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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视监测

 

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视监测

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海洋局

2017年1月

目录

1监测目的1

2监测依据1

3监测内容2

4监测流程2

4.1资料收集3

4.3实施监测4

4.4数据报送与归档5

5技术要求6

5.1数学基础6

5.2监测要求6

5.3精度要求7

5.4监测设备7

6质量控制7

7组织实施8

附录A区域用海动态监视监测报告表9

附录A-1实施前现场监测报表9

附录A-2规划期现场核查报表10

附录A-3后评估现场监测报表11

附录B区域用海规划遥感监测图12

附录C全国(省)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大纲)13

为贯彻落实依法管海、生态用海,强化海域综合管理、海域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用海秩序,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11〕222号)、《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海规范〔2016〕1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区域用海规划的监视监测工作。

1监测目的

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现场监测、航空遥感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前、规划期、后评估监视监测,全面掌握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用海政策、提升海域管控水平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2监测依据

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C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HY/T124海籍调查规范

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海规范〔2016〕1号)

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国海规范〔2016〕2号)

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海域使用分类遥感判别指南(国海管字〔2014〕500号)

3监测内容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基本特征、海域使用管理、生态用海建设、显著影响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a)基本特征包括规划用海位置、范围、面积、用海方式、围填海平面布置等;

b)海域使用管理包括海域使用权属批复情况、规划期满后的使用情况;

c)生态用海建设包括岸线占用和形成、人工湿地和水系的布局与规模、排污口位置、生态用海要求落实情况等;

d)显著影响包括规划实施前海域使用现状及周边海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完成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划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等。

4监测流程

通过采用现场监测、卫星遥感监测、航空遥感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对区域用海规划各实施阶段开展针对性的监测。

具体流程如图:

图1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视监测流程

4.1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以下资料:

(1)区域用海规划批复文件;

(2)区域用海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3)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项目确权发证及登记资料;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5)用海项目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安排资料;

(6)规划范围内多时相遥感影像资料、水深地形图等。

4.2方案编制

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分工、监测内容、监测时间及频次、监测设备及方法、监测过程、监测成果要求、质量控制等内容。

4.2实施监测

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分为三个时段:

实施前、规划期和后评估。

4.3.1实施前监测

实施前监测时段为规划批复后本底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规划实施前海域使用现状、周边海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实施前的海岸线情况及与管理岸线的位置关系。

国家监管业务单位收集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卫星遥感影像,开展一次卫星遥感监测或无人机遥感监测,编制本底监测遥感图,参照附录B制图。

县、市级监管中心开展一次现场监测,掌握规划范围内海域使用现状和周边海域开发利用情况,并拍摄现场照片。

实施前监测结束后,编制区域用海实施前现场监测报告表,具体内容与格式见附录A-1。

4.3.2规划期监测

规划期监测时段为规划期内的监视监测,以遥感监测为主,现场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为辅。

监测频次根据规划用海实际情况确定。

监测内容:

①规划涉及用海方式及面积、占用岸线类型及长度;②海域使用权属批复情况;③实际功能分区与规划功能分区符合性;④规划区内人工湿地与水系的布局与规模;⑤排污口布置合理性。

国家监管业务单位通过遥感手段监测规划实施情况、规划区内海域使用权批复情况、岸线利用情况等。

监测结束后编制区域用海规划遥感监测图(见附录B),并于每年编写一期全国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大纲见附录C。

市、县级海域监管业务单位实施规划现场监测与核查,核查规划内围填海空间布局情况、规划内各投资项目的位置布局及建设情况、规划内生态用海建设情况。

拍摄现场照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现场核查表(见附录A-2)。

4.3.3后评估监测

后评估监测时段为规划到期后的监视监测。

以现场监测为主,卫星遥感监测与远程视频监控为辅。

监测内容:

①生态用海要求落实情况、区域用海规划完成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形成岸线的长度、公共开放岸线长度、规划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形成陆域面积、土地具体用途、项目落地情况;③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期满后的具体用途、岸线和岸滩地形变化情况等。

拍摄现场照片,并收集该时期卫星遥感影像辅助监测。

监测结束后,编写区域用海规划后评估现场监测报表,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3。

4.3数据报送与归档

(1)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业务单位在每次卫星遥感影像收集处理完5个工作日内下发至各省,省级业务单位5个工作日内转发各市。

(2)实施前监测和规划期监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后评估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级海域监管业务单位将现场监测成果报送给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业务单位并抄送省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

(3)省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和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业务单位每年分别负责编制一次全国(省)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格式与内容参照附录B),并于12月底前通过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上报国家海洋局。

(4)按照原始档案资料自存的原则,监测单位要妥善保管本单位监测产生的数据、视频、照片、报告等成果。

5技术要求

5.1数学基础

坐标系:

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深度基准:

采用理论最低潮面,远海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当地平均海平面。

高程基准:

1985国家高程基准。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与宗海中心相近的0.5度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

5.2监测要求

规划期监测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用海倾向和不规范用海行为的,地方监管中心要及时反馈给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并上报上级监管中心。

建有远程视频监控的,县、市级监管中心要通过远程视频监控手段实时监督用海施工进展,要记录并保存项目施工围堰开始前、围堰基本形成前、填海造地基本完成前等关键节点的视频资料。

区域用海规划卫星遥感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5.3精度要求

遥感监测精度:

参照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

现场监测精度:

靠近海岸的用海,其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大于±0.1米(相对于最近控制点的误差),最大误差不超过2倍中误差。

5.4监测设备

现场监测主要采用RTK星站差分接收机、移动终端、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无人机等设备,测量方式优先采用网络RTK(CORS)测量系统,在不具备网络RTK测量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常规RTK技术进行测量。

测量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5影像要求

一般要求影像云量/雪量≤10%,影像色彩自然、层次丰富、反差适中;影像纹理清晰、无影像发虚和重影现象,各种地类特征明显,边界清晰。

6质量控制

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监视监测工作全程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对整个作业过程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现场测量精度及专题图制作应符合《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国海规范[2016]2号)。

现场测量应满足《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卫星遥感内业解译精度应符合《海域卫星遥感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国海管字[2014]500号)。

省级监管业务单位对辖区内的市、县级监管业务单位的现场监测结果进行抽样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国家监管业务单位的遥感监测结果需进行作业组自检,抽查比例不低于20%。

7组织实施

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现场监测,且市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负责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如年内有新增批复的区域用海规划,则再另做单宗实施方案上报省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省级海域动态监管机构负责现场监测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及省内所有的区域用海规划的监测实施方案和现场监测报告的汇总上报;国家海域动态监管业务单位负责规划实施情况遥感监测,编制全国规划实施情况监视监测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海洋局。

附录A区域用海动态监视监测报告表

附录A-1实施前现场监测报表

规划名称

海域用途

是否已动工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周边海域利用情况

实施前海岸线情况

规划与管理岸线位置

□毗邻□岸线完全隔离□相隔很远

现场监测结论

监测人员信息

监测单位

联系电话

监测人员

监测时间

附件(如:

现场照片等)

(注:

现场照片与现场监测成果图件进行挂接绑定,以提高照片的可读性)

 

校对人:

审核人:

附录A-2规划期现场核查报表

规划名称:

监测时间:

规划期期监测

用海基本特征

实际用海位置

用海方式

占用岸线长度/米

实施进展

是否开始施工

(是/否)

围填海完成情况

□未动工、□0-30%、□30%-50%、□50%-100%、□100%

是否超出批复范围

(是/否)

是否符合功能分区

(是/否)

生态用海建设

人工湿地与水系设计与规划文本是否一致

(是/否)

人工湿地面积(公顷)

水系面积(公顷)

排污口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

显著影响

对周边用海影响

□无不利影响□轻微干扰□较大干扰□破坏性干扰

显著资源环境影响

□无显著影响□水质异常□沉积物异常□海洋生物异常□事故性污染

农业围垦

围堤长度/米

隔堤长度/米

取排水闸建设情况

备注

监测结论

附件

□遥感监测图□现场测量图□现场照片□录像(图件附表后)

监测单位

监测人员

联系电话

审核人员

附录A-3后评估现场监测报表

规划名称:

监测时间:

后评估监测

规划内海域使用权属批复情况

填海是否换发土地证

(是/否)

实体项目是否建设

(是/否)

实际用途

(海域使用二级类)

项目落地情况

形成陆域面积(公顷)

新形成岸线长度(米)

公共开放岸线长度(米)

新形成岸线类型

□生活岸线□景观岸线□工业岸线□其他(注明)

规划完成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无不利影响□轻微干扰□较大干扰□破坏性干扰

项目运营状况

□未运营□运营效益差□运营效益一般□运营效益好

生态用海建设

人工湿地与水系设计与规划文本是否一致

(是/否)

人工湿地面积(公顷)

排污口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

是否符合功能分区

(是/否)

备注

监测结论

附件

□遥感监测图□现场测量图□现场照片□录像(图件附表后)

监测单位

监测人员

联系电话

审核人员

说明:

1.各地监管中心通过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区域用海规划动态监视监测模块填报、导出区域用海规划动态监视监测报表。

2.监测报告、专题监测图等录入系统“监测附件”模块。

3.图件、照片和视频应结合现场测量位置,反映项目重要拐点和现状特征。

典型界址点现场照片与现场监测成果图件进行挂接绑定,按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拍照,以提高照片的可读性。

4.用海类型一级类、二级类以及用海方式,按照海域使用分类进行填写;

5.备注应填写项目其它需要记录、说明的情况。

附录B区域用海规划遥感监测图

说明:

1、区域用海规划成果图包括遥感监测图和现场测量图;两者除部分图例不同外,其他一致;

2、制图表头中应包括规划名称及规划编号(编号是按省从北向南依次排序)。

3、遥感监测图中应包括位置概略图和区域用海规划详图两部分。

位置概略图应大致反映规划所在位置,规划详图应以当期遥感影像为底图,并包括区域用海规划分布矢量、海域使用权属等。

现场核查成果图还应包括遥感监测数据。

4、图件的文字部分包括规划批准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在当期影像数据中遥感监测实施和海域确权发证情况),并附上遥感监测年度变化对比分析柱状图。

5、现场测量成果图主要内容、编绘要求、图示图例和板式等参照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

监测图图例

图例

含义

当前区域围垦用海规划

当前区域建设用海规划

其它区域用海规划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其它用海

已注销的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附录C全国(省)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大纲)

1区域用海规划审批情况

——全国(省)区域用海规划批复情况、调整情况、

到期情况

2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

——区域建设(农业围垦)用海规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

3区域用海规划海域确权发证情况

4区域用海规划生态建设情况

5结论

附录:

区域用海规划监测图集(参照附录B制图)

注:

全省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报告的附录,附上辖区内所有区域用海规划的现场测量图,参考《宗海图编绘技术规范(试行)》(国海规范[2016]2号)中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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