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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审查注意事项范文

附件:

地铁系统营业线施工组织方案

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编制施工方案总体要求:

铁道部“190号文”第16条规定:

施工方案应包括: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方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应详细说明施工组织管理人员情况和劳力安排、工程与营业线设备的相对位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工程施工对营业线路桥设备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措施、位移沉降观测制度、应急预案等内容,特别是“行车条件、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缺一不可。

具体按路局“316号文”9大要素编制(施工目的、运输条件、施工准备、劳力组织、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技术标准、安全措施、应急预案)。

专项审查。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比如:

上跨架梁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施工单位内部审查时,必须经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局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签认;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公司)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监理报审。

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首先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按建设部“248号文”规定提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上跨架梁”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上跨架梁方案专项审核;

2、上跨架梁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架桥机;

3、上跨架梁不准使用“贝雷梁”架桥机;

4、利用旧桥进行施工作业,采用汽车吊吊装方案时,必须有地方道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书并经设计单位同意。

利用旧桥进行汽车吊吊装作业不确定因素较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东华公司安质部审批时应重点控制并向公司领导报告。

二、上跨架梁施工要求

1、提报施工封锁计划。

架桥机过轨、架梁和移梁按“上动下不动”原则提报封锁计划;既有线上方湿接缝、防撞墙施工和铁路相邻跨架梁作业(架桥机在铁路建筑限界内移动时),应列入施工封锁计划,不准利用列车间隔作业。

2、供电段配合施工。

按规定提出接触网停电配合施工要求,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处横隔梁湿接缝等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2m到4m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但须有供电段人员在场监护;采取防电防落装置施工时接触网可不停电。

3、桥面作业。

线路上方桥面作业采取保护措施(防抛网),防止高空料具、人员坠落;在安全措施中要求单列一章“防止高空坠落安全措施”,逐项列出危险源名称和采取的卡控措施。

4、架桥机起重核定吨位应大于本项施工吊装梁体重量的10%;

5、经拆装后的架桥机必须通过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证书(拆装一次检测一次);架桥机的技术特性、规格和操作人员持证资料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并报审。

6、应急预案中应明确:

架桥机空载过轨遇突发机械故障,处理时间又不允许时应立即停止过轨,加固锁定,先保线路开通。

7、备用发电机组,在施工前一天接通发电机电源试运转,架桥作业时司机值守,发电机处于热机状态。

8、落实专人确认梁体和梁座间尺寸数据,防止吊装不落位。

9、落实应急机具设备和抢险人员。

二、施工等级管理

1、施工等级的确定。

目前路局做法:

架桥机导梁过轨列为Ⅱ级施工,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2、Ⅱ级施工把关。

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铁路办事处、调度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路局运输处组织召开Ⅱ级施工预备会并拟发会议通知,通知由地铁公司起草,事先与运输处技术科联系。

地铁公司应提前3~5天组织Ⅱ级施工准备工作检查,按路局批准的施工封锁计划做好Ⅱ级施工专项方案(含施工方案示意图、作业流程网络图、工时分配和安全关键卡控表)。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资质不得低于标段负责人。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牵头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安排会务。

 

2010-03

 

“涵管顶进”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一、执行《关于加强营业线顶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工函〔2006〕915号):

1、各种管线过轨采用顶管施工(指采用泥水平衡法顶管施工、土压平衡法顶管施工、定向钻施工)时,可不开挖路基,但必须对线路采取预防护措施。

2、预防护措施可采取下述方法之一:

⑴长度12.5m的吊轨梁。

⑵跨度12~16m的D型施工便梁。

采取预防护措施时,要保证基本不扰动道床,吊轨梁或施工便梁不架空受力。

3、采取预防护措施顶进涵管的运营条件:

⑴在基本不扰动道床、吊轨梁或施工便梁不架空受力条件下,货物列车限速60km/h,旅客列车限速80Km/h。

⑵当发生路基下沉等特殊情况,致使吊轨梁或施工便梁架空受力时,吊轨梁限速25Km/h,D型施工便梁限速45Km/h。

二、安排施工计划注意事项

1、安装、拆卸吊轨梁作业必须在封锁条件下进行;

2、安装吊轨梁作业的封锁点安排在慢行开始后;

3、拆卸吊轨梁作业的封锁点安排在慢行结束前。

东华公司安质部

2010年2月

 

“地铁盾构顶进”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一、基本要求

1、委托工务段编制监管施工方案并在路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既有营业线线路预先做注浆加固处理。

二、行车条件

1、既有营业线线路注浆加固处理行车条件:

⑴旅客列车限速80Km/h,货物列车限速60km/h;

⑵执行《关于发布上海铁路局既有线粉砂土地区路桥设备注浆加固相关要求的通知》(工路桥函〔2009〕67号)。

2、盾构顶进施工行车条件:

⑴在既有线线路注浆加固处理后进行盾构顶进施工时(先加固后顶进),旅客列车限速80Km/h,货物列车限速60km/h;

⑵遇特殊情况需在既有线线路未经注浆加固处理前进行盾构顶进施工时(先顶进后加固),旅客列车限速80Km/h,货物列车限速60km/h,采取“吊轨梁”或“施工便梁”预防护措施,具体要求比照《关于加强营业线顶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铁工函〔2006〕915号)执行。

⑶盾构顶进速度。

盾构顶进速度控制在5~6环/24小时。

三、安排施工计划注意事项

1、安装、拆卸吊轨梁作业必须在封锁条件下进行;

2、安装吊轨梁作业的封锁点安排在慢行开始后;

3、拆卸吊轨梁作业的封锁点安排在慢行结束前。

东华公司安质部

2010年2月

“电力线过轨”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一、地方电力线跨越铁路的工程,必须经过上海铁路局批准(项目批文)。

二、办理电力线跨越铁路工程签约手续的单位应是路局批文主送单位(即地方供电局);施工单位应持有供电局书面委托的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三、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

1、地方电力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必须在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施工单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必须服从铁路部门专业指导,不准擅自施工。

2、由地铁公司牵头委托工务段(或路内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监管,受托单位负责施工方案报审、施工防护、车站登记和施工封锁计划提报。

3.现场交底。

组织地方电力建设(施工)单位、工务段、电务段、铁通公司和供电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电力线跨越铁路地点和施工影响铁路行车设备、安全设施、地下光电缆以及电气化接触网停电单元等情况进行现场交底签认;施工机械、料具堆放和搭设跨越架位置,由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确认。

四、施工计划报批。

电力线过轨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施工计划由工务段(或路内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路局审批。

五、施工条件。

施工单位在电气化铁路上方封网和拆网施工时,必须在接触网停电及封锁时间内实施,每次拉、拆网封锁时间不少于10分钟,供电段配合施工停电作业时间不少于10分钟。

六、跨越架搭设要求。

高度20米以下的越线架按《毛竹跨越架搭设作业指导书》(上海送变电工程公司企业标准Q/SBJA02-2003)搭设,同时必须增加地锚及缆风绳措施,确保越线架牢固稳定。

高度20米及以上的越线架搭设方案需专门设计。

七、执行《关于印发京沪、沪昆线(电力)越线架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工施安函[2009]100号)。

八、安全要求。

1、应尽量避开台风季节安排电力线过轨(拆除)工程。

2、越线架“抗风能力”需按当地频率1/100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或历史发生的最大风速检算。

3、风力超过6级时,停止施工。

4、越线架应搭设在铁路防护栅栏外,越线架距线路中心原则上不小于6m,距接触网回流线不得小于2米,防落网及过轨导引绳等最低处离接触网带电部分安全距离应大于3m。

5、越线架搭设前,地铁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及设备管理单位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越线架搭设完毕,组织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必须二十四小时派人看守越线架。

6、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准施工,电化接触网停电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听从供电段(维管段)指挥。

7、未经铁路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不准进入铁路防护栅栏。

8、施工结束后,拆除跨越架设施,做到工完料清。

2010年2月

“专用线和站场改造”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一、专用线设计:

主要到发线配60道岔,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轨枕,运量超过100万吨以上按直通要求设计。

二、与国铁接轨前,在临近既有线进行专用线施工时,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并提出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安全措施。

三、Ⅱ级施工。

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列为Ⅱ级施工,Ⅱ级施工由路局确定,在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Ⅱ级施工应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

四、站场改造中涉及的供电(电化)、电务和铁通通信等行车设备改造或新增工程,应委托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各自提出专项施工方案报路局业务处审批。

五、施工计划和行车条件均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提出。

比如插铺和拆除道岔、恢复线路和电务站场改造、信号开通、停用设备、接发列车(引导速度)等均应明确封锁时间和限速条件,失去联锁的道岔明确由工务钉闭,车站确认加锁,使用时手摇等。

电务关门试验联锁时间和相关信号设备开通时间或暂不开通,都应明确规定,重型轨道车配合施工和安排机车对线路进行压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均应按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六、按“316号文”规定,站改或线路施工,需要分步实施、分步开通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明确:

⑴每一步要实现的目标、完成的工作量、具体时间节点等。

⑵每一步要影响的设备(按工、电、供等工种)。

⑶每一步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配合的事项。

⑷每一步施工结束后设备发生的变化,施工单位必须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路局相关单位按规定提供分步开通后经签认的图、表等相关资料(如:

联锁关系图表,信号平面示意图,设备限界图表,线路、站场平纵面示意图,接触网平面布置图、供电示意图等)。

七、站场技改及技术站施工组织复杂的施工,在申报月度施工计划前可先行会同车务段(直属站)进行研究,初步拟定施工方案后再按程序申报。

八、按铁道部“190号文”第47条规定: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九、LKJ管理

凡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线路基础数据变化,均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报送流程:

施工单位经设备管理(接管)单位会审后→各地铁公司(本部工程部)→东华公司(安质部)→路局电务处、工务处、运输处、机务处。

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施工计划,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处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东华公司安质部

2010年2月

 

“下立交施工”安全审查注意事项

重点内容

1、应用文件。

查看应用的技术文件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文件是否正确并有针对性(经常发生错、漏)。

2、施工地点。

施工方案中应说清楚工程施工地点,应与工务段到现场共同确认线别、区间(车站)、里程(经常发生错、漏)。

站内施工应提供车站配线图。

3、工程施工与行车设备关系图。

查清施工影响范围内的行车设备状况,绘出工程施工与既有线行车设备关系图(平面布置图),标明需要保护或迁移的行车设备和地下管道、光电缆等设备的数量和正确位置。

4、保护措施。

方案中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比如:

线路地基、路基边坡、便梁支墩及基坑围护加固等(用图示说明);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过渡方案,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材料等。

5、下穿立交施工质量。

按《关于铁路下穿立交施工质量要求的通知》(工路桥函〔2009〕213号)执行,采用TQF-Ⅰ型防

水层技术要求和拉模螺栓使用方法应列入施工方案。

6、行车条件。

按“316号文”要求明确工程施工行车条件,

在施工方案中应单列章节。

比如:

基坑开挖、线路加固、架设便梁、箱涵顶进等都必须提出明确的行车条件。

7、架设便梁。

执行(上铁工函〔2009〕1728号):

在既有线路上安装、拆除D型便梁(含支墩、穿钢枕、纵梁就位、纵横梁联结、便梁拆除)必须在天窗点内作业,原则上应使用重型轨道车(吊)机械装卸便梁;钢梁扣件采用标准件,绝缘装置请电务

部门测试,电化区段便梁须接地,并请供电段和电务段共同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当线间距不足需拨道后架设便梁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拨道施工(含放散应力、接触网调整)应委托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干线施工应采用大型养路机械,一线施工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路局“316号文”第53条规定: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8、基坑方案。

注意按(上铁运发〔2009〕451号)规定:

“临近既有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

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应有顶进工作坑施工平面图、基坑保护、排水井点布置、工程地质、后背验算、整体稳定验算和墙体抗隆起验算等技术资料。

注意: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应按规定专项审查,支护设计及方案经上级审批,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临边防护。

具体参照《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65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

9、防止挖断电缆。

地下管线保护和防止挖断电缆安全措施是否明确。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

现场交底、明显标记;书面签认、保留资料;设备单位监管人员不到场不准开挖。

10、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畅通。

注意方案中有否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1、方案变更。

对照设计方案,确定需要设计变更的部分,应提出变更设计联系单报设计认可;施工方案需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手续。

1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按《关于印发〈营业线框构顶进作业限制慢行时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运基桥隧函[2006]15号)规定执行:

应力放散由设备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配合,在施工方案中应明确委托给工务段;按《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的补充规定》(工线函[2006]052号)要求安排应力放散。

13、施工组织。

施工方案中必须提出施工组织及其劳力安排计划(经常发生漏编劳力安排)。

14、机械装备。

施工方案中必须提出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名称规格和技术状态。

禁止使用未经年检合格的设备和状态不良的设备(较多发生漏编或考贝错误资料)。

15、施工进度安排。

按工程项目分类提出施工进度安排计划。

16、安全措施要求。

应包括:

施工车辆进出方案、挖掘机开挖既有线路基和轨下作业安全措施、无缝线路施工防胀措施、大型机械使用物理隔离和防倾覆措施、“一人一机”防护制度;线路和便梁沉降位移观测安排,确保正点开通措施以及组织指挥人员、关键岗位把关人员和劳动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季节性防汛、防胀、防台风安全措施,应急机具设备、材料和抢险人员安排以及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方法和联系人名单。

17、施工防护和驻站联络。

执行(上铁工发〔2009〕111号)和(上铁运函[2009]1315号)以及“工规”、“技规”相关规定。

18、施工封锁和限速规定。

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执行。

19、劳动安全和防止路外伤亡。

需要临时拆除栅栏时,施工单位必须与属地公安部门和栅栏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在防护栅栏开口处悬挂警示标志牌,设置临时防护设施,确保完好的全封闭状态,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与协议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对施工责任区内的防护栅栏活动门实施“常闭”、加锁和派人看守

20、工程消防。

执行(上铁公发〔2009〕193号)规定。

21、劳务工安全管理。

按“316号文”第53条规定执行;

22、施工道口管理。

按“316号文”第55条规定执行。

23、路局机供函〔2009〕72号文要求:

对供电线周围4米以内的大型机械施工,现场必须标画红线等物理措施。

24、需要供电段配合的施工按《上海铁路局工供联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上铁机函〔2007〕489号)执行。

比如:

线路拨道累计超过±30毫米、线路抬落道累计超过±30毫米,需停电进行接触网同步调整。

25、提供列入卡控内容的“四员一长”、“施工负责人”和“特种设备”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26、严格施工方案审查。

当发现施工方案严重错漏项、审批程序颠倒或未经内审和相关负责人签认、以及无施工地点、无劳力安排、无施工机械投入、无针对性安全措施、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明显不符等粗制滥造方案必须退回重新编制。

东华公司安质部

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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