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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详细文本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整改。

5、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办公室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

利用公示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面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安环科组织进行矿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矿山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环科应按照矿山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矿务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环科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矿山免费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对地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4、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5、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6、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检验报告。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8、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9、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有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环科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和,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办公室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兼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后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环科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科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环科根据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安环科与办公室组织众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安环科和办公室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办公室报安环科,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或者可能早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环科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安环科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行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球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球磨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球磨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防范措施;

3、球磨工必须掌握球磨机的性能,及安全操作程序与应急措施;

4、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运转,安全生产;

5、未经请示,允许,本机台严禁交与他人操作,发现他人操作必须立即制止;

6、处理故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牌;

7、为防止噪音的危害,在当班进必须佩戴耳塞;

8、在工作台面湿滑的时候,应当穿着胶鞋,防止跌滑。

破碎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破碎工作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破碎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一,加强防范措施;

3、破碎工必须扎掌握破碎机的性能,及安全操作程序与应及措施;

4、作业前应发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运转,安全生产;

5、未经请示、允许,本机台严禁交与他人操作,发现他人操作必须立即制止;

6、处理故障或检修进,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警示牌;

7、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佩戴耳塞或者是耳套,防止噪音危害;

8、在岗期间,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减少粉尘的危害;

9、在雨天时,在工作台面工作,必须穿着雨靴,防止滑跌事故的发生;

10、在清理碎石时,必须使用工具,严格禁止裸手进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粉尘作业防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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