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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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抽象行政行为: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
举例:
行政立法、指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文件审批
2.具体行政行为:
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
举例:
核发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
3.城市规划区内用“一书两证”,乡村规划区内用“乡村规划许可证”(两者不需同时发)。
(1)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4)城市规划区: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5)乡和村庄规划区:
4.整体规划体系
法定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城市和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和镇的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城市和镇的近期建设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非法定规划:
都市圈规划、城市概念规划、城市战略规划、城乡统筹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
5.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①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②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③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④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⑤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⑥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6.建设用地规划的两种土地划分方式:
划拨、出让
(1)划拨方式拿地的流程
①用地申请: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
②用地审核:
现场踏勘;征询意见(环保、消防、文物、土地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核定用地位置、面积、范围。
③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批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出让方式拿地流程
①地块出让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地块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地块出让合同;建设单位用地申请表。
③用地审核:
现场踏勘;征询意见;校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总平面图;核定用地范围。
④行政许可:
领导签字批准;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7.工程证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缺一不可
8.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填写建设工程申请表。
9.规划用地指标
(1)容积率:
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是衡量土地使用强度的一项指标。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2)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可以用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密度=(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地面积之和/用地面积)×100%
(3)绿地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地块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地块面积)×100%
(4)—红线: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绿线:
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黄线:
指对城市全局发展有影响、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建筑间距: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6)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7)建筑面积密度: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历史文化名城
(1)含义:
指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2)有效保护措施:
划定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社会活动提出相应的规划禁止和建设控制要求,以期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和空间尺度,防止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达到完整保护的目的。
在保护途径上,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①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内容为: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②按照不同保护界线采取相应措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界线称为城市紫线;针对不同界线的相应措施,保护措施分为禁止和控制;
③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相结合;开辟新区,建设古城
案例:
苏州——跳出古城建新城,迅速发展现代综合功能集中的新区,而古城主要承担居住、文化和旅游功能。
④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案例:
平遥,通过旅游收益增加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资金收入;有效保护,把握适度,防止过度开发,避免商业化。
(3)保护层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11.历史文化街区
(1)含义: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区域。
(2)最小范围:
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
(小于1公顷归于历史建筑群)
(3)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4)保护界线:
由内向外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可有可无)三个圈层
①保护区(即核心保护范围):
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精华所在。
②建设控制地带:
为确保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③环境协调区:
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外,根据需要划定。
12.乡和村庄规划
(1)哪些乡和村庄是一定要做乡和村庄规划的:
(2)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①有效控制城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
②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具体贡献;
③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④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3)乡村的公益事业:
乡村公路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乡村自来水生产建设、乡村电力供应系统建设、乡村信息与通信设施建设、乡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乡村生产与生活供应系统建设等。
(4)乡村的公共设施:
乡村文化教育设施、乡村医疗卫生防疫设施、乡村文艺娱乐设施、乡村体育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乡村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设施等。
13.节能节地
(1)节能:
①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②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居住建筑的建设
(2)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①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
②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
③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④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
⑤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⑥减少黏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3)土地管理:
①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
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
③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
④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
⑤强化村庄集镇建设和用地管理;
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监督检查
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查处具体怎么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