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制史形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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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制史形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
1、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质剂:
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质剂:
周朝时的买卖契约,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五听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包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法经》: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
它是我国封建社.《法经》法经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6、子产:
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7、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
刑法志》: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8、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
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
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见P17——20)
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
答:
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剕(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见P28)
3、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见P46——52)
答: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
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
(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见P70——71)
答: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点思想,有3个方面:
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1断于法”。
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第2,“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3,“重其轻者”,这是指在履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到达预防犯法的目的,这1立法的指点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
(见P103——106)
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
开中国制度之先河,尤其是在经济中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商鞅变法中的经济立法为整个国家的经济保驾护航,为后来的秦国逐鹿中原,问鼎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立法,而且建立了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责任问责制度,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经济立法正文:
正文睡虎地秦简社会经济革新精神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
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
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
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
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
商鞅相秦,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除井田,民得卖买”,“急耕战之赏”《汉书·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
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把爵位分为二十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商君书·境内》)通过这些措施,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1地私有制。
云梦出土的秦简中,出现二十多个《秦律》的律名,其中专属于土地制度的有《田律》,还有涉及土地制度的《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还出现《田令》的名称。
用这些规定同《商君书》中的《垦令》《开塞》等篇、内容相对照,可以明显地看出其间的相互关系与沿革的轨迹,都表明了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3、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
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
《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5、《唐律疏议》: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
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
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8、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
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
1、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见P114——116)
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
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
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
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
文景时期尤为显著。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什么是“准五服以制罪”?
答: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
“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内容,影响广泛,一直持续到明清。
3、简述唐律十二篇的篇章和结构。
(见P189——191)
4、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见P231——236)
5、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见P269——275)
答:
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
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
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
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第11—14章)
1.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20分)
答:
清政府立宪举措:
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01年,清政府面临列强蚕食中国的局面,于1905年清廷派大臣考察列国宪政,以期仿效谋国家富强,其目的有三:
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
实施预备立宪是清廷不得巳而为之的结果。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大纲的精义有:
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
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
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意义: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
一是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二是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三是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四是《钦定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宪政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客观上对当时人们思想起到了不小的冲击作用。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
五是《钦定宪法大纲》它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但毕竟同旧有的传统封建法典不同,它打破了传统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六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
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
(20分)
答:
中国的法制历史源远流长,从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到秦朝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汉朝《九章律》,隋朝《开皇律》、《大业律》,唐朝《永徽律疏》,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直到清朝《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形成以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在结构上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融合,刑事法律规范异常发达,民事法律规范则处于从属地位,形成了“重刑轻民”的规范格局。
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一本于礼”、“家族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的巨大冲击,形成中西法律文化汇合的新特征。
晚清政府新制定的法律,均参照了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模式,从而彻底改造了传统中华法系的法律结构。
如在修律中产生了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中国法律史上从未有过的国会权力、权利义务等概念和内容。
从1902年到1911年,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初步形成了以公法与私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架构,迈出了与世界法律接轨的第一步,为我国最终融入传统大陆法系奠定了形式和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清廷的法制改革不了了之。
但是,中国法制“诸法分立”的进程没有停止。
民国时期,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进一步发展,基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化”的“六法全书”。
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
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苏联法。
革命根据地法一方面受苏联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当时国统区法律的影响。
不过前者是公开的,后者是潜在的。
苏联法的前身是作为大陆法系成员的俄国法;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则自清末以来一直以大陆法系为师,内容上虽然不断有变化,但形式、风格、组织、程序上自有难以逃脱的习性或胎记。
因此,新中国法的两个源头都是大陆法系的,而大陆法系的一个特点就是“诸法分立”。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
(20分)
答: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建树颇多:
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组织大纲》,共4章21条。
其特点主要是:
(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其历史意义在于,作为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也是当时国内资产阶革命党人、立宪派袁世凯为首的大地主买办阶级等各派政治势力,在列强暗中干预下,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
制定《临时约法》的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
《临时约法》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
其主要内容:
(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
它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及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
(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
《临时约法》的特点:
(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
(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修改宪法的程序,只能由2/3以上的参议院议员或临时大总统提出,并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同意后,才能进行。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首次将人民渴望的民主、平等、自由赋予法律效益,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项伟大创举。
它确认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思想深入人心,唤起了民主意识,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
(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在维护民主权利,一切依法办事,彻底否定了封建法统。
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
(1)保障人权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如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2)发扬“国魂”革除封建陋习。
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发布《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3)整饬吏治任人唯贤。
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
(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
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裁判所”,后改称“法院”;地方审判机构称作“审判厅”,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
(2)改革审判制度。
仿效西方文明的审判方式,颁布《禁止刑讯文》、《禁止体罚文》,废除封建的刑讯体罚制度。
(3)采用律师制度。
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拟《律师法草案》,实行律师辩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给几千年封建法制笼罩下的中国带来了一线新的曙光,民主共和、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保障人权、司法独立、法制原则等等开始深入人心,体现了民主思想和法律观,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20分)
答:
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
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
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内容。
(20分)
答:
一、宪法性文件: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毛泽东同志早在创造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政权时就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
至1930年7月党中央成立“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文件。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工农民主政权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条款,这是毛泽东同志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斗争的重要成果。
二、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
(一)土地革命前期
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土地问题决议案》。
要求没收一切土地属于政府。
(二)土地革命中期
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土地暂行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
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归无地少地农民的原则。
(三)土地革命后期
1931年12月1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规定“所有封建土地、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
”
2、明确没收土地的分配办法。
没收的土地归贫雇农、中农、红军战士;富农可分得一块坏土地;地主豪绅不分土地。
3、规定土地与水利国有。
答案补充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其中,土地立法有: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
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
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
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
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
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