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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护理伦理与法规》案例分析

一、2岁多的男性患儿,被开水烫伤,面积约13%,部分为浅2度烫伤,部分为1度烫伤。

在住院期间,一天,护士为其换药,当棉球涂在伤口时,患儿突然凄厉地哭叫起来,家长提醒护士是否上错药,护士不理,继续上药,其父再次提醒护士,此护士大怒,干脆将一瓶药都倒在伤口上,此时,患儿两眼发直,再也苦不出声了。

接着出现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发现护士给患儿上的是剧毒药品煤酚皂溶液。

伦理分析:

值班护士首先是违反规章制度,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造成医疗事故。

病儿父亲多次提醒值班护士均未引起重视,而且态度极其恶劣,严重地违反了护理伦理的道德要求。

此案例已经构成严重医疗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某女性病人,35岁,由于胎位不正,行剖腹产,顺利产下一男婴,术后发热不退,腹痛明显,经抗炎治疗无效,并出现弥漫性腹膜炎症状。

再次行剖腹探术,发现腹腔有一块四层厚大纱布留在腹腔中,取出经抗炎治疗病人痊愈出院。

伦理分析:

1、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关于查对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纱布块、纱布(棉花)球和器械数。

”这是手术室护士必须严格遵守的,医护人员严重地违反了规章制度。

2、忽视查对制度,无视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对医疗工作的保证作用,就必然出错,也严重地违反医护道德要求。

3、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按条例要求处理。

三、赵女士,今年34岁,患有结核性缩窄性心包炎,准备手术。

经抢救病情稳定,术后第三天,晚班医生甲于下午5点钟打电话给白班医生乙,说自己有事晚点到,有事请骨科医生丙照顾一下,医生乙下班前告诉护士如果病情不好,脉搏120次/分,护士给西地兰0.2mg,有事就找医生丙,晚近6点半,病人自觉心慌,脉搏100次/分,护士给西地兰0.2mg静脉推注。

晚7点半病人病情加重,护士又给西地兰0.2mg,晚9点半症状进一步加重,护士又给西地兰0.4mg,并请医生抢救。

当医生甲赶到时,正在抢救之中,晚10点半抢救无效死亡。

病人家属认为值班医生不到位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要求追究责任,于是发生了医疗纠纷。

伦理分析:

1、医生未遵守各级医生的职责、岗位责任制,反映出医德医风建设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对病人不负责任、不坚持岗位,不恪守职责。

2、抢救室一刻也不能离开医生,医生A打电话迟到而请医生C照顾一下是不妥的,医生B不应该在医生A未到而离开抢救室,护士更不应该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治疗。

3、病人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病情严重,另一方面是与医生抢救不及时、工作不负责、护士擅自治疗有关系的,医护方负有责任。

四、某医院内科病房,治疗中护士误将甲床病人的青霉素注射给乙床病人,而将乙床病人的庆大霉素注射给甲床病人。

当她发现后,心理十分矛盾和紧张,并对乙床病人进行严密观察而没有发现青霉素过敏反应。

该护士原想把此事隐瞒下去,但反复思虑后还是报告给护士长,同时作了自我检查。

伦理分析:

1、治疗中护士未遵守“三查七对”制度,而且发生差错后未及时报告给护士长或主管医生做好应变准备,因此违背了认真负责的道德规范,不尊重病人的生命价值。

2、由于良心发现,她告诉了护士长并做了自我检查,这是良好的转变。

3、告知病人,并补上应注射的药物,这样虽然有可能发生护患纠纷的可能,但只要护士诚心地作出自我批评,相信病人是会谅解的。

五、护士长带着一临床实习学生给病人取静脉血化验,虽然护士长事先给学生讲了静脉穿刺的要领,但是操作时学生仍有些紧张。

实习生第一针未能穿刺进血管,第二针又将血管刺破,因此双手有些哆嗦。

实习生心想:

“不取出血来绝不罢休!

”于是镇定一下又要穿刺第三针。

此时,护士长将针要了回来,并说:

“你考虑病人的痛苦没有?

”实习生带着一股怒气离去。

护士长一针取出血来,并对病人说:

“对不起,让您受苦了!

”病人却不以为然地说:

“没有关系,培养学生也是应该尽的义务。

”片刻,实习生又返回,并羞愧地对病人说:

“我是实习生,由于技术不熟练给您带来了痛苦,请您原谅!

”病人却严肃地说:

“有点痛苦算不了什么,不过要记住:

你们服务的对象是人,不是标本!

”实习生点了点头。

然后病人又说:

“好了,不要紧张!

我仍然支持你们的实习。

技术会慢慢熟练的,我相信你将来会成为一名优秀护士。

”实习生连声说:

“谢谢!

”而后离去。

伦理分析:

1、实习生给病人静脉取血两次未成功,但由于虚荣心不顾及病人痛苦,而把病人当成“活标本”,欲再次取血。

虽然护士长提醒也未猛省,反而带着不服气态度而离去。

以上都说明实习生缺乏同情感。

后来,实习生内心改变,对自己的行为内疚而主动地去向病人道歉,这是认识上的转变,也是值得欢迎的。

2、护士长体谅病人的痛苦,严格要求学生,这是责任心的体现。

3、病人密切配合学生实习,履行了培养护士的社会义务,并且不计较个人的痛苦而以诚挚的态度教育、鼓励和信任学生,都是高尚道德的表现。

六、一病人患脑炎,住院病情恶化,呼吸困难,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存。

医生向家属交代了治愈无望,即使经治疗能够存活也将成为痴呆或智力低下。

家属反复考虑决定放弃治疗,撤掉呼吸机,停止支持疗法,并签了字。

停止治疗后,病人虽抽气样呼吸,一下子死不了,病人家属看着心里十分难受,要求护士注射针剂让病人快点死去。

医护人员认为这样做是变相杀人,又悖医护道德,不敢下手,眼巴巴地看着病人在痛苦中死去。

伦理分析:

该事例中,医护人员尊重家属的选择权,实施的是被动安乐死,而家属最后要求的是实施主动安乐死。

两者本质并无区别,只是主动安乐死尚未立法,而且医护人员认为有悖医护道德,故未予实施。

七、病人李某某,男,84岁。

因肺部感染住某医院内科,既往有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并有多发性下肢溃疡和陈旧性左股骨颈骨折。

住院3周后肺部感染已控制,通知病人出院,但家属提出因病人行动不便且家离医院较远,隔天来院换药十分困难,故提出转住外科治疗下肢溃疡。

经请外科会诊后认为病人糖尿病较重,下肢溃疡治疗困难,加之左股骨颈陈旧骨折活动不便,对其溃疡愈合也不利,特别是左足跟溃疡较深较大,应请烧伤科治疗。

烧伤科会诊后也认为病人年龄大,有较重的糖尿病,左足跟部溃疡植皮也难以成活,仍建议由外科换药治疗。

因此,病人只能仍留在内科,达4个月之久,最终因下肢溃疡感染败血症后死亡。

伦理分析:

此病例为高龄多科病人,内科治疗肺部感染后,外科或烧伤科本应接受转科积极采取治疗措施,但却因治疗有困难而不愿接受,最终在内科因下肢溃疡反复不愈、因败血症死亡。

本案例中有关科的医护人员没有一切从病人的利益出发,而是强调病人的特殊性,互相推诿,这不符合医际关系中互相协作的医护道德规范,也违反了一切有利于病人的医护道德原则。

八、某医院儿科收治了一名高热病儿,经医生初诊“发热待查,不排除脑炎。

”急诊值班护士凭有多年经验,对患儿仔细观察,发现精神越来越差,末梢循环不好,伴有谵语,但病儿颈部部强直。

于是,护士又详细询问家长,怀疑是中毒性菌痢。

经肛门指诊大便化验,证实为菌痢,值班护士便及时报告给医生。

经医护密切配合抢救,病儿得救。

伦理分析:

1、护士行为符合儿科护理“要细致观察,及时为医生提供病情变化信息”的道德要求。

由于护士对病人仔细询问和检查,实质确诊,并及时配合医生抢救,使病人转危为安,这是履行道德责任的表现。

2、护士行为符合护患关系中“热爱本职,精益求精”的道德要求。

由于该护士热爱护理职业,工作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技术上精益求精。

因此,能善于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该护士符合医护关系中“平等协作,密切配合”的道德要求。

在进行护理工作时能与医生密切配合,当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对病人负责,体现了医护工作的整体性。

九、病人周某某,因患结肠癌去某医院住院手术,手术中因血压低需用多巴胺维持,当多巴胺输入30ml时血压回升。

2小时后血压平稳。

(140/80mmHg)医生减少多巴胺浓度时,护士发现多巴胺是从硬膜外管输入的。

此时多巴胺已输入80ml。

医生得知后,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批评了护士,因此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

经有关专家会诊一致认为,从硬膜外管输入多巴胺,对病人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反应,但药典中尚无多巴胺经硬膜外管输入的使用说明。

医患纠纷的发生是因为家属知道了真相,否则可以避免。

伦理分析:

1、该案例属一般性差错(因给药途径错误),病人及家属对此有知情权,因此应告知家属真相,这是尊重病人或家属权利的表现,而且作为医护人员也应该诚实待人,有了差错就应如实地向病人家属说明,这是护理道德的要求。

2、医生当着家属的面批评护士的方式是不恰当的,因为在事实经过及产生的后果还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告知病人及家属会使他们产生误解,也会给病人带来不良的心理刺激。

因此,医生违反了医疗保护的原则,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在事实真相弄清楚以后再告知家属事实的真相和批评护士,这样做才能有利于良好医患关系和医护关系的建立。

十、病人王某某,女,36岁。

因子宫体腺癌住某医院准备做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因病人是本院的医生,故由一名老主任医师做术者,一名年轻副主任医师做助手。

手术中,手术者在准备断右侧子宫动脉时,助手心里一惊,但不久又冷静下来,手术一个半小时结束。

手术后第二天,因病人腰部胀痛明显且尿少,请泌尿科会诊,经B超和膀胱镜插管逆行造影,证实右侧输尿管不通,可能是手术结扎所致。

于是,在泌尿科医生的协助下重新开腹证实,并接通输尿管。

第二次手术后,在总结手术的教训时,助手说在断右侧子宫动脉时,当时自己疑惑结扎了输尿管,但术者是自己的老师,这种手术对她来说并不难,故而未予提醒。

术者说受术者是本院医生,想尽快手术,没想到越是熟人越出问题。

伦理分析:

上述案例中发生手术合并症的原因,一是术者求快,二是助手发现可疑未及时提醒造成的。

分析其思想根源,术者有虚荣心,助手有盲目信任心理。

而根据医际关系的道德要求,手术医师之间不仅要团结协作,而且还要互相监督,以保证手术的成功。

该案例中,助手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这是对病人不负责的表现。

十一、病人王某某,男,3岁。

因误服5ml的炉甘石洗剂到医院急诊。

急诊医生准备用25%硫酸镁20ml导泻,但将口服误写成静脉注射,治疗护士拿到处方心想:

“25%硫酸镁能静脉注射吗?

似乎不能,但又拿不准。

”又想:

“反正是医嘱,执行医嘱是护士的职责。

”于是,将25%硫酸镁20ml给病人静脉注射,致使病人死于高血镁的呼吸麻痹。

伦理分析:

该案例中医生粗枝大叶开错了处方,而治疗护士又错误地绝对执行,这是病人死于高血镁所致的呼吸麻痹的直接原因。

起初护士对用药途径怀疑,而不去找别人商讨或是提醒医生,只是“忠实”地执行医嘱,从而违背了认真负责、尊重病人生命价值以及精益求精的护理道德规范。

同时,她把医护之间理解成主从型关系,而不是互补――协作和监督关系,这也是造成发生护理事故的思想根源。

十二、病人黎某,男,73岁。

因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心病,并导致肺功能衰竭,医生马上实施气管切开,并使用呼吸器。

经两周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日后医生几次试图撤掉呼吸器,因呼吸短促,并对呼吸器产生依赖心理,均未成功。

病人在以后治疗期间不见病情好转,面对日复一日的医疗措施包括静脉给营养,经常性的动脉穿刺,化验血气以及引流等带来的痛苦和麻烦,一天病人对医生讲:

“给我撤掉呼吸器吧,我不想活了!

”而家属却恳求医生坚持抢救措施。

伦理分析:

这个事例涉及人道主义与尊重病人自主选择的伦理难题,医生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病人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由于痛苦、烦闷心理作出的暂时性决定;其二,病人要求撤掉呼吸器是否处于不确切的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总之,病人决定的时候是否建立在真正自愿基础之上的。

鉴于上述事例不属于真正自愿的决定,况且家属又坚持抢救,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出于人道主义而又不完全违背病人真正自主权,继续抢救是必要的。

十三、病人冯某,因子宫肉瘤术后复发广泛转移而疼痛难忍,本人曾口头表示过必要时可实施安乐死,但主管医生未得到病人的正式承诺手续而仍坚持治疗。

一天,病人趁医护人员不在而口服大量安眠药以结束生命,不久被医生发现。

伦理分析:

1、医师面对自杀者应奋力抢救,以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

2、医师面对疼痛难忍的癌症病人,生命质量已很低,本人又有安乐死的愿望,尽管尚未履行手续,在病人以自杀把结束生命变成现实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自主权且被家属认可不再抢救,在伦理上也是可接受的。

鉴于上述两种选择,医护人员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十四、病人李某,男,40岁。

患麻痹性肠炎、梗阻。

病人不能进食而插入了鼻饲管并行输液支持治疗。

医生查房后口头医嘱:

“有尿后给氯化钾10ml推入管内。

”待病人有尿后,护士执行医嘱时未再追问,即将15%氯化钾10ml直接推入静脉输液壶内,致使病人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伦理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过失性医护缺陷,护士应负重要责任。

医生违反了卫生部“医嘱制度”规定中“除再抢救或手术中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后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的规定。

因此,医生负有一定责任。

然而,护士行为违反了:

1、医护关系中“尊重信任,彼此监督”的道德规范。

医护双方为了共同维护病人利益,为防止医护差错事故的发生,必须互相制约和监督。

当护士执行医嘱时,一旦发现医嘱有误或不清楚应当询问清楚后再执行。

该案例中,护士未追问清楚,便错误地执行口头医嘱,因此不符合医护关系道德要求。

2、违背了护患关系中“热爱本职,精益求精”的道德规范。

该护士业务不精,不懂得氯化钾不能静脉推注,以致酿成医疗事故。

十五、某病人,女,76岁。

咳嗽、憋气及发热2个月入院。

初步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并发感染,肺心病及肺气肿。

入院后由护士甲为其静脉输液。

甲在患者右臂肘上3cm处扎上止血带,当完成静脉穿刺固定针头后,由于病人得衣袖滑下来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

随后甲要去给自己得孩子喂奶,交护理员乙继续完成医嘱。

乙先静脉推注药液,然后接上输液管进行补液。

在输液过程中,病人多次提出“手臂疼及滴速太慢”等,乙认为疼痛是由于四环素刺激静脉所致并且解释说“因为病情得原因,静脉点滴得速度不宜过快。

”经过6个小时,输完了500ml液体,由护士丙取下针头,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是少量液体外渗所致,未予处理。

静脉穿刺9个半小时后,因病员局部疼痛而做热敷时,家属才发现止血带还扎着,于是立即接下来并报告护理员乙,乙查看后嘱继续热敷,但并未报告医生。

止血带松解后4小时,护理员乙发现病人右前臂掌侧有直径2cm水泡两个,误认为是热敷引起得烫伤,仍未报告和处理。

又过了6个小时,右前臂高度肿胀,水泡增多而且手背发紫,护理员乙才向医生和院长报告。

院长组织会诊决定转上级医院,因未联系到救护车暂行对症处理。

两天后,病人右前臂远端2/3已程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

为等待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1/3截肢术。

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但因病人年老体弱加上中毒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术后一周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分析:

本案是一起以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主要原因得医疗责任事故。

案中得护士甲严重违反静脉输液技术操作规程,在完成静脉穿刺之后,未能及时松解止血带,是造成病人肢体坏死及全身中毒感染致死得主要原因。

同时,护士甲对本该由自己完成得输液任务交给并无输液知识和经验得护理员乙去完成,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得一种表现。

所以护士甲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护理员乙由于技术水平和医学知识有限,对于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得“手臂疼、滴速慢”等现象不能正确理解,未能想到其不正常得疼痛和滴速慢是因血液回流障碍所致,因而也就没有想到去查看一下右上肢有无受压迫之处,致使止血带在穿刺后9个半小时才被发现。

另外,护理员乙发现止血带忘解时间已长达9个半小时,所以护理员已也应对此案负责。

本院院长在事故发生20小时后,组织会诊并决定转院是正确得,但在救护车联系不到得情况下,未能积极联系其他车辆迅速转院或请上级医院派人前来会诊,共同研究应急抢救措施,而是消极地对症处理,使病人又延误治疗两天,所以该院院长也对本案负有责任。

处理:

1、护士甲给予行政降职处分;2、护理员乙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将本次事故通报本地区各县医院;5、免去病人全部住院费,并给家属一次性补偿5000元。

十六、5月26日,原告高秀云诉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被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损害发生得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违反“三查七对”诊疗常规。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鲁金司鉴中心【2005】临析字第2号司法鉴定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高秀云所输得液体内有絮状物并出现抽搐及突然体温升高等反应,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因此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分析:

律师认为:

原告证据第8号病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证实,被告实习护士杜某独立操作,并冒签护士吕某得姓名,自2004年12月2日11:

40静滴奥迪金至13:

30发现奥迪金组液体内有絮状物,为原告输入变质得奥迪金药物长达1小时50分。

原告在此期间于13:

20出现烦躁不安,两眼上翻,四肢抽搐,欲呕吐等体征明显变化。

而被告医护人员仍然给予安定5mg肌注,胃复安10mg肌注,再观察了10分钟。

没有针对变质药物致损问题采取对症抢救措施。

法院认为:

“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得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

原告高秀云所受到得损害与在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

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十七、2004年6月份某老年患者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入住某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

在患者即将出院前,医生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盲目地为患者作了肠镜检查,检查后患者腹痛剧烈、腹胀、发热,出现腹膜炎症状,但是却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直到第三天才对病情危重的患者进行了腹部探查术,术中发现:

患者直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穿孔。

术后8月5日患者因感染引发的肾衰竭转入了另一家医院就诊,最后患者因肠穿孔引发败血症,进而多脏器衰竭死亡。

思考:

该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为什么?

分析:

1、进行肠镜检查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2、肠镜检查操作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肠穿孔;3、肠镜检查后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因肠穿孔感染引发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论:

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十八、邹某于2002年2月8日因不慎摔倒,到云南省某人民医院急诊室诊治,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转入被告骨科住院治疗。

2002年2月11日,医院为原告麻醉后进行手术,当日下午,病人无知觉,进入ICU病房,2月26日下午,邹某死亡。

邹某的儿子将医院诉上法庭。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一起麻醉事故还是麻醉意外,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故委托鉴定。

根据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

医方在为邹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对患者邹某的死亡无医疗过失行为责任。

据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不是所有患者的死亡都是事故,也有意外的发生。

本案的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既不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亦与医院的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纯属医疗意外。

十九、刘某,男,63岁,患高血压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1995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

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

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

1.O*10/L,Hb20g/L。

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

化验血常规RBC:

2.5*10/L。

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

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分析:

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疗法治疗脑血栓,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形成废弃不要。

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

经查验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就是由输血造成的。

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启示:

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

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

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额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

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

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总则指出:

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则不能供应:

1、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2、有慢性皮肤病的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

根据上述规定,某市医院在给病人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取合格血输给病员。

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致使病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事件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该纠纷中的主要责任者,在明知是废血的情况下,还给他人输血,其行为已经超出医疗纠纷中界定的过失。

已属故意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根据给病员造成的伤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伤害责任,后果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病员女,40岁。

某晨起床后感头晕、恶心、欲吐,遂至区医院就诊。

医生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给予50%葡萄糖注射液100ml加维生素C500mg静脉注射。

在患者进行注射时,采取右手背尺侧静脉,穿刺一次成功,但注药时病人感局部疼痛,当时无红肿,病人于次日上班。

一个月后,因注射部位肿痛,从小指侧逐渐蔓延到拇指侧而入院治疗。

检查见左手背侧及手指轻度肿胀、不红、无淤血,静脉穿刺局部可扪及6-7cm条索,触痛明显,诊断为静脉炎。

经二个多月的治疗,肿痛消失而出院。

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到沈阳、北京、上海等地治疗,病情仍时隔不久时好时坏。

病人认为是医疗事故因而产生纠纷。

分析:

本例分别经区、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病人对此结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定医疗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区法院收案后提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

此例不存在医疗事故。

但省鉴定委员会同时指出,本例不足之处是接诊医生对病史追述不够详尽,未测量血压。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病人的起诉。

病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中级法院审理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赔偿原告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经过的审,判决:

1、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人各种费用6000.3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2、鉴定费250元由原告自负。

3、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原被告双方对这一重审理判决均不服,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病人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治疗后发生了静脉炎,虽然三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有鉴定委员会指出了医疗方面的不足之处。

为此,区医院对病人发生静脉炎病症有一定责任,应适当进行赔偿。

因此,指出原审法院使用法律不当。

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区人民法院(9007)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区医院赔偿上诉人×××(病人)医疗费(含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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