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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南京***实业有限公司

与***有限公司

关于

****一层房屋租赁合同

 

2011/3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南京*********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南京市******************大厦14楼

邮编:

210005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租赁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在合同中,除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1.1“本项目”是指座落于南京市*****路****号****,即*******商铺部分(包括房屋、现有装修、设备、设施)。

1.1.2“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下述第6.1款规定向甲方交纳的金额。

1.1.3“装修期”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概念并非特指乙方用于装修该房屋的期间,也包括下述第5.1款所规定的,在乙方租满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免交该房屋部分租赁费用的期间。

1.1.4“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该房屋出售各种货物的收入;

(2)利用该房屋提供服务和咨询所收取的各种服务费、咨询费;(3)因使用该房屋而得到的各种非商业性收入;(4)因使用该房屋而于其它方面产生的收入,例如利用该房屋内任何电话、电器、电脑、传真或其它办公室设备而形成之任何交易的收入;(5)乙方或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被特许人、或任何与乙方相关的人利用该房屋从事交易的收入;及(6)其它与该房屋相关的收入。

1.1.5“管理公司”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对大厦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1.1.6“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3款所规定的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或提成租金)。

第二条授权

2.1鉴于本项目系南京*******有限公司所有,依该公司与甲方之间的合同约定,甲方拥有本项目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南京*******有限公司以出具书面授权书的形式,授权甲方对外出租本项目,并由甲方承担一切因租赁本项目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南京凯润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授权书系本合同的附件之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情况

3.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南京市******号****(******一层102-1A单元)(合同中简称“该房屋”)。

房屋类型为商业,该房屋租赁范围本合同附件

(一)。

3.2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用于面积为平方米。

3.2.1双方同意不就该面积与政府测绘或其他机关或其它任何人士或组织测量的面积或建筑面积、自用面积或其他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进行任何租金的调整。

如出租范围出现变更则实际面积也相应变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和租赁范围平面图重新进行认定。

3.3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业态为之用途,并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上述用途。

3.4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

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

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三)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四条房屋的交付

4.1双方暂约定该房屋交付日为2011年月日,以甲方书面发出通知后,实际的交付日为准。

4.2该房屋的租赁期自交付日起,满年之日止,即201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

4.3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上的交付日之前,往甲方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甲方书面通知的交付日后的三天内,如乙方未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后的第三天视为该房屋交付日期,租赁期仍从合同约定交付日开始计算。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

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应当另外予以赔偿。

4.4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4.5该房屋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每日上午9:

00至下午6:

00。

若乙方需要调整于该房屋营业时间的,则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五条关于租金及支付

5.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天的装修免租期,即201X年X月X日至201年月日。

乙方无须承担该装修免租期内的租金,但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应承担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2若乙方不论任何原因实际租赁不满上述4.2款规定的租赁期和/或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及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5.1条约定的租赁免租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但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5.3甲方给予乙方自本合同5.1款规定的装修免租期结束之日起,即201年X月X日起支付该房屋的租金,并按照下述规定计算:

第一、第二租赁年度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则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从第三个租赁年度开始,年租金每年累计递增10%。

5.4乙方按季度(三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先付后用。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五天内向甲方支付首季(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租金共人民币元(大写:

)。

5.5其后各季应付的固定租金,应由乙方于每季第一个工作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前付清。

计算日租金的公式按【月租金*12/365】。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租金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5.6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电汇至甲方书面指定之

帐号,或以甲方届时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

手续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

6.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不予

返还。

如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补交该等差额。

6.3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

销或变更手续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6.4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的四十

日内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违约金。

6.5乙方应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

该房屋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乘以1.12倍的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5.00元计算,即该房屋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

6.6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季(即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物业管理费共人民币元(大写:

)。

6.7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6.8乙方须在本季结束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一季度的物业管理费。

6.9乙方应于交付日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以下简称“装修押金”)。

装修押金为金额相当于该房屋一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之和,为人民币元,(大写:

)。

6.10如甲方或管理公司因乙方装修该房屋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但并无义务)从装修押金中扣收款项以赔偿甲方或管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管理公司持有的装修押金由于该等赔偿而少于上述6.9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管理公司的通知,立即向管理公司补交该等差额。

乙方装修结束后应通知甲方和管理公司,经甲方和管理公司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或管理公司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天内将装修押金在扣除因乙方装修该房屋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6.11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就本项目中的所有商铺用途

的房屋统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增加。

同时,甲方承诺:

该等调整适用于本项目中三分之二以上用户,且一并予以执行。

6.12甲方或管理公司应于收到乙方物业管理费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乙方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6.13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包括装修期)内有关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和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等费用以及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各项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本款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6.14上述6.13款所述之“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第4.5款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修缮责任

7.1甲方应对本项目进行维修和保养,但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

和疏忽行为对本项目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7.2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和/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

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7.3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和/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和

/或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房屋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

增建增设或改建。

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

乙方统一使用甲方的中央空调系统,甲方将空调管道预留在乙方店铺入口处,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设备、型号,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核批准后,乙方安排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有关店铺内部空调安装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消防、本项目管理系统和电力设施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必须由甲方指定的工程承包商进行,其它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乙方指定并经甲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商进行。

乙方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7.4根据本合同7.3款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增建增设及

改建费、设备材料费以及由此发生的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7.5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

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7.6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三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按照行业标准的相关合理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或管理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进行维修,如根据行业标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合理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处理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三所列之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7.7甲方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7.8乙方如要求在大厦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

乙方应在返还该房屋时自负费用将大厦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

7.9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7.10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

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

甲方不就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7.11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

(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进行改建、增建、增设或装修,须事先通知乙方。

(3)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

(4)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

8.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房屋,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乙方所有图纸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乙方应保持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用户守则以及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所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本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

乙方、其雇员和承包商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对本项目的正常管理。

(4)乙方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其设备和设施。

(5)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

(6)乙方不得将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可能使该房屋保险费用被要求增加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该房屋内。

(7)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或允许、默许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当的活动,或可能对其他用户或租户造成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或干扰或可能干扰其他用户或租户或他人安静祥和地使用本项目公共场所及该房屋之外其他房屋的活动。

(8)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黏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广告牌、或告示等。

(9)乙方须对其雇员、访客和承包商的行为负责,保证他们不进行对该房屋有损害的行为及本合同不允许乙方进行的行为。

乙方须对其雇员和承包商在该房屋或本项目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房屋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

(11)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大件笨重机械、设备、货物或装修材料搬入搬出该房屋。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

在将物品搬进该房屋之前,应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并查询该房屋的最高载重量。

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规定保险箱或其他重物的放置位置,以便使负载力分布均衡。

搬进该房屋的专业器具或设备须放置在乙方自费置办的适当的承托物上,其安置应符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或噪音干扰其他用户。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未纠正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物及其他财产搬离该房屋。

(12)如乙方为公司而该房屋是由其雇员使用,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一份所有使用者的名单,并保证所有使用者遵守本合同项下之乙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该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该等使用者的名单随时更新。

(13)乙方不得将喧哗声泄漏到该房屋之外的本项目的任何部位。

(14)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定因乙方原因而被违反,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及行政责任。

(1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销售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维护本项目形象。

(16)乙方应取得在该房屋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遵守此等批准,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若有),并提供两份加盖公章给甲方备案。

(17)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方式和风格在该房屋内进行店招、灯箱和门头装潢:

如甲方认为某种形式的展示对该项目的声誉或整体形象构成不利影响,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之书面通知后立即变更或更换该等展示、装饰装潢。

(18)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19)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配合甲方的检查及管理。

8.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4在该房屋及本项目公共区域内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应当由乙方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8.5餐饮条款

(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

(2)乙方经营行为需满足甲方有关卫生、环保的要求。

(3)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乙方负担。

(4)乙方在该房屋内安装有关厨房、烹饪设备及排水设施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符合所有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定。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乙方须在合同期内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替换、清洁在该房屋内由乙方安装的设备、设施。

(6)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餐厅厨房排水管道和卫生间的排污管由乙方自行铺设,地面设施须恢复原状,排水、排污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和日常排污费用由乙方承担。

(7)如果乙方需要改动甲方消防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

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令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和第三方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9)除了与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餐饮业务有关的食品、饮料等货物或商品外,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生产、制造、加工或储存任何其它货物和商品。

第九条保险

9.1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以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人群所蒙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

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必须为该房屋的装修设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免租期内持续有效。

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转租、转让和交换

10.1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占用租赁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其他利益。

10.2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

第十一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11.1该房屋交付后,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甲方也可经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述11.2款约定的违约金外,还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

11.2

(1)出现本合同规定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无论该等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

同时,甲方除依据11.1款规定没收乙方保证金外,甲方并有权向乙方索取乙方在本合同第5.1款规定的装修免租期所免去的所有租金。

(2)若乙方经营不佳且无法继续经营的,则乙方可以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租赁合同,而甲方除依据11.1款规定没收乙方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向甲方返还在本合同第5.1款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

11.3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本合同附件四所列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

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或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停止有关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若乙方需于本合同4.5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

乙方擅自停止营业达到十天(含)以上的,视为乙方擅自中途退租,须按本合同11.2条承担违约责任。

11.5乙方租赁该房屋是在该房屋设立的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使用,乙方承诺乙方将在实际开业日前办妥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同时,无论任何原因分支机构未能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设立的,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11.6乙方承诺在2011年月日开业,若乙方未能在前述日期正式营业,则乙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装修期内的租金。

乙方逾期开业7天的,甲方有权以乙方当月租金的两倍为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逾期一个月的,则甲方将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但若乙方需早于上述承诺开业日期开业的,则乙方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开业。

11.7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1.8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⑴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装修、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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