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考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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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考试管理办法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
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第六条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
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
第八条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
年。
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第十五条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
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
第五章证书颁发第十九条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1、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
2、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
3、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4800元/人。
第二十三条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
第二十四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
第二十五条本资格的认证费均为200元/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结构框架图附件2:
培训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2-1表:
培训中心申请表
附件3:
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附3-1表:
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4:
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
附件1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结构框架图
附件2
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程序
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
2、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
第四条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
第六条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
第十四条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贝y取消其培训资格。
附件2-1表
培训中心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常用(固定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生源范围
拟开展培训级别、
收费与时间
年计划
招生人数
培训场地及设
备情况
场地地点
负责人
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职责
姓名
性别
专/兼职
职称
专业
工龄
所属单位名称
教师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早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
我单位拟向贵处申请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
料(另附),请审核。
特此申请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中国物流与米
购联合会培训
部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盖章
附件3
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依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证程序
第二条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原则上每个省只设一个,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优先权。
第三条申请本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认真填写《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2、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院校勿需提供该证明文件);
3、考试中心简介;
4、用于培训及考试的相对稳定的场地和相关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培训部在收到考试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考试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获得考试资质的考试中心,应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上报专委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
誉。
第七条在培训部核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管
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
进行每年四次统一
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第九条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配合培训部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一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部每两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永久性取消其考试的中心专业资质资格。
附表3-1
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常用固定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申请考试范围
考试场地及设
场地地点
备情况
负责人
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职责
姓名
性别
专/兼职
职称
专业
工龄
所属单位名称
管理
人员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早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
我单位拟向贵处申请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专业资质,并按要求提供
所需材料(另附),请审核。
特此申请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中国物流与米
购联合会培训
部审核意见
审批人签字:
(盖章)
附件4
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一、教师任职资格
同时符合下列
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条件之一:
(一)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
(二)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的教学人员
(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物流师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
二、任职与管理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的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
(二)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三)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www.chinawuliu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报名管理
第二条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
第三条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专委会。
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第四条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
第五条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
(1)姓名及性别;
(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与地点;(8)考生须知。
第六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考区、考场设置
第七条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
第八条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
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九条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区”。
第十条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
第十一条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
第十二条考试中心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考试中心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
方法和工具。
第四章考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每次统一考试,考试中心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一名,巡考人员若干名。
1、主考职责:
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沟通与专委会关系。
2、副主考职责:
分别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考场情况记录单。
3、巡考职责:
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副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
第十四条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
第十五条考试中心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监考要求》(见附件1)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场规则》。
第五章阅卷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部负责统一组织评卷工作。
第十七条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八条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
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认证统计与查询
第十九条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部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考试中心在收到认证结果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培训中心以及考生,以便考生查询。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规则
第一章考场规则
第一条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入座后将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考试开始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不能交卷出场。
第三条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和移动通讯工具,一经发现监考人员有权没收,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的书写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五条对于标有装订线或密封线的试卷,只能在装订线或密封线外答题,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
第六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第七条考试过程中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八条考试结束,在场考生应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依次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等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第二章监考要求
第九条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第十条监考过程中,认真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监考工作程序、注意事项,在考区监考时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按规定领取试卷,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
核对准考证并清点参加考试人数,宣布《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提前5分钟启封、分发试卷,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准时宣布开始考试。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第十三条不读题,对试题内容不作解释。
对于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按要求收集、整理、清点答卷,认真核对,并按规定封装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连同回收考卷一同交副主考清点密封后,由考区所有监考人员签字在规定时间内交主考保管。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循私情,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如有违纪,则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违犯考场规则,私自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关于《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物流师培训认证工作,经研究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物联培字2003[116]号文,下称“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办法”中“学历、学位”的确认:
“办法”中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我国现行国民教育系列中相应的学历、学位(含在境外获得的,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的学历与学位)二、“办法”中的“本专业”是指:
申报人员所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所注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以“物流”命名,如“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
三、“办法”中的“相关专业”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视为相关专业:
1.所学专业为“电子商
务”、“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工程”、“国际贸易”和其它专业(物流方向);
2.所学课程中必须有“物流”课程,并成绩合格。
四、“办法”中的“本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直接从事以下各类岗位的作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管理岗位。
五、“办法”中的“相关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对以下岗位的作业过程予以直接管理或对以下岗位的作业流程予以设计规划的职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管理岗位。
六、关于持各类学历、学位人员的申报:
申报人员学历
申学位)学历
(学位)等级
助理物流
物流师物流师
力理物流师
在校生
直接考试
硕士及
以上等
级
持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历者
大专
(咼职)
等级
本科等级
在校生
持大专
(高职)
学位者
中专
以下等级
I[八-含咼中)
持本科逐级申报学历者
1、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可在大专学业最直接一年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流师证书。
1、2、本专本和■相或专关专学生可在本科,学大三年直接参加考接受本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学时培训后报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后凭证取得由理物流师证书。
2证明本专业申报人员取得的大证学生应接:
受本后级的规定学助培训后流可参加考-式书。
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后凭证取得助理物
1、本专业和相关专业者可直接参加考试。
2、非本专业和相关专业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1、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可在本科学业最后一年直接参加考试,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员取得学位证书后凭证取得物流师证书。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生可在本科学业最后一年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合格者由认证中心出具证明,俟申报人
流师证书。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参
员取得学位证书后凭证取得物流师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本职关职业3年及以上者可参加考试。
业或相
加考试。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接
1、本受本等相的规定学可直接参加考试规
2、
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应接受本
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及以上者接受本等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经本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木职称者,经本等级的规定
1、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可直接参加考1、取职或相
2、非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者应接受本等学时培级的规定学时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
学时培本专”专业者连续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年及以上者可
得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
关3本专业或上接专本者级的规定.
连续从
。
业1年及以上者
2、取
职或相
参加考试年以上方可参加考试。
若以上补充说明与前期管理办法中有出入的地方,以本说明为准。
希望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联系。
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