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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混凝土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二、                       前      言 

要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标准》GBJ  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招待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

100013;E:

code_ibs_cabr@),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第五建筑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人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公司

主要起草人:

徐有邻 程志军 白生翔 韩素芳 艾永祥

           李东彬 张元勃 路来军 马兴宝 高小旺

           马洪晔 蒋 寅 彭尚银 周磊坚 翟传明

         

         1    总     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本规范不包括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说明: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

本规范所指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范围一致。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在《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0.3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

1.0.3 本规范是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

因此,承包合同(旭质量要求等)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技术方案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当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本规范的规定时,验收时应以承包合同和设计文件为准。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

1.0.4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本规范是根据该标准规定的原则编写的,适用于该标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1.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施工项目设计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合性强、牵涉面广,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筋等),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构配件、预应力锚具等),也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

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遵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者,尚应按照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        语

   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0.2 现浇结构    cast-in-situconcretestructure

   系现浇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3 装配式结构    prefabricatedconcretestructure

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4 缺陷   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    serious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   common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施工缝   construction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8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ofstructuralpet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说明:

 2    术语

本章给出了本规范有关章节中引用的8个术语。

由于本规范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在该标准中出现的与本规范相关的术语不再列出。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主要参考了《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还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  基 本 规 定

3.0.1 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说明:

3.0.1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剽窃,本条对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要求。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具体的施工项目,要求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上述要求应能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运行。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应按程序审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措施。

 

   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面三刀类:

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说明:

3.0.2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和结构分类,列举了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具体名称。

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法和结构分类确定应验收的分项工程。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体系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划分为六个分项工程:

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

本规范中“结构缝”系指为避免温度胀缩、地基沉降和地震碰撞等而在相邻两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两部分之间设置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的总称。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单元。

检验批通常是按下列原则划分:

1  检验批内质量均匀一致,抽样应符合随机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  贯彻过程控制的原则,按施工次序、便于质量验收和控制关键工序质量的需要划分检验批。

3.0.3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关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说明:

3.0.3 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除所含分项均应验收合格外,尚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生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以确保混凝土结构的安全。

对施工工艺的见证检测,系指根据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在施工期间由参与验收的各方在现场对施工工艺进行检测。

有关施工工艺的见证检测内空在本规范中有明确规定,如预应力筋张拉时实际预应力值的检测。

本条规定的子分部工程验收内容中,见证检测和结构实体检验可以在检验批或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应阶段内进行。

 

3.0.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说明:

3.0.4 分项工程验收时,除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外,尚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

 3.0.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前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说明:

3.0.5 检验批验收的内容包括按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

本条列出了实物检查的方式和资料检查的内容。

     3.0.6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说明:

3.0.6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均应合格,且资料完整。

检验批验收合格后,在形成验收文件的同时宜作出合格标志,以利于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为后续工序的条件。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志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权。

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

对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以前要求的全格点率为70%及以上,本规范提高了相应要求,通常为80%及以上,且在允许存在的20%以下的不合格点中不得有严重缺陷。

本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格点率要求为90%及以上,同时也不得有严重缺陷,这在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有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时可选择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本规范的一物质财富胡萝卜所采用的计数检验,基本上采用了原规范的方案。

对于这种计数抽样方案,尚可根据质量验收的需要和抽样检验理论作进一步完善。

3.0.7   检.77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的规定。

说明:

3.0.7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程序、组织。

其中,检验批的检查层次为:

生产班组的自检、交接检;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的专业检查和评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的检验批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前一工序的质量未得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检查认可,不应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以免质量缺陷累积,造成更大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或有急诊的检验项目,应由各方参与进行见证检测,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质量得到控制。

 

4  模板分项工程

说明:

   4      模板分项工程

模板分项工程是为混凝土浇筑成型用的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安装、拆除等一系列技术工作和完成实体的总称。

由于模板可以连续周转使用,模板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通常根据模板安装和拆除的数量确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说明:

4.1.1 本条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的基本要求,这是保证模板及其支架的安全并对混凝土成型质量起后果要作用的项目。

多年的工程实践证明,这些要求对保证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是必需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1.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

      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说明:

4.1.2 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及支架在混凝土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等作用下胀模(变形)、跑模(位移)甚至坍塌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避免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出了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维护和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处理的要求。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说明: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对避免重大工程事故非常重要,在制订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虑周全。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混凝土结构可能尚未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支撑。

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应特别注意。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4.2  模板安装               

主 控 项 目

4.2.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

说明:

4.2.1 现浇多层房屋和构筑物的模板及其支架安装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以利于混凝土重力及施工荷载的传递,这是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本规范中,凡规定全数检查的项目,通常均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但对观察难以判定的部位,应辅以量测检查。

4.2.2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说明:

4.2.2 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对混凝土结构受力性能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一 般 项 目

4.2.3 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说明:

4.2.3 无论是采用何种材料制作的模板,其接缝都应保证不漏浆。

木模板浇水湿润有利于接缝闭合而不致漏浆,但因浇水湿润后膨胀,木模板安装时的接缝不宜过于严密。

模板内部和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以避免夹渣等缺陷。

本条还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所使用的模板提出了要求,以适应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发展的要求。

 

4.2.4  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应平整光洁,不得产生影响构件质量的下沉、裂缝、起砂或起鼓。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说明:

4.2.4 本条对用作模板的地坪、胎模等提出了应平整光洁的要求,这是为了保证预制构件的成型质量。

4.2.5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打针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说明:

4.2.5 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考虑到自重的影响,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开头和尺寸。

执行时应注意本条的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只考虑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垂,因此对钢模板可取偏小值,对木模板可取偏大值。

本规范中,凡规定抽样检查的项目,应在全数观察的基础上,对重要部位和观察难以判定的部位进行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的数量通常采用“双控”方法,即在按比例抽样的同时,还限定了检查的最小数量。

检验方法:

水准仪或接线、钢尺检查。

4.2.6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偏差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行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检验方法:

钢尺检查。

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检查数量:

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少于3面。

表4.2.6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留孔中心线位置

      3

 插   筋

 中心线位置

      5

 外露长度

      +10,0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外露长度

      +10,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尺寸

+10,0

注:

检查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说明:

4.2.6 对预埋件的外露长度,只允许有正偏差,不允许有负偏差;对预留洞内部尺寸,只允许在,不允许小。

在允许偏差表中,不允许的偏差都以“0”来表示。

本规范中,尺寸偏差的检验除可采用条文中给出的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表4.2.7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轴线位置

   5

    钢尺检查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截面内部尺寸

 基  础

   ±10

    钢尺检查

柱、墙、梁

 +4,-5

    钢尺检查

层高垂直度

不大于5m

    6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大于5m

    8

经纬仪或吊线、钢尺检查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钢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3

2m靠尺和塞尺检查

   注:

检查轴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偏差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检查数量;首次使用及大修后的模板应全数检查;使用中的模板应定期检查,并根据使用情况不定期抽查。

表4.2.8  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项    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长  度

  板、梁

 ±5

 

钢尺量两角边,取其中大

 

薄腹梁、桁架

 ±10

   柱

 0,-10

  墙  板

 0,-5

宽  度

  板、墙板

 0,-5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

中较大值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高(厚)度

   板 

 +2,-3

钢尺量一端及中部,取其

中较大值

 

  墙  板

 0,-5

梁、薄腹梁、桁架、柱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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