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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2013年1月

 

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性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煤矿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使安全管理逐步纳入制度化、正规化,狠反“三违”,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全矿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情特制定《樊家河煤矿三号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2条本《条例》经樊家河煤矿三号矿矿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3条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严格管理,狠反“三违”。

第4条发动群众、共同监督,对检举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第5条对查获的违章人员不但要按本《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还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学习。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6条每月安全办公会少于一次则罚安全副矿长、安监科长各50元。

第7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缺一次罚安监科长50元、

安全员50元、不参加安全学习会的职工罚款50元。

第8条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处罚,按违章处罚条款同等处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擅自安排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新工人上岗和未进行重新培训而调换工种的人员上岗的处责任者50元的罚款。

第10条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的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1条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

第13条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50元。

第14条戴手机、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

第16条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200元。

第17条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第18条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上班的罚款50元。

第19条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在抽风机房、变电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

第26条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

第27条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

第28条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爬矿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100元。

第34条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的罚款200元。

第38条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的罚款5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41条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割破风筒罚款50元。

第50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

第三节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放炮员的管理

1、放炮母线长度、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爆破的,一次罚款50元。

2、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架或距离低于0.3米的,一次处罚50元。

3、未按《火工产品管理》规定领用、运送、存放者,一次罚款100元。

4、对私藏、传借、丢失火工产品者,一次重罚5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5、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私自在更衣箱、宿舍内存放火工者,一次处罚500元。

6、放炮前未按规定清点人数,没有撤出放炮区域内人员的一次处罚100元。

7、放炮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或少设警戒、未发信号、发送信号时间过短、一次处罚100元。

8、放炮前、后,放炮母线没有拧成断路,处罚50元。

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者,处罚100元。

10、每次放炮后,未填写现场爆破记录及签字者,一次罚款50元。

1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2、在同一地点,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否则罚款100元。

1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爆破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4、爆破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放、乱放、乱扔,否则罚款50元。

15、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违反一项罚100元。

16、警戒员不坚守警戒岗位,擅自离岗者,处罚100元。

17、对报废雷管炸药未按规定擅自处理者,处罚100元。

18、放炮后未搜集未爆或残爆雷管的,每发处罚50元,并奖给拾到者每发50元。

第63条库管员的管理

1、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2.非放炮员不得领用炸药、雷管。

否则处库管员50元的罚款。

3、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不按规定装填水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3条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8条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2条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采用糊炮、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拣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90条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

第92条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2、巷道超过规定,处罚作业人员100元。

3、中线不及时到位,处罚负责人100元。

5、作业人员不按管理人员规定采掘者,罚100元。

6、在井下打架斗殴者,一次处罚100元。

7、采掘巷道被堵,不及时处理,罚主管负责人100元。

8、安监科下达的限期安全整改、拒不完成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罚负责人员一项100元。

9、采煤工作面及两巷10米内不畅通,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处罚班组长50元。

第98条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在空区采煤、拉煤罚款200元。

第101条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或扶起罚款100元。

第108条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8条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机电

1、对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在没有安检、登记前,擅自入井使用者,处罚使用者100元。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者,处罚200元。

4、非专业人员停送电时,处罚操作者50元。

6、井下供电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否则处罚使用者或电工100元。

7、井下供电发生漏电,没有及时处理及整改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8、井下发生电器着火,处罚负责人200元。

9、供电设备开关、接线盒、密封圈、挡板、无接地、少螺丝、弹簧垫,违反《规程》规定要求的,每项各罚主管负责人50元。

10、作业人员管理不当烧坏干变,每台罚款80元。

11、风机、水泵、煤电钻线不按规定悬挂,罚管理者100元。

第120条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失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6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8条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131条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5条故障设备不及时检修影响生产安全罚款200元。

第七节提升、运输、维修车间

第136条斜巷提升声光信号失灵继续作业罚款50元。

第137条不按规定使用阻车器、挡车栏罚款100元。

第146条绞车司机未听、看清信号或不回复信号就启动绞车罚款50元。

第147条绞车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绞车罚款100元。

1、井口挡车器失灵没有及时检修,一次处罚信号工50元。

2、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并不听信号工劝阻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3、信号工不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执行的,处罚50元。

4、斜井矿车上下放物料时,把钩人员因疏忽大意,造成跑车事故的,除一次罚款300元外,造成事故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绞车运行时,爬车者,罚款100元。

6、作业人员未检查矿车、连接装置、钢丝绳,罚款100元。

7、矿车掉轨、翻到时、未及时处理的,罚带班人员100元。

8、冬季下班吊帘没有放下的,一次罚款50元。

10、因精力不集中发错误信号,造成机械及事故的,除100元罚款外,追究责任。

1、提升绞车每天必须由专人检查,无检查、无记录,罚负责人每项各50元。

2、绞车主副司机不按《规程》作业,不填写记录者,每项各罚50元。

3、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造成矿车上吊,发生损坏、坠落矿车者,一次处罚1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

4、绞车房机电要害部位无挂警示牌,处罚负责人50元。

5、对设备安装、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者,除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外,另追究责任。

6、提升钢丝绳少于安全系数,不及时更换者,一次处罚负责人200元。

7、高空作业不带保险带者,一次处罚负责人50元。

8、在井口、井底车场焊接,未经机电部门许可,未采取安全措施工作的,处罚作业人员200元。

9、井下使用的矿灯发现无闭锁、损坏不及时修理、接触不良、时间不够的,每项各罚充灯人员50元。

10、充电工在交接班之前,必须把没有交灯人员的名单报调度室,违者一次处罚20元。

11、室内卫生不好,不按时冲洗矿灯者,一次罚款20元。

八节、锚杆、支护队

1、支护人员必须按矿规定时间上下班,否则一次50元。

2、支护人员进入井下,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发现离层顶板及时清理,否则罚100元。

3、工作面支护行距、株距要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面支柱有腐朽、折断、破裂或松动的,罚作业人员50元。

5、支护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睡岗,否则罚50元。

6、锚杆外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不予记数。

7、锚杆,支柱要存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未按规定执行者罚款100元。

8、工作面打倒支柱不扶的,罚款50元。

第153条上锚杆、锚索不打临时支护,冒险作业的罚款100元。

九节井下通风

1、局扇安装未按《规程》规定的高度大于0.3米,距回风巷口10以上的规定,处跟班队长100元罚款。

2、风筒挂设平直严密、逢环必挂、专风专供,不得出现花接、反接、破口(大于5cm),一项达不到要求,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3、必须确保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8米,违者对所在工作面跟班队长罚款50元。

4、严禁循环风、串联风、下行风不合格自然通风出现,发现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

5、定期对矿井、井下各工作面、硐室的风量进行测量、分配、调解,使风速、风量、煤尘均达到规定要求,如发现造成风流紊乱,气体超限,罚瓦检员100元。

6、对临时不工作的巷道(不大于6米的),必须打栏杆,大于6米的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违者对瓦检员罚款50元。

7、两巷贯通必须遵守《规程》第108条的规定,违者对主管领导和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8、局部通风机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送,非工作人员不得停送,否则罚款50元。

9、风筒脱节未及时接好,造成不安全或影响工作者,一次罚跟班队长50元。

10、在风门行走不及时关闭风门造成风流断路者,罚100元。

11、损坏风筒,不悬挂风筒者,每项罚款100元。

十节井下运输

1、防爆四轮车无照明、无制动装置、不能及时停车者,一项处罚50元。

2、防爆四轮车无皮带护罩,主轮护壳时,罚司机100元。

3、乘坐防爆四轮车者,一次处罚司机和乘车者各100元。

4、井下运送设备或材料时,四轮车司机必须按运送人员要求运送到地点,否则罚款50元。

5、防爆四轮车在运输过程中超速行驶者,罚款100元。

6、四轮车司机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按带班人员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采空区或警戒线以内,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节井口检身、考勤人员

1、检身、考勤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入井人员,不穿胶靴、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一次处罚50元。

4、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学习会,一次处罚50元。

5、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的,一次处罚200元。

6、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

7、检身人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50元。

8、对井口附近20米内卫生不好者,或者有烟头的,处罚当班人员20元。

9、对入井人数、时间不登记或登记不实者,罚50元。

10、对入井人员不按《入井须知》要求入井的,对井口检身工罚款50元。

十二节监控、调度室

1、监控、调度人员发生脱岗、串岗,一次各罚50元,造成后果的严肃处理。

2、上班迟到早退者,一次处罚50元。

3、保持室内温度均衡、卫生干净,违者罚款30元。

4、严防电脑操作过程中直接断电,违者罚50元。

5、严格执行监测系统每月调试一次,以防误差,违者罚款50元。

6、监测数据及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必须如实造册登记,违者处罚50元。

7、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违者罚100元。

8、严禁在监控主机上网、打游戏,违者罚款50元。

9、井下、地面不能正常通讯、信号中断没有及时处理,处罚负责人100元。

十三节抽风人员

1、抽风人员必须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

在交班时作好交接班记录,否则罚款50元。

2、上班前严禁喝酒,违者罚100元。

3、主扇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否则罚100元。

4、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私自停机,并认真填写记录不得丢失。

否则罚50元。

5、在风井30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发现一次罚50元。

十四节安全员、带班人员

1、下井安全员、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否则罚50元。

2、安全员、带班人员要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休班,空班,否则罚款100元。

3、交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确认井下安全状况后签字,否则罚50元。

4、安全人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电气设备、爆破、火工品存放、水、路等。

哪项影响生产或出现不安全事故罚当班安全员100元。

5、本班未处理的隐患或需要下班处理的隐患必须在交接班过程中说明,否则罚款100元。

6、瓦检员必须在开工前提前检查瓦斯、煤尘、通风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7、瓦检员实行“三对口”制度,瓦斯牌板、瓦斯手册和瓦斯日报表数据不符者,罚款100元。

十五节掘进机

第149条掘进机不定时检修保养造成事故,罚队长200元。

第150条掘进机司机开机前3分钟不发报警信号罚款100元。

第151条掘进机司机擅自改动或甩掉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用罚款200元。

十六节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1、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财产和人员利益免受损失的,一次奖励100元。

2、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原材料有重大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3、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成绩的,一次奖励300元。

4、敢与违章行为作斗争,并能积极检举、汇报、制止成绩显著的,一次奖励200元。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一次奖励200元。

6、对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好,全班组无“三违”现象、无工伤的,一次奖励班组500元(生产奖与安全奖除外)。

 

第三章附则学习使人进步,相信能就一定能成功

第154条本《规定》未包括的“三违”行为由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155条本《规定》从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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