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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住房建设规划

瑞丽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适应我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2005年为基准年,以《瑞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瑞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我市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模区为瑞丽市市区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不含畹町)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社会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文本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到2005年底,瑞丽市人口规模为11.7万人(其中非农人口4.5万人,流动人口2.7万人),规划区面积84km2,建设用地面积15.67km2,建成区面积13.5km2,人均使用面积39.98m2,人均居住面积28.98m2。

全市建筑面积34.31万m2。

第九条“十一五”期间,我市共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108978.69m2,均要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设。

第十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区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要345882.19㎡,根据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分析和加强对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房108978.69㎡,建设商品住房223403.5㎡。

廉租住房用房13500㎡。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住的住房需求。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

到规划期末,实现城镇户籍人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46.71m2,户均一套住房,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总

建设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40%以上;

限价商品房控制在140㎡/户以内;经济适用房控制在130㎡/户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70㎡/户以内。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计划如下:

1、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43680㎡。

经济适用房建设23400㎡。

2、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49306㎡。

经济适用房建设22744.50㎡。

3、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45295.2㎡。

经济适用房建设21750.3㎡。

廉租住房建设3500㎡。

4、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42042㎡。

经济适用房建设20080.3㎡。

廉租住房建设5000㎡。

5、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43080.3㎡。

经济适用房建21003.59㎡。

廉租住房建设5000㎡。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1、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加强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管理,重点保证中价位、中套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地供应,同时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坚持新增土地供应与存量土地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2、“十一五”期间,我市土地供应700.81公顷,用于住房建设。

第五章瑞丽市城市住房规划

第十六条根据《瑞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

规划期限为2005年—2010年,瑞丽城市人口规模为12万人。

近期规划居住用地700.81公顷,现状居住用地650.8公顷。

规划居住用地以一、二类居住为主,合理规划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适当控制一类居住用地,发展二类居住用地,以三类居住用地为辅的规划原则。

第十七条住房规划的用地布局

1、老城居住片区:

老城区保留总体空间布局,结合实际情况,以改善居住条件为原则改造为二类居住用地,并兼顾部分中、小套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2、南卯湖居住片区:

规划在320国道以北,南卯湖以南布局形成南卯湖居住片区。

团结大沟南侧,公路段小区东侧近60亩结合现状南卯湖水体及团结大沟的绿化空间、布局为有良好居住环境的一类居住用地,形成有建筑特色、小品、景观层次分明的居住小区。

在320国道以北附近居住区规划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适宜居住环境的二类居住小区,满足各类中、低收入群的需要。

3、弄莫湖居住片区:

弄莫湖中心区在《瑞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属行政办公区、体育用地和弄莫湖景区建设范围。

行政办公区北的住房建设规划应尽量满足公务员和企业,公司办公职员的需要。

在完善弄莫湖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景区特点,规划建设具有现代型的居住小区。

4、坎兰居住片区

规划在城市东部,结合规划工业园区的需要,以“分期建设”的原则,围绕产业的发展滚动开发,形成部分为产业服务的廉租房居住区。

对姐勒,芒良和芒岭等现状村寨规划予以保留,加于基础设备配套,传承傣家已有的建筑风格,形成具有民族风情特色的村寨。

第六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八条积极落实住房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40%以上”的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布局;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0%。

2.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路子。

限价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限定房屋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

限价商品房的户型结构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销售价格为同期同地段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75%--80%;销售对象主要从户口、经济收入、人均住房情况等三个条件限制,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允许配合城市建设需要选择了货币安置而尚未购房的拆迁户购买。

3.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划、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专项拨款,按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5%用于廉租住房(含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投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二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三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

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及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第二十五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六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

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

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九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划由瑞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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