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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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篇一: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设帐户,贷款人将
贷款划入该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应按时将本息交至贷款人帐户。
第六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二、除非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三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的抵押担保。
三、若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财产全部价值。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抵押财产
清单》)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
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
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财产办理足额的保险。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
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物出险时保险理赔款在贷款人扣除本金、利息后多余部分应返还抵押人);抵押人应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
若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予以提存。
三、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本合同对应的其中某笔主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
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五、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
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
六、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
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
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抵押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财产抵押变更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
予以配合。
贷款的展期利率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展期还款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
未发生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臵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侵害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条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
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臵抵押财产清偿贷款:
一、抵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臵、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臵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
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二、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及其他违约责任:
(一)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
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四)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十二条信息使用: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
人、抵押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第种方式解决:
1、
篇二:
最高额抵押合同标准版
编号:
YZXD—XX—D002
最高额抵押合同
扬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扬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
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有充分理解。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
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司咨
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高抵字()第号
抵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人:
(1)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
(2)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
(3)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
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的全部金额。
(1)抵押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
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贷款、应付款保函、担保等。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其他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设定抵押。
上述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
第七条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篇三: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抵押人:
合同签订地:
XX年6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自愿以自有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抵押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为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
二、抵押物是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
三、抵押额度有效期,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
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务余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额度。
在该债权限额项下,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人对该债权额度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五、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实行余额控制。
该余额是指债务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务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部分。
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和抵押人仍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各项债务余额。
六、主合同,指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
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电讯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被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第四条被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权为在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抵押额度有效期
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担保债务的发生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
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抵押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二、在该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抵押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七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二、抵押人应以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
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抵押期间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第九条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二、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三、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四、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条抵押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
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的,有关登记文件由抵押权人占管。
具体要求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六。
二、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人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的,对最高本金限额内每一笔债务均有效,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抵押登记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所有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前,抵押登记期满的,抵押人必须配合抵押权人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
篇四: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
合同号: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屋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
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自月年日期间内向乙方发放借款,最高借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在上述借款期间内,乙方应在最高借款限额内逐笔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有权对每笔借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每笔借款金额以附件《借条》为准。
2、月利率:
。
3、借款期限:
自月日至年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存入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存入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借款存入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主要用于。
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且只能按照《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第四条支付借款条件
甲方已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1、本合同已生效,如甲方要求公证,本合同须公证机构公证;
2、本合同项下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相关证件、证明已交甲方保管。
第五条还款方式:
1、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日为结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2、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条特别约定了当
笔借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3、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地:
权属人: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权证编号:
房权证字第号
国用()第号
抵押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权利价值:
人民币(大写金额)/
评估价值:
人民币(大写金额)/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其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理,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需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并承诺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以其他形式交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
1、甲方将借款划入乙方指定帐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
2、甲方收回到期借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乙方应按时将本息交至甲方指定帐户。
3、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物上权利。
4、抵押登记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予以配合。
5、本合同对应的其中某笔主债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
6、如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乙方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三条乙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生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
1、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借条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甲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违反合同第十四条的保证;
5、乙方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7、抵押财产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甲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8、抵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9、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四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对其所有的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2、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3、乙方保证抵押物共有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