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国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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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就是立国、治国之策当中最基本的政策。
我国的基本国策,就是中央制定的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重大谋划和政策。
1.计划生育
(1)确立:
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基本内容:
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具体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3)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4亿以内,人民生活更加宽裕,全国人口受教育年限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到21世纪中叶,全国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接近16亿)后缓慢下降,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全面提高,人口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收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国家现代化。
(4)意义:
实践证明,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对外开放
(1)确立:
2007年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
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十七大报告》第五章:
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
(2)基本内容: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坚持扩大内需方针的同时,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参与经济全球化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
(3)特点及表现:
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开放,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开放。
同时必须始终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作为自己发展的根本基点。
(4)意义: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实行对外开放,符合当今时代特征和世界经济技术发展规律,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3.保护环境
(1)确立:
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基本内容: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重要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目标:
到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得到控制,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4)意义:
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实践证明,保护好环境就能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
保护环境直接关系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复兴。
4.节约资源
(1)确立: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2)基本内容: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3)重要举措:
①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②耗能大户每年提交用能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③促进节能有激励政策,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4)意义:
依据我国资源国情,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我国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推动整个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5.男女平等
(1)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基本内容: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3)意义:
性别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地保障了妇女权益,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提高了。
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
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妇女的卫生保健状况得到改善。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6.保护耕地
(1)确立:
1998年全国人大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基本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重要规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未来15年的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
规划期内,确保15.60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