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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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依据
第三章规划原则
第四章规划范围
第五章分级保护规划
第六章土地使用规划
第七章建筑建设规划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九章游客容量规划
第十章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安全防灾规划
第十三章居民调控规划
第十四章规划实施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对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包括太极洞片区、卢湖片区)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旨在通过规划控制范围,规定土地使用性质与开发强度,确立建筑设施、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实施对风景区的有效保护,开发风景区的游赏与休闲功能,使风景区在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得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规划性质
《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深化与完善,是在对风景区进行功能划分和旅游项目策划基础上的以数据控制和图则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控制指标,是规范风景区保护与开发建设的技术性法规文件。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在有效的保护风景区生态、文化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
通过调整用地结构,提升功能,实现风景区功能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将其建设成安徽省乃至“长三角”地区著名风景区。
第四条规划内容
为了突出风景资源开发特点,强化保护要求,风景区内的任何建设活动,不管是综合开发还是个体建设,都应该进行控制。
为此,本次规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建构控规体系:
1.分级保护控制。
2.土地使用控制。
3.建筑建设控制。
4.道路交通控制。
5.游客容量控制。
6.基础设施控制。
7.环境保护控制。
8.安全防灾规划。
9.居民调控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1.近期,2006—2010年。
2.中期,2011—2015年。
3.远期,2016—2020年。
第六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通过由安徽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广德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实施。
在风景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及任何人类行为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章规划依据
第七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遵照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规章进行编撰,主要依据的法规与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修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9.《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1.《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建设部1992年11月16日发布)。
12.《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部1995年3月29日发布)。
1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
14.《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15.《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16.《安徽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
17.《安徽省广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18.《广德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0年—2020年)。
19.《安徽省广德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3年8月通过评审)。
20.《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年11月通过评审)。
第三章规划原则
第八条保护原则
严格保护风景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延续风景区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地方传统文化。
第九条发展原则
充分利用风景区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通过科学、积极有效的开发,凸现风景区游览休闲特色,在保护自然风景、挖掘地方传统文化、发展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第十条人本原则
科学处理风景区各建设项目的空间关系,在水陆交通、公共场所、休闲娱乐、饭店餐饮等休闲服务设施配置方面,强调人的舒适感和愉悦感,即人作为活动主体的美好感受,充分体现风景区建设以人为本的宗旨。
第四章规划范围
第十一条太极洞片区规划范围
根据《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太极洞片区位于广德县的东北,其范围北起分界岭、青头山、三洲山,南至小狮山、后座山、将军山南麓,东止皖浙边界的火烧山、人头山、金钟岭、大洪山,西沿四季卡、路青卡、橡皮烘,总面积为22平方公里。
其中在安徽省境内面积14.4平方公里,江苏省境内3.6平方公里,浙江省境内4平方公里。
本次控制规划区仅为其中的核心部分,面积约383.80公顷。
具体四至边界见《太极洞片区现状信息图》。
第十二条卢湖片区规划范围
根据《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卢湖片区范围北起七里店,南至陈坞村,东止甘溪沟,西临笄罩山,包括卢湖、笄罩山、甘溪沟、灵山等地区,总面积为71.87平方公里。
本次控制规划区仅是其中的核心部分,面积约671.12公顷。
其中陆地面积约497.17公顷,卢湖水面面积约200.67公顷。
具体四至边界见《卢湖片区现状信息图》。
第五章分级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分级保护区划分
对风景区进行分级保护区划分,明确规定各级区划范围及保护规定,从总体上规定各种建设活动和游赏活动。
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中对风景保护的要求及《广德太极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结合风景区实际情况,太极洞片区和卢湖片区均划分为三级,即: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保护范围详见《太极洞片区分级保护图》、《卢湖片区分极保护图》。
第十四条各级保护区保护要求
1.一级保护区保护要求
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本区。
2.二级保护区保护要求
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住宿设施,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3.三级保护区保护要求
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均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土地使用规划
第十五条规划内容
土地使用规划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等方面作出的控制性规定。
其具体控制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相容性、地块划分和用地面积等。
第十六条功能区用地
依据风景区自然条件、资源特点及本规划区的市场定位,对风景区进行必要的功能划分。
其中太极洞片区分为入口接待区、游览区、养生区、果园区、休闲区、居民调控区、生态保育区;卢湖片区划分为入口接待区、游览区、休闲区、居民调控区、生态保育区。
参见《太极洞片区功能分区图》、《太有洞片区总平面图》、《卢湖片区功能分区图》、《卢湖片区总平面图》。
太极洞片区、卢湖片区各功能区用地面积及规划位置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太极洞片区各功能区用地控制表
功能分区
位置
功能
占地(公顷)
入口接待区
片区南端
主入口、停车场
咨询接待、行政中心
24.36
游览区
片区正中部
观光游憩
160.13
养生区
片区中北段
养生文化、养生保健
26.67
果园区
片区东南端
养生区北端
乡野休闲、果品采摘
55.96
休闲区
片区花明湖
砚池湖西岸
住宿餐饮、会议度假
娱乐运动
63.27
居民调控区
片区东南、西南
新杭集镇
居民安置、农家乐
53.39
生态保育区
片区外围山体
生态保育、涵养
1816.22
附表二卢湖片区各功能区用地控制表
功能分区
位置
功能
占地(公顷)
入口接待区
片区中部
主入口、停车场
咨询接待、行政区
11.50
游览区
片区中南部
观光游憩、娱乐运动
364.71
休闲区
散落于片区内
住宿餐饮、会议度假
休闲养生
507.46
居民调控区
卢湖上游聚集点、甘溪沟、卢湖新镇
居民安置、农家乐
210.36
生态保育区
卢湖西岸以西
生态保育、涵养
6479.57
第十七条用地性质及其用地面积
依照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太极洞风景区规划用地涉及“风景点建设用地”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即:
风景游赏用地,指向游人开放、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包括风景点建设用地、风景保护用地、风景恢复用地、野外游憩用地、其他观光用地;
游览设施用地,指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旅游点建设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部、点、村、镇、城等)的用地,包括旅游点建设用地、游娱文体用地、休养保健用地、购物商贸用地、其他游览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指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居民点建设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村、镇、城等)的用地,包括居民点建设用地、管理机构用地、科技教育用地、工副业生产用地、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指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包括对外交通通讯用地、内部交通通讯用地、供应工程用地、其他工程用地、环境工程用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游娱文体用地,指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育、艺术表演用地,包括成林地、灌木林、苗圃、其他林地、竹林;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用地,包括果园、桑园、其他园地、胶园、茶园;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水浇地、其他耕地、旱地、水田;
草地,指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改良牧草地、其他草地、人工草地、人工牧草地;
水域,指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包括江、河、海域、滩涂、其他水域用地;
太极洞片区、卢湖片区不同性质用地平衡控制详见附表三、四。
附表三太极洞片区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公顷)
占用地(%)
现状
规划
00
合计
规划用地
383.8
100
100
01
甲
风景游赏用地
80.12
4.91
20.88
02
乙
旅游设施用地
82.04
0.12
21.38
03
丙
居民社会用地
41.79
7.00
10.89
04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7.58
1.42
1.97
05
戊
林地
23.40
32.23
6.10
06
己
园地
90.93
28.72
23.69
07
庚
耕地
21.95
25.60
5.72
08
辛
草地
35.98
——
9.37
附表四卢湖片区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a)
占用地(%)
备注
现状
规划
00
合计
规划用地
497.17
100
100
01
甲
风景游赏用地
132.79
0.86
26.71
02
乙
游览设施用地
214.53
——
43.15
03
丙
居民社会用地
10.29
20.16
2.07
04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11.72
1.44
2.36
05
辛
草地
100.84
16.24
20.28
06
壬
水域
26.39
4.83
5.30
注:
1.甘溪沟、笄罩山用地平衡未列于上表中
第十八条用地使用相容性
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容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调整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用地性质改变应符合风景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详见附表五、六、七。
其中:
风景游赏用地系指向游人开放,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系指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系指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
表中:
“√”表示允许修建,“☆”表示原则上有条件允许修建,“×”表示不允许修建,“△”表示原则上不允许修建,但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或公益需要,经采取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后可以酌情修建。
附表五太极洞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
序
号
规划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一级保护区
风景游赏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林地
园地
耕地
草地
水域
1
景观建筑
√
×
√
√
√
√
2
低层住宅
×
×
×
×
×
×
3
多层住宅
×
×
×
×
×
×
4
商业住宅
×
×
×
×
×
×
5
居住区或小区级配套公建
×
×
×
×
×
×
6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7
大中型商业建筑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邮电所、储蓄所)
√
×
√
×
×
×
9
大中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
×
×
×
×
×
10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11
小型市政设施(变电所、泵站、调压站、加油站
×
√
×
×
×
√
12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13
卫生机构
×
×
×
×
×
×
14
派出所、房管所、市政公用等基层修理机构
×
×
×
×
×
×
15
消防站
×
×
×
×
×
×
16
停车场
×
√
×
×
×
×
附表六太极洞风景区二级保护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
序
号
规划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二级保护区
风景游赏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林地
园地
耕地
草地
水域
1
景观建筑
√
√
×
√
√
√
√
2
低层住宅
×
☆
×
×
×
×
×
3
多层住宅
×
×
×
×
×
×
×
4
商业住宅
×
△
×
×
×
×
×
5
居住区或小区级配套公建
×
☆
×
×
×
×
×
6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7
大中型商业建筑
×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邮电所、储蓄所)
√
√
×
√
√
×
×
9
大中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
×
×
×
×
×
10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11
小型市政设施(变电所、泵站、调压站、加油站)
×
√
√
×
×
×
√
12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13
卫生机构
×
√
×
×
×
×
×
14
派出所、房管所、市政公用等基层修理机构
×
√
×
×
×
×
×
15
消防站
×
×
×
×
×
×
×
16
停车场
×
√
√
×
×
×
×
附表七太极洞风景区三级保护区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
序
号
规划地使用类别
适建建筑类别
三级保护区
风景游赏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林地
园地
耕地
草地
水域
1
景观建筑
√
√
√
×
√
√
√
√
2
低层住宅
×
√
√
√
×
×
×
×
×
3
多层住宅
×
☆
☆
×
×
×
×
×
×
4
商业住宅
×
√
√
×
×
×
×
×
×
5
居住区或小区级配套公建
×
√
√
×
×
×
×
×
×
6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7
大中型商业建筑
×
☆
☆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邮电所、储蓄所)
×
√
√
×
×
×
×
×
×
9
大中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
☆
☆
×
×
×
×
×
×
10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11
小型市政设施(变电所、泵站、调压站、加油站
×
√
√
√
×
×
×
×
√
12
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
√
√
×
×
×
×
×
×
13
卫生机构
×
√
√
×
×
×
×
×
×
14
派出所、房管所、市政公用等基层修理机构
×
×
√
×
×
×
×
×
×
15
消防站
×
×
×
√
×
×
×
×
×
16
停车场
×
√
√
√
×
×
×
×
×
第十九条用地性质变更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允许变更用地性质:
1.用地面积与规划面积相差较大。
2.对周围用地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交通或日照通风等)。
3.占用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占用基础设施或道路交通用地。
5.绿地中建设建筑密度>10%的设施。
6.较大幅度地超过规划许可的基础设施容量。
第二十条地块划分
依据地形条件、功能分区及旅游项目的规划,将太极洞片区划分为九个大地块,并进一步细分为二十一个小地块;卢湖片区划分为十二个大地块,并进一步细分为十九个小地块。
各地块索引见附表八、九及其《地块编号总图》,地块控制指标见各地块《控制指标》。
有关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按各地块控制技术数据执行。
附表八太极洞片区地块索引表
大地快编号
分地块编号
01
02
02—1,02—2,02—3,02—4
03
03—1,03—2,03—3
04
04—1,04—2,04—3,04—4
05
06
06—1,06—2
07
08
08—1,08—2
09
09—1,09—2,09—3
第七章建筑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规划内容
建筑建设控制性规划是为了维持良好环境条件,对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建筑物之间的群体关系作出必要的技术规定,其主要控制内容有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形式及色彩、环境景观等。
其中:
容积率,系指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之比(万平方米/公顷)。
容积率取值与地块区位、用地性质、现状条件、开发经济效益、政策等因素有关。
控制幅度详见附表十、十一,各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见分图图册和说明书。
建筑密度,系指建筑物基底面积与该地块用地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的确定与用地性质、区位条件、环境质量要求、现状条件等因素有关。
控制幅度详见附表十、十一,各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见分图图册和说明书。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室外入口处地坪标高至建筑物屋脊的高度。
建筑控制高度指允许的建筑高度最大值。
绿化率系指地块中绿化用地面积与地块总面积之比(%)。
绿化率指标与用地性质、环境质量要求、建筑密度等因素有关。
第二十二条控制指标
控制幅度见附表十、十一。
各地块详细控制指标见《控制指标》和说明书。
附表十太极洞片区主要指标控制幅度表
控制指标
功能分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控制高度(米)
绿化率(%)
入口接待区
≤0.64
≤25
≤15
≥40
游览区
≤0.05
≤3
≤30
≥75
养生区
≤0.06
≤3
≤8
≥82
果园区
≤0.01
≤0.5
≤6
≥90
休闲区
≤0.42
≤20
≤15
≥60
居民调控区
≤0.6
≤25
≤12
≥50
附表十一卢湖片区主要指标控制幅度表
控制指标
功能分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控制高度(米)
绿化率(%)
入口接待区
≤0.6
≤20
≤12
≥65
游览区
≤0.45
≤10
≤25
≥60
休闲区
≤0.43
≤20
≤15
≥55
第二十三条建筑形式及色彩
1.太极洞片区建筑,以二至三层的低层为主,建筑形式体现传统徽派风格,建筑色彩以白墙、青瓦为主。
限制各种艳俗色彩的建筑外装修以及彩色琉璃瓦。
2.卢湖片区建筑形式可以多样化,在继承徽派建筑元素的同时,鼓励中西结合,建设独具个性的建筑,色彩不限,层高以二至三层为主。
第二十四条环境景观
1.游览区内房屋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卫生等方面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