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secre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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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secret
前言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行为,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计划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4.工程质量控制;5.工程造价控制;6.工程进度控制;7.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8.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9.监理信息管理;10.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促,难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请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
济南市小纬四路46号,邮编:
250001,电子邮箱: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
xxxxxx
主要审查人员:
xxxxxxx
1总则
1.0.1为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促进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法、程序化和信息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编制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
1.0.3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4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实测实量
项目监理机构在对检验批一般项目进行平行检验时采取的现场量测。
2.0.2工程经济签证
按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经济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2.0.3监理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派驻现场的专职或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工作的人员。
2.0.4安全巡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5安全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所做的记录。
2.0.6施工总进度节点控制计划
项目监理机构为实现进度事前控制,依据施工合同工期目标编制的关键节点控制性计划。
3监理组织与准备工作
3.1一般规定
3.1.1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应依据监理规范、山东省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充分考虑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并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2监理规划编制应以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为依据,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针对性。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可打操作性。
3.1.3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合同交底、资料收集建档。
3.2项目监理机构
3.2.1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2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1的要求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应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J5009-2014附录表F.0.3的要求填写。
3.2.3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
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独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多于一项的。
3.2.4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一般不应少于3人,并应满足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专业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3.2.5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提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地。
3.2.6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9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2.10信息资料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施工阶段监理过程中文件资料及信息的收发、传递、整理、归档、借阅,并形成记录台账。
2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及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专题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3记录、整理工程资料台账,参与完善监理日志和完成监理月报。
3项目监理机构的图集、标准、规范等存放、借阅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并形成记录台账。
4工程影像资料收集、整理与存储。
5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对项目机构印章进行保管与使用。
6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求分别进行移交。
3.2.11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岗位职责公示制度。
2考核检查制度。
3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编审制度。
4监理日志的管理制度。
5监理月报管理制度。
6监理会议制度。
7检验检测制度。
8台账管理制度。
9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10廉政制度。
11行政后勤制度。
3.2.12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3项目调研
3.3.1调研形式主要包括资料搜集、施工现场查验、电话调查、访谈等。
3.3.2调研包括下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地理位置、投资额、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
2工程各参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施工现场交通、生活及办公条件等基本情况。
4施工环境条件。
5建设单位需求、项目的重点难点。
6监理人员需求情况。
7工程开工前的工作计划等。
3.3.3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编制人员配置及进场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工程开工前的工作计划等。
3.4监理设施设备与资料收集归档
3.4.1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所需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工程资料的种类、数量,以及提供方式和时间。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时间移交给建设单位。
3.4.2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工作需要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器具、标准书籍等。
3.4.3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设置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办公面积应与项目监理机构规模机构相适应,人均工作面积不宜少于5m2。
监理人员应着装统、佩戴统一的安全帽、佩挂统一的胸牌(卡)上岗。
3.4.4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配备统一的桌椅、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并做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执业守则、服务承诺、监理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人员从业证书、主要控制图表等上墙公示。
3.4.5项目监理机构宜配备信息管理平台设施,推行信息化管理。
3.4.6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提供有关资料。
1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许可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4)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5)气象、水文观测资料;
6)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7)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
9)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10)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2施工单位应提供主要资料包括: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及各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相关测量、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证明。
6)工程实施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3.5合同交底与合同分析
3.5.1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熟悉监理合同,并对监理合同文件进行交底。
合同交底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服务期限。
4工程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
5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违约的处理条款。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监理酬金与支付办法。
9其它有关事项。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对施工合同文件进行分析研究。
合同分析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期目标。
3质量目标。
4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承包方式及中标价。
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方式。
7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办法。
8适用的工程质量标准。
9风险与责任分析。
10违约、变更、验收、索赔、争议、解除等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方面要求的条款。
11其它有关事项。
3.5.3项目监理机构应形成合同交底与合同分析会议纪要。
3.6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3.6.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6.2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3.6.3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内容进行编制。
3.6.4监理规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服务内容、控制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6监理工作程序。
8监理工作制度。
9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9造价控制方法及措施。
10进度控制方法及措施。
11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方法及措施。
12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
13工程索赔的控制及费用索赔的处理方法。
1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15组织协调。
16监理设施、设备。
17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方案。
18旁站监理方案。
3.6.5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因设计、承包方式、工期和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规划进行修改,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6.6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理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6.7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
3.6.8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6.9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实测检查方案。
3.6.10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7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3.7.1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
3.7.2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
2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要求,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3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
3.7.3项目监理机构如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建议。
3.7.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提出建议并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认。
3.7.5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
3.8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3.8.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3.8.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予以审查。
2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
需要修改的,返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3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通过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发施工单位;
4因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较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组织审查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设计的工程可分阶段、分批次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3.8.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编审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健全;
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科学合理;
4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环保及设计文要求;
5质量、安全、进度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6进度计划应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与进度计划协调;
7安全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其他有关涉及建筑节能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具体措施应齐全、翔实;
9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3.8.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保留项目监理机构独立的修改意见文档资料。
3.9工地会议
3.9.1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授权项目监理机构专职信息资料员。
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确定各参建单位专职信息资料员。
7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参会各方会签后分发。
3.9.2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召开并主持监理例会。
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监理例会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总监理工程师理审核并经参会各方会签后分发。
3.9.3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加为解决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会议主持人介绍会议主题。
2参会各方针对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
专题会议纪要应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
3.10开工条件
3.10.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开工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2的要求填写。
3.10.2开工条件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10.3总监理工程师经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在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开工令。
工程开工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A.0.2的要求填写。
4工程质量控制
4.1一般规定
4.1.1质量控制应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要方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注重过程控制,不符合程序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1.2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涉及工程质量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数据资料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实测核验,满足规范要求的予以确认。
4.1.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偏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分析结果及控制措施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4.1.4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并形成独立的质量控制文件资料和实测检查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4.2现场质量控制的方法
4.2.1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一名监理员作为见证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
见证员应按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并建立试验台账,检验报告返回后完善。
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试验台账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表F.0.5及F.0.6的要求填写。
4.2.2巡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巡视不少于两次。
2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巡视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1.2.3旁站
1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旁站监理方案中确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按旁站方案实施监督。
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记录签字。
2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记录签字。
旁站记录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A.0.6的要求填写。
3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2.4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相关检测项目进行检测试验,对检验批进行独立实测检验。
4.3质量事前控制
4.3.1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2审核内容如下:
1)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
4.3.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的设定、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质量验收计划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审查意见记录。
审查意见应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1的要求填写。
4.3.3项目监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施工要求;
3施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