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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可撤销合同案例子doc

建筑可撤销合同案例子

篇一:

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简单、案例答案

合同条款简单、案例答案

1.哪些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根据《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样有: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搅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技术采用特定技术的专利或者有专利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保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制为:

土石方施工阶段,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卸机),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

所谓夜间是晚上22点至早上6点。

4.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有哪些?

《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起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联合体投标有如下的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6.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实践、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的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可撤销的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主要体现在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造成的。

(2)在合同订立时有失公平的合同。

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

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8.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调理》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伤,或者直接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伤,或者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哪些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建筑法》规定,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10.建筑工程竣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1.建筑工程的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债务的产生主要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建筑工程债务产生的最普遍及最主要的是合同。

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产生债。

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根据而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一旦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得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

1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采购、施工、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3)设计—采购总承包: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和采购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4)采购—施工总承包: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对承包工程的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13.建筑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14.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建筑施工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3)建筑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招标无效的。

同时还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格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15.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6.《绿色施工导则》提出了哪些节能措施?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的节能措施有:

(1)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的利用率;

(2)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例如变频技术等;

(3)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预防纠正;(4)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充分利用相邻作业区的机具资源;(5)根据当地气候,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资源。

17.造成工期顺延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简答题

18.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对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19.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两大类:

1.约定解除合同。

经双方一致协商,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合同的变更注意事项有哪些?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

(1)必须在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继续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劳动合同的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

五、案例题

一、.答: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案中,该办公楼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以保障其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建设单位将其分为3个标段,应当定性为肢解发包。

(2)对于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安装,尽管也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其各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保证安装质量,建设单位可以将其作为专业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二、.答: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甲取得房屋所有权是自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仍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甲与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法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甲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由于债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几个债权债务关系。

甲享有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在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甲有权与丙签订买卖合同。

虽然甲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每个1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和丙签订合同出卖自己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同时由于甲无法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答:

分析

(1)该服装厂未办理综合楼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项目。

根据《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该服装厂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即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让建筑公司开工建设,属于违法擅自施工。

(2)该服装厂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建筑法》第8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该服装厂未办理该项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就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所以该服装厂即使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3)该服装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结合本案情况,对该工程应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额度在42万到84万之间。

此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将该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13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建筑公司也要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该服装公司违反规划许可的问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至于原有的施工进度、质量等纠纷,则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答:

分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为,王某虽然是乙公司的项目经理,但他向丙租赁站出

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空白合同书,使丙租赁站相信其有权代表甲公司租赁架管、扣件。

(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见代理来承担的。

因此,甲公司对丙租赁站请求的租赁费用应承担给付义务。

当然,对于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权责任。

五.

(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建立的是一种三方关系,即派遣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后由派遣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并非一般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用工关系。

由于派遣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能够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证明。

因此,李某提出的与该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是成立的。

(2)实际用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法,可以有效外包劳动人事管理服务,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甚至可以转移或者规避员工管理上法律风险。

但是,这些受益都市建立在良好的劳务派遣秩序和优质企业的基础上。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时,应当注意考察派遣公司资质条件,管理秩序是否规范,派遣业务是否优质,以及使用的派遣劳动者是否与派遣公司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合同等。

否则,很可能会导致被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使劳务派遣方式形同虚设,并易导致实际用工企业遭受巨大的用工法律危险和员工经济补偿金等赔付损失。

六、

(1)《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系定作人对承揽的信任而加以委托,政法律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力。

因此,神武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复合法律规定的。

(2)基于定做人具有随时解除权,承揽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做人赔偿其损失。

而不可以主张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所以印务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得到法院支持。

但要求生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七、答:

(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

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

如果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受托人,即设计院。

因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同意。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

因为,虽然这一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人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张某等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

但这一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八、答:

(1)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1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本案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应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该公司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该公司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他们加付赔偿金。

篇二: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合同管理经典案例

第一章

【案例】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志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志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志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志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志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志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志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志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志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志勇成绩的肯定?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志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志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志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志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例中的买卖法律关系。

【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第二章

【案例】:

最近,A厂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A厂发一批布料。

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A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

于是A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

正在这时,A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

为避免重复购货,A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A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

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A厂。

请问:

如果按照《合同法》,A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分析】:

不能。

1.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

其次,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

再次,A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

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2.A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

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

而A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A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3.在A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A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A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A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1、不可撤销要约。

【案例】:

2003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

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

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5日的报价。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

合同已经成立。

2、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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