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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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
行政法:
第一天
1.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无授权,则无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应当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
1.合理行政原则
平等原则:
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情况不同,任何差别对待都是合理的。
平等原则要求差别要符合理性。
差别对待要与事情的本质属性之间具有正当的、实质的连接关系。
比例原则要求:
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必须具有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1.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是指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活动应当公开。
公众参与:
①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直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③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注意:
“等”字,如没收32台电脑,数额较大,可以申请听证。
)
公务回避:
①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②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构成要件:
①存在授益性行政行为;②当事人对此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③利益具有正当性,值得保护。
不存在通过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诱使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情况。
1.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公共事务而对外部对象作出的行为。
内部行为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而对内部组织或个人作出的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①主体违法;②事实依据违法;③法律依据违法;④违反法定程序;⑤明显不合理(也称为显失公平、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五个要素均是行政行为违法的独立理由,任何一个要素违法,均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明显不合理:
①不正当的考虑;②故意延迟和不作为;③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1.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且重大违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明显且重大违法:
①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②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1.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主体:
法院、行政机关自己、上级行政机关、被越权机关。
2.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行政行为被撤销前的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如果撤销行为给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如果当事人有过错的,不予赔偿。
1.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
如果废止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法:
第二天
1.行政处罚:
是指以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的方式实现惩戒的目的。
(吊销、责令限期拆除、没收是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险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或财物实施的临时性限制。
3.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或证明。
行为类型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处罚
所有
所有-限制人身自由
所有-限-吊-新
警告+罚款
许可
所有
经常性许可
本地经常性许可
省规章可设定1年内临时许可
强制措施
所有
所有-限-冻
查封、扣押
——
强制执行
所有
——
——
——
∙经常性许可可以由法律、法规设定,规章无权设定经常性许可。
∙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能设定处罚、许可和强制,但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省级政府有权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必须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而且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许可的收费设定权:
法律、行政法规
1.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许可:
申请人可以委托申请,但应当亲自到场的除外。
3.申请许可缺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逾期视为受理。
4.申请延续:
需要延续的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做出决定,逾期视为准许延续。
5.许可的公开:
对于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需要公开。
12.一事不再罚:
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1.治安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2000元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2.处罚听证组织程序:
3日内申请,7日前通知(许可:
5日内申请,20日内组织,7日前通知)
3.简易程序:
【一般罚】公民50以下、单位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罚】公民200以下罚款或警告
16.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7.处罚时效: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为6个月)
18.传唤:
对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19.暂缓执行拘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②当事人主动申请;③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④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20.案卷排他: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但无案卷排他原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程序以外另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有案卷排他原则。
)
2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22.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23.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
24.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实施
(被授权对象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1.权利来源:
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
组织
1.权利来源:
法律、法规
2.授权对象:
组织
1.权利来源:
法律、行政法规
2.授权对象:
组织
被委托机关实施
(受托对象无行政主体资格)
委托对象:
事业组织
委托对象:
行政机关
禁止委托
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
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机关统一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强制措施权
1.直接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代履行:
行政机关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已经或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环境破坏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执行罚的限制性条款:
①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②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③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8.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行政法:
第三天
1.政府信息公开: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
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黑科技:
如果考到政府信息,直接打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文抄!
1.被告:
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
2.越权被告:
应当由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意思自治,即使越权被告还是他自己)
3.派出机构越权:
诉讼被告为派出机构,但种类越权被告为其所属机关。
4.共同行为告漏了:
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5.告错了:
法院发现被告有误的,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假共同行为:
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被列为第三人。
7.开发区管理机构:
①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作被告。
②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取得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被告。
③非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未取得授权,无行政主体资格,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1.经过复议案件的被告:
①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维持:
审过且结果没变)
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
改变原行为的处理结果)
③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起诉原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
没有实质审理过)
1.复议维持告漏了:
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超纲补充:
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当事人可以对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不能就原行为起诉。
1.原告:
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组织体原告资格的确认:
①股份企业:
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认为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企业名义起诉。
②投资人案件:
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资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③非国有制企业: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而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1.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或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三人:
是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