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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律知识课件

基础法律知识

1、问:

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答: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就业培训

3、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

(1)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4、问:

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答: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

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双失双下”人员:

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下岗的人员;

(3)城乡低保人员:

是指申请认定时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

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5)单亲家庭人员:

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是指持有效《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的人员;

(8)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城镇家庭零就业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家庭成员均未实现稳定就业的。

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家庭成员; 

(9)被征地农民:

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国家征用的人员;

(10)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11)军队退役人员:

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转业证》的军队退役军人。

5、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政策有哪些?

答:

(1)免费职业介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6、问:

设立(境内)人力资源资源服务职业中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设立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条件:

1、不少于20万元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2、有不少于40平方的建筑面积经营服务场所;3、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者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职业中介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事人才

7、简述职业培训的对象和类型?

答:

培训对象:

城乡新生劳动力、在职人员、城乡创业者、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

培训类型:

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8、问:

如何确定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级别?

答:

国家职业资格由低到高一般有五、四、三、二、一共计五个级别,参加五个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后可分别获取五个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规定,确定申报的级别。

9、问: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是否一定要参加培训?

答:

不一定。

申报条件里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培训学时数,或考生自愿参加培训的,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0、问: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答:

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

11、问: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主要特点是?

答: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主要特点:

一是评聘结合;

二是有数量岗位限制,即在定编定员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的合理结构比例;

三是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任职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

四是先由专家评定任职条件,再由行政领导聘任;

五是不搞终身制,职务有任期;

六是不搞通用制。

12、问: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获取途径?

答: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初定。

(2)评审。

(3)考试。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有: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的初、中级资格;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有:

其余职称;通过考评结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有:

经、会、统、审、卫的高级资格。

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初、中、高级全部通过考试取得,国(境)外均予以认可。

13、问:

职称与工资待遇是否挂钩?

答:

(1)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与待遇紧密挂钩。

凡是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工资待遇的基础就是职称。

没有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与职称没有直接联系。

(3)企业工作人员的职称与待遇挂钩。

凡在工作期间,其待遇与单位是否聘用到相应岗位上有直接关系。

退休后,与待遇有挂钩,而且在逐步提高。

(4)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14、问:

在外省评定的职称江苏省是否认可?

答:

(1)经过评定的职称在江苏省不予以认可,需参照原取得的职称级别,参加江苏省同级别职称评审,通过后方予以认定。

(2)通过考试取得的,则予以认可。

15、问:

事业单位的分类?

答:

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3)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6、问: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

答: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可分为四种:

(1)短期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签三年以下的合同。

(2)中期合同:

对岗位需要较长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簦四年以上的中期合同。

(3)长期合同:

订立至退休的合同(又称无固定期合同)。

(4)项目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又称项目合同)。

17、问: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有几类?

答: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分为: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18、问:

事业单位申报参公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

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必须同时具备:

1、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9、问: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内容有哪些?

答: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内容包括:

思想表现、工作业绩和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主要包括:

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20、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几级?

答: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

养老保险

21、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哪些内容?

答:

(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

(3)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4)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22、问: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3、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24、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5、是否只要到达60周岁,就可以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6、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是否可以补缴?

答: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7、问: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苏劳仲委[200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8、问: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部分是否退还?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29、问: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哪几个档次,能否自由选择?

答:

根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0、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所称的缴费年限包括哪些内容?

并加以说明。

答:

《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

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

31、问:

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转移?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32、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33、问:

江苏省从什么时候开始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8%缴费?

答: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34、问: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35、问:

基本养老金是如何组成的?

答: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6、问:

国家和省对于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7、问: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申请人员先到原就业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将《缴费凭证》交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

(2)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以后,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将《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寄给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4)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及转移资金后,将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录入软件系统。

38、问: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9、问:

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对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答: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40、问: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1、问:

新农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包含哪些内容?

答: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2、问:

新农保基金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请具体说明。

答: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设100至600元6个挡次,由农民自主选择,同时鼓励增设更高缴费档次,多缴多补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市、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3、问:

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44、问:

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5、问:

如何缴纳新农保的保险费?

答:

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由个人提出申请,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户籍所在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新农保手续后,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46、问:

新农保制度能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衔接?

答: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正在制定当中。

等衔接办法出台后,可以根据具体政策要求办理转接手续。

47、问: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8、问: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至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9、问: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如何支付?

答: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50、问: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51、问: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和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工伤保险

52、问: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3、问:

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4、问: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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