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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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新

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各部门、各支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属机构进行积分。

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的,不对本机构积分。

第六条 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将事实和情节核实后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 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工作督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积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十条 个人积分管理实行千分制。

最小积分单位为10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在支行或部门同值积分。

第十二条 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1000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800分的,在受到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个人积分达到1000分待岗处理。

每个积分周期,支行、部门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三条 经济处罚积分标准:

(一)、经济处罚金额:

300元(不含)以下80分

经济处罚金额:

300元(含)至500元(不含)100分

经济处罚金额:

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120分

经济处罚金额:

1000元(含)至2000元(不含)140分

经济处罚金额:

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160分

经济处罚金额:

3000元(含)以上300分

(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

警告300分;记过400分;记大过600分;降级700分;撤职800分;留用察看以上1000分;工作人员被开除的,个人不再积分,机构对应积1000分。

(三)其他处理积分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50分,诫勉谈话100分:

受外部监管机构等通报批评一次,市级120分、县级100分;受总行通报批评一次100分,因同一事项受到多级机构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通报批评对应积分计算,不重复计算,但因不同事项受通报批评应分别积分;调离原岗位100分;责令辞职、免职600分、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700分,限期调离以上1000分,工作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个人不再积分,机构对应积1000分。

(四)积分按照10:

1的比例对应单位绩效分值。

第十四条 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且数个行为触犯《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细则》同一项规定,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是最高不超过150分。

第十五条 一次发现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且数个行为触犯《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细则》多项规定,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是最高不超过200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一个或数个违规行为,按照《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细则》一次给予数个处理的,应按照数个处理中最重的处理对应积分分值进行积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后发生的违规行为,违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积分,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十八条 对机构和个人根据积分结果,按照本实施细则积分运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不再对该处理进行积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积分。

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检查机构积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于积分。

第三章 积分管理及程序

第二十条 总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行领导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内控合规、计划财务、风险管理、会计结算、个金、客户、安全保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向行领导提出对积分达到800以上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 轻微违规行为的积分实行“以部门条线管理为主”的原则,主要由各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在对管辖业务进行管理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各级机构组织的综合性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由检查组负责进行积分。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本支行、本部门工作人员和内设部门实施积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以下称“积分人”)发现本级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积分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进行积分。

即积分人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由积分人当场在当事人积分卡上积分。

如果不能当场积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按照简易程序积分后,积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内控合规部门提交《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第二十四条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组发现下级机构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积分的,由检查人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提出具体的积分意见,于检查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经派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的《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及书面积分意见送交内控合规部门进行积分。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违规工作人员积分,违规工作人员拒绝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积分的有效性,但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积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积分生效期为积分人填写《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的日期。

当事人对积分不服的,可在积分记入本人积分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议,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积分运用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可在年度考核时对直接管辖机构和部门的积分情况进行评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积分较高的机构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减发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积分应与个人绩效工资考核、评选先进、年度考核挂钩。

个人积分当年达到300分的,由管理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给予书面警示,且当年不能评先进,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个人积分达到400分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个人积分当年达到700分的,年终考核列入最低档;个人积分当年达到1000分的,应对其采取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限期调离、待岗等处理(根据情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次年积分再次达到1000分的,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机构、部门的违规积分作为人员使用、机构和部门奖惩的参考依据。

在工作人员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结果或其负责的机构(或部门)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在对机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评时,应将该机构(或部门)当年积分情况作为考评条件之一。

第三十条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总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酌情减轻或从宽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内控合规和人力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积分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增加或减免违规人员处罚积分,或不如实执行违规积分决定;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构和部门在开展各种检查中发现本实施细则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需要增加、调整或修改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由总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按总行规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附件2:

积分管理台帐

附件3:

违规行为积分卡

附件4:

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附件1:

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计划财务处

序号

内容

分值

1

财务收支不按规定核算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

10分

2

未按规定对日常财务进行例行检查

10分

3

对财务检查中发现的财务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10分

4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导致丢失

20分

5

未按要求完整录入固定资产数据

10分

6

未按要求对费用进行成本分解

10分

7

对大额财务开支未履行审批手续先开支,或财务审批未遵程序操作

10分

8

未尽全面财务清理职责导致遗漏

10分

9

未及时进行往来账核对出现账实不符

10分

10

财务记录出现差错,当日未能发现的

20分

11

报表漏报数据、逻辑关系错误、上报不及时受到人行或银监局通报

10分

12

由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查现金库,出现帐实不符

20分

13

未按相关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10分

 

合计

160分

会计结算部

序号

内容

积分

一、结算账户管理方面

积分

1

无开户资料账户办理业务

经办人:

50

分管行长:

80

2

开户资料不齐全办理业务

经办人:

50

分管行长:

80

3

未认真审核开户资料,未按规定正确录入客户信息,致使开户资料、证件不真实、不合规、不完整

营业室主任:

50

4

未按规定顺序装订开户资料

营业室主任每户:

10

5

备案类账户未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向人行备案

经办人:

30

6

核准类账户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发生付款业务

经办人:

30

7

临时账户、专用账户支取现金未上报审批

现金管理员:

50

8

未对照可疑交易类型进行可疑交易上报

报告员:

50

二、业务印章、密押管理方面

1

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各类印章、编押器和参数

责任人:

50

2

各级机构违反规定私刻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3

私自或不在监控范围内交接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4

将业务印章拿离业务场所

责任人:

50

5

业务印章专管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使用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6

乱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7

越权使用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8

违反印、押、证三分管的原则

责任人:

50

9

违反“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柜,人离章收”的业务印章保管制度

责任人:

50

10

违反规定更换、停用、收缴或销毁业务印章

责任人:

50

11

隐瞒违规刻制、使用、保管业务印章以及业务印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

责任人:

50

12

非营业时间未做到入库或保险柜(箱)加锁保管

经办人:

80

13

更换印鉴时未经业务主管签章

经办人:

30

14

事先在空白重要凭证上加盖印章

经办人:

80

 

三、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管理方面

 

15

未将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

网点负责人:

50

16

空白重要凭证未按柜设置《柜员空白重要凭证使用登记簿》

网点负责人:

30

17

柜员间擅自调剂空白重要凭证使用的

经办人:

50

18

重要单证账、表、实不相符

网点负责人:

50

经办人:

50

19

空白重要凭证跳号使用现象

经办人:

30

20

丢失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尚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经办人:

80

21

银行承兑汇票底卡与表外银行承兑汇票账不相符

经办人:

50

22

使用作废的空白重要凭证,或对作废的空重未按规定管理的

网点负责人:

50

分管行长:

50

23

大额空白存单未专人管理

网点负责人:

50

24

营业终了,柜面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未逐张清点,

责任人:

50

25

有价单证未视同现金入库保管

责任人:

80

26

空白重要凭证的调拨、使用、出售、保管、销毁未按规定办理

经办人:

50

27

超限额领用空白重要凭证

网点负责人:

50

28

未对营业网点核定限额(营业网点一次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柜员一次不得超过1周的用量,用量根据网点实际业务量框定)。

网点负责人:

50

29

网点负责人未按规定(至少每月一次)对柜面、大库空白重要凭证进行检查

网点负责人:

50

30

出售空白重要凭证时,未折角核对客户领购单上的预留银行签章

经办人:

50

31

未在监控范围内交接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

移交人:

50

接收人:

50

 

四、现金管理方面

 

32

现金库存账(表)款不符

责任人:

50

33

营业终了,未坚持核对库款、双人加封库箱

相关责任人:

50

34

库款未坚持入库保管的

网点负责人:

80

责任人:

80

35

未坚持网点日终双人结账,现金实物、钱箱余额与现金科目总账未核对的

责任人:

80

36

无特殊情况,库存现金超过总行核定的限额

营业室主任:

50

37

柜员间现金调剂未经网点负责人批准监交,未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录入不及时的

责任人:

50

38

大额存取款业务未坚持由有权人会同操作员双人办理的

网点责任人:

80

经办人:

80

39

未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同开同进同在同出同锁库房及换人复核账款、账实等

相关责任人:

80

40

现金、实物出入库房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未在监控范围内交接

移交人:

50

接收人:

50

41

抵质押品未按规定或信贷部门正式公函登记入账

经办人:

50

42

出入库未检查库箱上锁情况

经办人:

50

43

现金库房钥匙交叉使用的

经办人:

50

负责人:

80

44

现金库房备用钥匙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责任人:

80

45

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未双人当面收缴

经办人:

30

46

没收假币未当客户面加盖假币戳记的

经办人:

30

47

兑换残券未当客户面加盖“全额、半额”章的

经办人:

10

48

营业终了,金库钥匙未入专用保险柜保管的

经办人:

100

49

网点负责人未坚持每月查库(包括查现金尾箱、查重要空白凭证、查印鉴卡、查印章等)不少于四次(周未查库、每周不定期查库),部门负责人、支行分管行长未坚持每月一次查库的

部门负责人:

50

支行分管行长:

50

50

未按规定办理现金调拨业务的

分管行长:

80

责任人:

50

51

超用途、范围支取现金

经办人:

50

52

大额现金支取未按规定进行预约登记

现金管理员:

30

53

支取大额现金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审批或超权限审批、报备制度

审批人:

50

54

五、权限卡及授权管理方面

 

55

操作员在离柜或离岗时,未将退出操作画面的

操作员:

50

56

未按规定定期更换操作口令

操作员:

50

57

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操作号和授权号

操作员:

50

58

超越规定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责任人:

80

59

一人持多密码进行操作或自我授权的

责任人:

80

60

未认真审核授权业务内容的真实、合规、授“盲权”的对授权人

责任人:

80

61

人员工作变动,未及时注销柜员号

营业室主任:

50

62

违反《六盘水市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事权划分管理办法》规定的

网点负责人:

30

63

授权人员授权时未掩码

授权人:

30

 

六、上门收款业务管理方面

 

64

未成立上门收款领导小组

支行行长:

50

65

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未经上门收款领导小组审批或未与客户签订上门收款协议

支行行长:

80

66

未坚持双人办理上门收款、钱账分管、双人武装押运、运钞车接送的,给予安排工作的责任人

责任人:

80

67

《上门收款、收单登记簿》登记内容不完整

经办人:

30

68

上门收款专用证、上门收款收单登记簿及运钞车钞箱钥匙未专人保管使用和加锁入库

经办人:

50

69

上门收款未及时入账

经办人:

80

70

上门收款未按规定每月进行面对面对账

经办人:

30

负责人:

30

71

上门收款款项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手续

经办人:

50

72

办理上门服务时,未佩带上门服务证

经办人:

30

73

办理上门服务时,携带“现金讫章”.或已盖章的空白“现金交款单”

经办人:

80

 

七、账务管理方面

 

74

1、受理凭证,应认真审查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75

传票封面内容、印章不全、日期错误、凭证装订顺序不正确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76

受理过期支票、远期支票,如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77

受理汇款凭证、汇票委托书、现金收入凭证等业务,出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不符的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78

因客户送达凭证超过汇划或记账时间,不能当天处理业务的,须在凭证后注明送达时间,由客户签名确认,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超时次日汇划“字样,漏一项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79

受理的凭证所盖业务章日戳与营业日期不符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80

受理的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每笔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81

大小写金额书写不规范的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82

受理付款凭证、支票未盖单位预留印鉴章,未折角验印或虽已折角但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办人:

50

复核员:

80

83

受理的付款凭证背书不符或漏背书的每笔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84

取款人为个人支票上只签章,漏填身份证号码的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85

受理日期、户名、账号、金额涂改或凭证账号与记账账号不符的无效凭证和票据,每笔(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经办人:

50

复核员:

80

86

受理无用途、人民币等要素不全的凭证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87

丢失原始凭证

责任人:

80

 

2、业务处理

 

88

对公账户开立,应由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网点负责人审核签章,报有关部门审批。

录入的客户信息必须与申请书、预留印鉴一致。

并在处理业务报人行批准后及时送监督中心监督。

每笔

网点负责人:

30

89

其他账户开立,录入的所有信息必须与客户填写凭证一致,每项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0

印鉴更换,应由客户提供书面申请,网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启用的新印鉴应及时送达监督中心监督,延误一天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1

印鉴片应按规定填齐户名、账号、启用日期,盖齐新、旧印鉴等要素,漏一项

经办人:

10

审核人:

10

92

存款、取款、转账业务,录入信息必须与打印信息、原始凭证各项信息一致,每项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3

撤销及冲正交易凭证须配对摆放。

如遇特殊情况,冲正撤销未能配对的,须经主管签章并说明原因,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4

漏打印特殊业务交易单或其他各种业务交易单,每笔

经办人:

10

95

所有联行业务、内部账户业务必须经过复核,未经复核业务每笔

复核员:

10

96

凭证漏分录、分录不全、分录错误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7

凭证漏流水或流水错误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8

办理个人大额存、取款业务、贷款业务,需要摘录而未按规定摘录有效证件的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99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国债等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不按规定办理的,未验证记录、无有权人签章、摘录有效证件要素不全、无客户签章及签章不符。

漏一项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00

大额款项的存取、汇划有权人未审核签字(经办人未提交授权人审核签字的,处罚经办人)。

授权人:

50

101

各种汇款业务、中间业务未按规定收费的,根据少收金额大小比例,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02

科目用错的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03

特种转账凭证、错账冲账凭证、“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解汇款”等业务付出未经会计主管审查签章的每笔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104

各种业务凭证漏经办人章、复核人章,业务用章及章不到位、不清晰或错用业务印章每笔

责任人:

10

105

办理的特殊业务或需要授权的所有业务,授权后需授权人签字,漏签字的每笔

经办员:

10

授权人:

10

106

所有需要客户签名的凭证必须交客户签名确认,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07

自制凭证,凭证用错、账号用错、冲账有误、凭证收付款单位填反、账务不平、手工计息错误、填写不规范、涂改、要素不全、漏主管签章的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108

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摘录要素不全、申请书要素不完整、登记内容不符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109

挂失书编号错误,漏号、重号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10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入、使用必须体现在当天账务内,漏记账、重记账、误开、互串、传票发生数与领用单出、入不符,领用单漏主管签章的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10

111

重要空白凭证出现不符,调整时必须经主任签字注明原因方可办理,每笔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112

换折、销户未收回旧折(存单)的每笔(要求经办员继续查找,直至追回)

经办人:

30

复核员:

50

113

收回的活期存折未剪角

经办人:

10

114

严禁柜员(记账员、复核员)为本人办理任何业务

经办人:

50

115

严禁柜员一人持多密码或柜员之间权限密码混用

持有人:

80

116

网点柜员因各种原因虚增业务量或存款余额的,发现一次(造成事故、案件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经办人:

100

117

单边记账交易、内容不真实的每笔

经办人:

80

复核员:

80

118

511科目,严禁有借方发生额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3、账务核对

 

119

漏打印网点轧账单、柜员轧账单、中间业务轧账单、重要空白凭证轧账单、入库出库清单的,漏送监督中心监督的一项

经办人:

10

120

网点科目日结单记账凭证汇总不符,重要空白凭证轧账单与使用单证不符的每笔

经办人:

10

复核员:

30

121

经核实出现漏记账、重记账、记账串户等未引起经济纠纷的,每笔(造成事故、案件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经办人:

80

复核员:

80

122

各支行、营业部、核算中心于次月10日前必需将人行往来、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的对账单及调节表送监督中心进行监督,审查重点是:

每月余额是否核对清楚,未达账项调节表是否真实,是否实行换人对账方式,对账人员是否加盖私章和公章等,迟送一天

对账员:

10

网点负责人:

30

123

未换人对账的,发现一次

对账员:

30

124

因未认真对账造成余额长期不符(造成损失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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