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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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讲义

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讲义

前 言

 

  一、2012年《经济法基础》总体情况

  结构:

两大部分:

  

  二、题型题量及评分原则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合计

题量

24题

20题

10题

3大题(13小题)

67题

分值

24分

40分

10分

每小题2分

100分

54题74分

13小题26分

  三、各章节预测

  

(一)2010年:

税法4章占50%,其他三章占50%。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合计

一、总论

3分

8分

2分

13分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分

2分

1分

8分

13分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5分

6分

2分

4分

17分

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4分

8分

1分

13分

五、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3分

6分

9分

六、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分

4分

1分

4分

11分

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5分

6分

3分

10分

24分

合计

24分

40分

10分

26分

100分

  

(二)整体分数的把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重要性划分

章次

考情预测

第一层次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每章15分以上,共40分左右

第二层次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7个税)★

  每章在10-15分,共40分左右

第三层次

  第一章、总论★★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每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

  四、串讲原则

  1.讲解重点、难点,但不展开,不会猜题或压题,全面复习。

  2.串讲的内容不是教材的百分之百内容,讲解考试的要点。

  3.基础班、强化班内容的精华。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

2009

2008

考 点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4题4分

  法的本质、特征、分类、形式、行政复议机关、诉讼管辖、仲裁、行政处罚

多选题

4题8分

5题10分

4题8分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主体、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仲裁、行政复议的范围、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判断题

2题2分

1题1分

2题2分

  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协议、诉讼管辖、行政复议

合计

9题13分

8题13分

10题14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

要点

主体(2010考)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4类: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组织、③国家、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客体(2009考)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

①物。

②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③行为。

④人身。

  【关注】不包括:

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手写图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0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特别行政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二)法的分类(2008考)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注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六、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手写图示: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不适用情况

仲 裁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复 议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 讼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不实行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2010考)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区别: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八、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

3种情况不开庭: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

  

(2)审判结果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特例】一审终审。

适用于:

①特别程序、②督促程序、③公示催告程序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九、诉讼管辖(2008、2009、2010考)

  手写图示: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9项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2.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十、诉讼时效与执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

  手写图示:

  

  1.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010考)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三)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不同的法律文书

  执行的管辖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

(2008年考)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十一、行政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与申请(2009、2010考)

  1.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008考)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手写图示: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的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事项

  时间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侵权赔偿: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总结:

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别

  仲裁

  行政复议

  诉讼

  ①原则或制度

  4项

    

  4项

  ②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地域

  级别管辖

  级别-地域

  ③审理形式

  开庭不公开

  不开庭

  开庭公开

  ④判决

  一裁终局

  一级复议

  二审终审

  ⑤生效时间

  作出之日

  送达之日

  一审送达15日

 

  十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010考)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三种责任

种类

具体责任

民事责任

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2010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

2010年

考点

单选题

2题2分

  年休假时间确定、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

多选题

1题2分

  劳动合同的终止

判断题

1题1分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不定项选择题

1题8分

  试用期、医疗期、竞业限制

合计

5题(8小题)13分

  ◆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主体

要求

1.劳动者

  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例:

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岁)

2.用人单位

  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

(2)分支机构: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个不得

  违反规定的责任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2010年)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3种:

  

(一)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7种列举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重点是无效劳动合同)

两种效力

要点

劳动合同的生效

  签订立即生效(特殊:

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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