机:

包括普通麻醉机和/或多功能麻醉机,其数量与手术台比例为1:

1。

2.气管内插管全套器具:

咽喉镜、气管导管、管芯、面罩、牙垫等。

3.一次性硬膜外穿刺包和硬膜外、腰麻联合穿刺包,其包内应含有抽药和注药过滤器。

4.氧治疗设施。

5.附件:

开口器、拉舌钳、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6.每个手术台各配备1台微量输液泵、微量注射泵。

7.输血、输液及病人体表的降温、复温装置。

8.麻醉记录台、听诊器等。

㈢监护仪器要求

1.每个手术台配备1台心电监护仪(示波、记录装置)、脉搏血氧饱和度仪和体温监测仪。

2.每个手术单元必须配备1台心电除颤监护仪(胸外、胸内除颤电极)。

㈣其它

1.具有麻醉准备室、恢复室、麻醉医生办公室。

2.必须有专人对毒、麻药品进行管理。

3.必须配有电子计算机,用于贮存资料、统计分析、科学研究及麻醉管理。

二、二级医院麻醉科基本标准

在具备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人员要求

1.二级甲等医院麻醉科医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在综合医疗机构中,开展麻醉与术后疼痛治疗的需增加1-2人。

麻醉恢复室的床位与医师比例为3:

1。

3.每3-5个手术床应有1名专职麻醉护士(具有《护士执业证书》)。

4.麻醉科主任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㈡设备要求

1.10个手术台以上者至少应配备2台心电除颤仪。

2.必须配备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护仪,每3台监护仪中至少有一台具备该功能。

3.开展全身麻醉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周围神经刺激仪及肌肉松弛监测仪。

4.应用麻醉机进行全身麻醉,在监护仪中需含有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或单独的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仪。

5.开展全身麻醉,每3个手术台必须具备1台麻醉深度监护仪(脑电或诱发电位)。

6.每日用血量大于800ml以上的,必须配备自体血液回收装置。

7.开展心脏直视手术及脏器移植手术,必须配备心排血量监测仪。

三、三级医院麻醉科基本标准

在具备二级医院麻醉科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人员要求

1.麻醉科医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麻醉科手术台与麻醉医师比例为1:

2。

开展体外循环心脏手术的,还应酌情增加麻醉医师人数。

3.应有1名技术工程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

4.麻醉科主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㈡设备要求

1.必须配备麻醉气体监测仪、生化血气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等。

2.配有纤维束咽喉镜或纤维光气管镜。

3.具有幻灯机或投影仪,用于示范教学和学术交流。

4.设有外科ICU病房的应配备监护仪器(可进行心电监护、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呼气末二氧化碳监测、脑电监护、肌松监护及体温监测)、呼吸机、心电除颤监护仪、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护仪、微量输液泵、微量注射泵等。

5.设有麻醉恢复室(使病人安全度过麻醉恢复期),应配备监护仪器(可进行心电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脑电监护、肌松监护及体温监测)、呼吸机及急救器材。

床位数根据各医院的情况和需要配置,如床位数与手术台数之比为1:

1.5-2或床位与24小时手术例数之比1:

4。

并有办公台、治疗室等。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和人员要求

一、麻醉科是医院建制中的一级临床科室,手术室一般由麻醉科主任和护理部双重领导。

二、麻醉科医护人员编制:

按照所承担的任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具有手术室的医疗机构,手术科室床位与手术台比例为25:

1,手术台与医师比例为1:

1.5,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比例为1:

2。

承担体外循环心脏手术等麻醉任务,还应酌情另加编制。

综合医院麻醉医生人数,应为单位医师总数的1/20以上。

开展术后疼痛治疗增加1-2人。

二级以上医院应创造条件开设疼痛门诊、疼痛病房。

疼痛病房编制按外科病房的医生编制。

麻醉恢复室的床位与医师比例为3:

1,床位与护士比例为2:

1。

ICU编制另设。

麻醉科应配备麻醉护士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加强麻醉药品、器械、监护仪器以及麻醉资料的管理工作。

手术台与麻醉护士比例为3:

1,与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为6:

1。

三、麻醉科医师需具备相应学历,经规范化培训,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医师执业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麻醉科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施行麻醉操作。

四、二级以上医院麻醉科要具备良好的人才梯队,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和)主任医师的结构比例合理,三级甲等医院麻醉科主任一般应具备主任医师职称。

五、二级以上医院麻醉科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组,如临床麻醉、重症监测治疗与复苏、麻醉与疼痛治疗等。

三级甲等医院的临床麻醉应根据医院专科发展情况和科室人才专长,发展专科麻醉,如普外科麻醉、神经外科麻醉、心胸外科麻醉、产科麻醉、小儿麻醉等。

六、三级医院必须建立麻醉恢复室,也称麻醉后监护病房(Post-AnestheticCareUnit,PACU),是对手术结束后的病人进行短时间严密观察和监护的场所,主要接收全麻后尚未清醒或呼吸通气功能恢复不全、循环功能不稳定的病人,是保证病人麻醉后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级医院应建立疼痛门诊或开展麻醉与疼痛治疗工作。

第三部分技术标准要求

麻醉科开展麻醉工作的技术标准要求如下:

一、二级综合医院

能够开展下列麻醉项目:

1.腰麻、骶麻、硬膜外及臂丛神经阻滞麻醉。

2.静吸复合麻醉。

3.心肺复苏。

4.一般胸科手术的麻醉。

5.常见小儿手术的麻醉。

6.硬膜外麻醉后镇痛。

二、二级医院重点专科

在开展上述项目的同时,能够开展下列麻醉项目:

1.困难的气管内插管技术、复合麻醉、硬膜外阻滞、腰麻及神经丛阻滞麻醉。

2.心、肺、脑复苏。

3.为外科各专业所进行的各种手术提供合适的麻醉。

4.急、重症病人的麻醉。

5.各种术后镇痛及病人自控镇痛

三、三级综合医院

在开展上述项目的同时,能够开展下列麻醉项目:

1.除具备二级医院的标准外,应开展心血管手术麻醉。

2.控制性降压麻醉。

3.具备术中、术后的呼吸、循环、水及电解质平衡的监测条件和技能。

4.完善处理各类休克、危重病人和疑难重大手术的麻醉。

5.完成各年龄组病人的麻醉。

6.能完成内分泌疾病(含肾上腺疾病)手术的麻醉。

7.参与危重病例的抢救工作。

四、三级甲等医院及医学院附属医院

在开展上述项目的同时,能够开展下列麻醉项目:

1.麻醉范围及要求标准同三级综合医疗机构。

2.各种器官移植麻醉。

3.设置麻醉重症加强监护室(专科ICU)、麻醉恢复(苏醒)室(PACU)。

4.麻醉门诊与疼痛治疗(包括癌症疼痛治疗)。

5.各种复合麻醉、吸入全麻+静脉全麻,以及满足临床各科的各种麻醉。

五、统计指标要求(包括相关指标)

1.急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0%

2.病房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4%

3.麻醉死亡率≤0.02%

4.甲级病案率≥90%(无丙级病案),缺麻醉记录和术前、术后访视属丙级病案。

5.医院感染率:

二级医疗机构≤8%,三级医疗机构≤10%

6.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仪器完好率≥95%(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仪器完好率≥80%

7.完成指令性任务100%

8.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9.成份输血使用率:

二级医疗机构≥7O%,三级医疗机构≥90%

10.医疗责任事故发生次数0。

第四部分常备药品要求

麻醉科常备药品:

吸入麻醉药:

安氟醚、异氟醚、七氟醚、氧化亚氮。

静脉麻醉药:

异丙酚、氯胺酮、依托咪酯、硫喷妥钠、羟丁酸钠。

局部麻醉药:

利多卡因、普鲁卡因、布比卡因、罗哌卡因、地卡因。

肌肉松弛药及拮抗药:

松弛药:

维库溴铵、潘库溴铵、哌库溴铵、阿曲库铵、琥珀胆碱。

拮抗药:

新斯的明、吡啶斯的明、依酚氯胺、加兰他明。

镇痛药及拮抗药:

镇痛药:

吗啡、哌替啶、芬太尼、舒芬太尼、瑞芬太尼、曲马多。

拮抗药:

纳洛酮。

血管扩张药:

硝普钠、硝酸甘油、乌拉地尔、三磷酸腺苷等。

神经安定药:

安定、咪唑安定、氟哌利多、异丙嗪。

拮抗药:

氟吗泽尼。

抗胆碱药:

东莨菪碱、阿托品、卡托宁。

强心药:

毛花苷丙K(西地兰)、毒毛花苷K、氨力农、地高辛。

拟肾上腺素能药:

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苯肾上腺素、麻黄素、异丙肾上腺素、间羟胺、多巴胺、多巴酚丁胺。

抗肾上腺素能药:

艾司洛尔、酚妥拉明、拉贝洛尔。

中枢兴奋药:

尼可刹米、洛贝林、回苏灵。

抗心律失常药:

利多卡因、苯妥英钠、普萘洛尔(心得安)、溴苄胺等。

钙通道阻滞药:

维拉帕米(异搏定)、尼莫地平、心痛定、佩尔地平。

α2受体激动剂:

可乐定。

止血药:

对羧基苄胺、氨基己酸、立止血、凝血酶、鱼精蛋白、维生素K。

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

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氯化钾、葡萄糖酸钙、乳酸钠、碳酸氢钠、乳酸钠林格氏液、氯化钙。

血浆代用品:

贺斯、血定安、右旋糖酐40、706羟乙基淀粉。

脱水药:

甘露醇。

利尿药:

速尿、利尿酸。

抗凝血药:

肝素。

激素类药:

地塞米松、氢化考的松。

其它常备药品:

地氟醚、丙烯吗啡、拉贝洛尔(柳胺苄心定)、甲氧胺、苯福林、咖啡因、利他林、美解眠、多沙普仑、奎尼丁、止血敏、枸椽酸钠、抑肽酶、胰岛素、垂体后叶素等。

第五部分附属设施要求

一、办公室:

为业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如晨会、病例讨论、业务学习、资料书写等,配备写字桌和办公台。

二、麻醉准备室:

提供麻醉用药、器械和用具的场所,进行麻醉前各项准备工作和麻醉后清理、消毒工作,其面积一般在15m2左右。

三、仪器室:

仪器室面积每个手术台一般不少于3m2,用于存放各种麻醉基本设备及仪器。

四、有条件的三级医院应设有麻醉研究室或麻醉实验室:

包括研究场所和各种实验研究设备、药品及计算机处理系统等。

五、资料室或资料图书柜:

储存科室各种资料、图书、文件等。

六、示教室:

教学医院的麻醉科应配备教学示教场所,进行教学、培训和学术交流。

七、男、女值班室和总住院医师值班室。

八、储藏室:

储存备用麻醉记录、各种登记本和常用药品、用具的库房。

山东省医院营养科基本标准

(试行)

一、设置基本原则

㈠100张床位以上医院须设营养科。

㈡营养科属医技科室,归属业务院长领导。

营养科要有固定的营养人员(营养医师、技师、护士、厨师等)。

㈢营养科营养人员应按要求(标准)配备,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㈣营养科(包括病员食堂)应符合营养科建设基本标准。

二、基本标准

㈠营养科设置合理,设有营养师办公室,肠内营养制剂配制室、营养咨询门诊、病员食堂。

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可设置肠外营养配制室。

厨房房屋建筑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㈡基本仪器设备

1、电脑及营养软件;

2、仿真食物模具;

3、人体成分测定仪;

4、皮褶计;

5、高速捣碎机或胶体磨;

6、紫外线消毒仪;

7、输液泵;

8、肠内营养泵;

9、天平;

10、不锈钢厨房设备。

㈢营养人员配备

1、床位:

营养师=100-150:

1,床位:

厨师=25:

1,床位:

配餐员=40:

1;

2、根据需要配备厨师、配餐员和卫生员若干名。

㈣技术能力要求

1、能常规开展、正确配制至少25种以上膳食(含基本膳食、治疗膳食、诊断膳食、配方膳食);

2、肠内营养(管饲);

3、肠外营养。

㈤规章制度

应建立以下规章制度:

1、膳食制度;

2、查房制度;

3、肠内营养操作规范;

4、肠外营养操作规范;

5、食品采购、保管、加工、供应和采样留检制度;

6、清洁消毒制度;

7、个人卫生制度。

三、分级标准

㈠三甲甲等医院营养科标准

1、具备营养科基本标准

2、仪器设备

⑴电脑及营养软件;

⑵仿真食物模具;

⑶人体成分测定仪;

⑷皮褶计;

⑸高速捣碎机或胶体磨;

⑹紫外线消毒仪;

⑺输液泵;

⑻肠内营养泵;

⑼天平;

⑽肠内营养制剂品种齐全(5种以上);

⑾肠外营养制剂品种齐全;

⑿中心静脉导管品种齐全;

⒀不锈钢厨房设备。

3、营养人员:

每120张床至少设营养人员1名,食堂设管理员1名。

4、具有危重病员营养会诊、营养治疗的能力。

5、具有开展以下诊疗技术的能力:

⑴能常规开展、正确配制至少25种以上膳食(含基本膳食、治疗膳食、诊断膳食、配方膳食);

⑵肠内营养(管饲)能进行各种途径置管技术;

⑶肠外营养能完成各种途径的中心静脉置管技术。

6、能培养临床营养专业中、高级人才。

7、具有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能力和承担省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能力。

㈡三级乙等医院标准

1、具备营养科基本标准。

2、仪器设备:

高速捣碎机。

3、营养人员:

每150张床≥1,食堂设管理员1名。

4、具有危重病员营养会诊、营养治疗的能力。

5、技术能力要求:

⑴能常规开展、正确配制至少25种以上膳食(含基本膳食、治疗膳食、诊断膳食、配方膳食);

⑵肠内营养(管饲)能进行各种途径置管技术;

⑶肠外营养能完成各种途径中心静脉置管技术。

6、能培养临床营养专业中、高级人才。

7、具有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能力和承担省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㈢二级医院营养科标准

1、具备营养科基本标准。

2、仪器设备:

高速捣碎机。

3、营养人员200床位≥1,设食堂管理员1名。

4、具有危重病员营养会诊、营养治疗的能力。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基本标准

(试行)

一、ICU设置基本原则

㈠ICU床位一般按全院总床位的3~5%设置。

㈡ICU设置应与各医院功能要求相一致。

一级医院不设ICU;二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不设置专科ICU;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综合性ICU,或设重症监护中心下的专科ICU。

综合性和专科性ICU应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综合性和各专科ICU床位总数不超过全院床位总数的5%。

㈢ICU应有固定的医护人员。

ICU医护人员应按标准配备,并经相关的专业培训。

二级医院(包括二级医院)以下医院医护人员应在三级甲等医院ICU进修学习三个月以上。

㈣综合性ICU和专科ICU,均应符合ICU建设的基本标准。

二、ICU基本标准

㈠ICU床位及单元设置

二级医院一般设置4—8张ICU床;三级医院ICU应分隔单元设置或分组管理,每个ICU单元设置8—12张床位,或每组设置8—12张;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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