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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电子化业务指南doc18页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电子化业务指南(doc18页)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08.02.

 

 

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

参与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的主承销商、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的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询价对象、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参与方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开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

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

具备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资格的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其具体申请形式及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业务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上证所接受主承销商委托,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称“申购平台”)进行网下询价及申购。

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销商须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其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根据其申报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作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

(如为承销团,则由牵头的一家主承销商进行委托)

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主承销商须将网下发行电子化所需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主承销商委托,提供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并经发行人书面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和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工作。

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

(申购平台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14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取得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有关数据)

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

证券结算银行要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结算银行”),须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结算银行负责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1.1.3上证所准备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相关数据。

受理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的申请,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具体办理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在已通过业务、技术测试的各家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开立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该账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系统内开立单独的一个核算总账户,该账户用于全部配售对象申购资金的存放。

结算系统再按“每个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发行证券股票代码”的方式为每个配售对象建立专门的明细核算专户。

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配售对象网下申购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日常报备及维护其网站信息。

向上证所提供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的相关数据。

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据此确认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通过上证所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

其中股票代码和证券账户相同的应只有一条记录,如出现多条记录,则第一条记录有效。

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铸算银行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提供结算银行。

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股票代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指定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结算银行联系电话、传真、主承销商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以及配售对象注意事宜,主要为:

各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办理资金划入时,需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在申购款银行付款凭证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

第二章初步询价及申购

2.1初始询价阶段

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

询价对象利用CA证书登录“网下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模块”,完成初步询价报单,具体要求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2.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日日刊登初步询价结果及价格区间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

2.2申购阶段

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须利用CA证书登录申购平台,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报单,具体要求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主承销商需对证券账户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以确保申购证券账户的有效,即要保证证券账户不但已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而且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可正常参与交易的有效证券账户。

证券账号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购平台不做校验。

2.3申购数据的提供

主承销商在T日15时后可通过申购平台自行查询、下载申报结果。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累计投标询价截止日)15时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T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证所发送的累计投标询价申报数据后,自动核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并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将该核查结果与核算结果通过PROP发送给主承销商。

第三章资金代收代付

3.1资金入账

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T日16时前,配售对象选择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作为收款账户划入申购款,汇款时需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一个银行账户划出申购款,可以通过同一银行账户多笔支付,不得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付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家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其他”栏目中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

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如核查通过,则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处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以电子方式完成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的入账,入账信息中包含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核算总账户账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如发现不合规账户的划款,予以原路退回,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如因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或发行代码填写有误导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结算银行入账无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知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负责通知和协调配售对象调整备注信息。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16时后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家结算银行网下申购资金专户的资金,结算银行应予以原路退回处理。

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进账通知,按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股票代码”为单位实时核算代收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并通过PROP向主承销商提供查询界面,查询时间为T日9:

00至16:

00,超过此时间段PROP系统不支持查询。

由主承销商实时登录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或催款。

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及证券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

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主承销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T日16时资金到位数据,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沪市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余额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四),依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组织验资。

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主承销商根据验资结果,以及上证所提供的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数据,确定发行数量、价格、网下配售比例。

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于T+2日7时前通过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登记结算平台对配售结果数据做必要检查,检查原则如下:

1)、配售数量必须小于等于申购数量,否则校验不通过;

2)、配售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到账金额同时小于等于申购金额,否则校验不通过;

3)、证券账户错误校验不通过;

4)、证件代码错误校验不通过;

5)、流通类型和限售期限关系不正确校验不通过:

即流通类型为PT,则限售期限必须为0;流通类型为XL,则限售期限必须大于0。

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3.4退款数据的提供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得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于T+2日9时前按照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包括:

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募集款、股票代码数据等),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3.5退款

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至其PROP信箱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包括:

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配售款、股票代码数据等),对于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原路返回退款资金;对于主承销商募集款的划付,根据主承销商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结算银行必须在T+2日完成上述资金的划付。

第四章股份登记

4.1股份登记

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证券发行人应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五),明确股份发行中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作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

4.1.2登记数据的传送

主承销商于T日17时30分后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号、账户名称、以及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

主承销商于T+2日7时前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退款金额、配售款、证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通过PROP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据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数据办理股份登记。

主承销商应保证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其他

5.1特别需求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安排有特别需求的,须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

2.结算银行与我公司之间的数据接口,请参见我公司发布的《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银行版)》。

附件一

委托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就××××(股票名称)网下首次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向贵公司委托下列事项:

1、委托贵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我公司申购资金、募集款收付以及所承销股份的初始登记;

2、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向贵公司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股票代码等信息,委托贵公司按相关规则对其中证券账户代码的有效性信息进行核查并反馈本公司;在剔除无效证券账户信息后,将其它相关信息转发给网下电子化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3、委托贵公司通过在结算银行处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收取各配售对象的申购款,并办理入账手续;

4、根据配售结果,委托贵公司将各配售对象的应退款金额以及我公司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以及我公司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办理相关资金划付。

对于以上相关委托事项,我公司特此承诺:

1、我公司提供给贵公司有关各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股票代码及我公司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且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若因我公司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导致相关资金划付或相关操作出现错误,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2、我公司将按贵公司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若由于我公司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相应退款金额数据以及募集款金额等数据出现错误或者股份初始登记不实,我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

特此委托。

××证券公司年月日

 

附件二

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发行人名称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户名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账号

主承销商募集款收款银行名称

网下缴款开始日

网下缴款截止日

退款日期

主承销商自营清算编号

 

我公司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主承销商公章:

日期:

 

附件三

申请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顺利完成证券网下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我行特此向贵公司申请成为网下IPO结算银行,并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认可并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内容;

2、积极配合网下IPO相关技术测试,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保证网下IPO认购资金收付工作及时、准确和稳定;

3、按《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对网下IPO投资者收付银行账户合规性检查,对于来自不合规银行账户的认购款予以退回,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贵公司;

4、保证贵公司在我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划付;

5、严格按照《细则》及相关规定完成认购资金和网下IPO募集资金的代收代付;

6、以上事项如有违反,我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银行

年月日

 

附件四

沪市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余额证明

 

截至二〇〇年月日时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我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账号:

)中股票代码为:

的新股资金冻结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

特此证明。

 

银行名称:

公章:

日期:

附件五

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发行登记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方确认乙方通过以下途径取得的数据均为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的证券登记数据:

1、乙方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的证券数据;2、甲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途径发行但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乙方发送的证券数据;3、甲方的网下发行主承销商以相关规则规定方式向乙方提供的甲方网下发行配售结果数据;4、甲方向乙方送达的经甲方确认的书面数据文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甲方发行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第三条:

对于乙方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证券登记数据,甲方如申请对证券登记数据进行更正,甲方确认并同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乙方发送的数据调整通知即为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效更正申请,乙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办理登记数据的调整。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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