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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论文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
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广泛,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更多的关注,除原有的计算机犯罪频频发生外,其他新型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贩毒、网络诈骗也在扩散。
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相结合,对网络的安全应用造成了威胁。
因此,对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予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
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概念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里,网络包括Internet网,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与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必须借助网络空间这一特殊媒介。
行为人通过电脑等设备进入网络空间,运用非法程序侵入他人的网络系统,使用病毒妨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侵犯他人隐私,进行电子诈欺。
二、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犯罪现象,有其特殊性。
第一,广泛的犯罪危害性。
危害的广泛性是指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应用使得社会的各个部门、行业形成一个“网络社会”,网络犯罪的危害领域大到高科技产业,小到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产业,如网络购物等。
第二,虚拟化的犯罪场所。
网络把人们交往和行为的场所虚拟化,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进行。
网络犯罪没有实际的犯罪场所,犯罪人通过虚拟场所进行犯罪行为,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
因此,网络犯罪的场所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三,隐蔽的犯罪行为。
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作案被逮的概率较低,而获利则很高。
网络犯罪与抢劫等犯罪一样可以获暴利,但比抢劫安全得多。
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通常是分开的。
结果产生了,并不能及时查出犯罪人的信息。
网络犯罪也是一种快速完成的活动,有时用分秒计算,犯罪地在哪里,犯罪地是否有痕迹均是未知数。
此外,网络犯罪人,大多数都具备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网络操作经验,与一般人相比,犯罪更具有隐蔽性。
第四,智能化的犯罪方法。
网络犯罪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具备这种知识,才能实施犯罪,才能达到其犯罪目的。
正是由于掌握相关网络技术知识以及网络这一特殊的条件而产生了网络犯罪。
并且网络犯罪人大多数都会提前进行周密性的安排,运用其专业知识从事智能型的网络犯罪行为,犯罪人的故意因素较为明显。
第五,信息化的犯罪本质。
网络是信息化的直接产物,在网络环境中,信息无所不有,无处不在,尤其网络技术的更新与发展成了信息流动交换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径。
网络犯罪的就是通过侵害网络的信息资源,或者篡改网络的信息资源,改变信息的本质,为其犯罪提供条件。
第六,年轻化的犯罪主体。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年轻人占了很大比例。
这主要是因为年轻人对于新兴事物有着更大的兴趣,他们是网络使用的主力军。
三、网络犯罪的发展态势
第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的迅猛发展、经济市场失范和法律的不健全,网上伪造、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屡发生,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犯罪后果严重,损失巨大。
第二,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增多。
行为人利用网络这一媒介实施诈骗、谋求非法利益的行为均可称之为网络诈骗。
电子商务为商人和消费者都提供了重要的商机,网络的缺陷为不法分子行骗提供了便利。
大量的网络诈骗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很大的威胁。
第三,网络贩毒愈演愈烈。
网络通讯技术不仅促进了社会的经济、教育和文化的发展,而且还为追求非法收入的个人和犯罪集团网络技术提供了条件,给毒品贩卖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多机会。
与合法的商业组织一样,毒品犯罪组织也进行了新的调整。
毒品犯罪更为扩散,跨过了原来某些权限的管辖范围,用一般的执法技术手段很难发现这些犯罪活动。
四、网络犯罪的原因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发生有着特殊的内在因素。
第一,网络自身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
一是网络在通信线路上的安全缺陷,网络通信设备和媒介品种较多,网络易遭到电磁辐射、干扰、攻击。
二是网络协议上的缺陷,不同国家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网络的措施,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脆弱性。
三是网络操作系统存在着安全缺陷。
目前的操作系统主要是windows,这些软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黑客正是利用这些缺陷,设计一些程序、病毒,攻击他人的系统,并在网上传播,危害他人的网络安全。
第二,法律的滞后性。
网络高速发展,而法律却相当滞后。
这种滞后性比其他法律类型更为严重,而网络犯罪正是基于法律滞后性而迅速上升的原因之一。
并且各国制定法律时均是按照本国国情,缺乏与别国之间的沟通,在管辖权上也存在争议,这使得法律的效能不能充分发挥。
第三,道德的缺失。
网络文化是一种虚拟化的文化,人们隐藏在一条条网络线路背后,很难被人发现真实身份,这使得网络犯罪人的安全感大大提升。
人们的道德行为常常是对他人进行表现自己的方式,给他人“看的”。
所以,一旦进入了“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网络界面,奉行的就会是较低的道德标准,人的行为容易失控,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四,犯罪的低风险。
网络犯罪的成本低、效益高。
网络犯罪有时仅仅需要计算机设备,并不需要行为人亲赴犯罪场所或付出其他代价,这不仅使得犯罪难以侦破,还大大提升了犯罪人的“信心”,使其对犯罪所需承担的后果有恃无恐。
而且世界各国对大部分网络犯罪不处罚或者罚款了事,降低了网络犯罪的成本,使犯罪人胆大妄为,突破各种网络安全障碍,实现其犯罪的效益。
五、网络犯罪的控制对策
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现象,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与人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相关联的。
因此,要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综合治理网络犯罪。
对于网络犯罪也必须进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道德约束、技术防范和刑事惩治等措施。
一是要加强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
构建适应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充分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控制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传统社会道德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造成网络犯罪泛滥。
二是强化司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训练。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司法人员应该定期进行知识培训并提高其业务水平,对网络犯罪实行“以技制技”的策略。
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组织。
例如,美国为打击网络上的犯罪行为,1996年设立了美国司法部电脑犯罪防范中心,该部门负责实施美国司法部网络犯罪预防措施,来惩治频繁发生的网络犯罪问题。
三是要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
由于网络犯罪的低风险高效率这一特征,因此,惩治犯罪的关键在于增大犯罪的风险成本,强化刑罚的及时性。
第二,遵循刑事一体化思想。
应加强刑法学犯罪学之间的联系,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相结合,寻求治理网络犯罪的方法。
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沟通,使二者不脱节。
刑事诉讼法是否完善不仅影响着刑法的实施,而且刑事诉讼法具有其独立价值,程序正义同实体正义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只有在刑法中对网络犯罪作出相应规定,才能在惩治犯罪时做到有法可依。
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刑法典中作出规定。
《刑法》第285、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依照刑法典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网络犯罪上,我国刑事立法还刚刚起步,还有部分网络犯罪没有被包括进来。
如前所述,青少年在网络犯罪主体中占了很大比例,他们虽然很多时候往往是出于刺激心理,并无其他目的。
但是其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不小。
而我国刑法并未对日益低龄化的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这不利于惩治青少年网络犯罪。
第三,加强与国际的司法合作。
网络是无国界的,网络犯罪也同样如此。
网络犯罪可分秒之间同时发生在多个国家。
因此,各国在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对于如何规定管辖权以及协调管辖权冲突均有较大争议。
单靠一国的努力,不可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因此各国应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尽量达成一项国际协议以有效惩罚犯罪。
2001年11月23日,欧洲理事会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网络犯罪大会上举行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的开放签署仪式。
这是首个控制网络犯罪以及其他形式的计算机滥用行为的国际刑法公约,其宗旨是通过督促缔约国完善刑事立法和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以达成一种共同刑事策略来有效惩治犯罪。
更重要的是,公约设立了一个“协作网络”,各缔约国可以全天不间断的进行相互协作。
这对在网络全球化的环境下打击犯罪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