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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协议

编号:

 

财务顾问合同

 

_____年___月

财务顾问合同

甲方: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联系地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因其融资业务事项需要专业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为此,甲方特聘请乙方作为财务顾问;

2、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证券公司,为满足甲方的上述需求,乙方拟提供其所需的财务顾问服务。

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财务顾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发行的“**信托·**经开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的融资渠道安排及其它相关事宜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职责

1、在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职责如下:

(1)向甲方介绍潜在的符合信托产品投资资格的客户,并进行客户维护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2)为甲方操作信托项目提供可行性分析建议和意见;

(3)协助甲方及相关方制订具体信托项目融资整体方案;

(4)协调参与具体信托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5)负责为甲方介绍关于具体信托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面的专业信息。

2、经协议双方书面同意,乙方的上述工作职责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3、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咨询服务只作为甲方的参考意见,甲方根据乙方咨询服务意见所作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取得相应的书面报告或信息资料。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保证在人员、时间等安排上配合乙方做好财务顾问工作;

(2)甲方应保证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须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数据及其它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建议,甲方应及时反馈意见和做出决策,以便进一步配合乙方工作,有利于相关计划的补充和完善;

(5)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完成其财务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和保险费等;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专业意见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对外泄漏;

(7)甲方保证不得在合作中,以乙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在其推介的具体信托项目服务中或与推介项目相关的甲方的任何其他项目中有权作为甲方财务顾问,提供相关服务;

(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所推介的具体信托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2、乙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指派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咨询、建议、策划、方案或其他必要的服务;

(2)乙方应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维护甲方权益;

(3)依据本合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具体信托业务融资的各类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4)在具体信托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帮助甲方与有关部门或机构沟通、协调;

(5)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6)接受甲方对财务顾问等有关事宜的监督;

(7)乙方应向客户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8)乙方保证在提供第三方咨询服务时,不存在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情况;不存在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9)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向甲方介绍的潜在的客户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甲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10)乙方有义务识别和核对客户身份,确保客户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签约和交款,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乙方应将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的要件(认购资金付款证明,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以及签署完成的信托文件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传递至甲方存档、备案、登记。

第五条财务顾问费的支付及发票开具

1、财务顾问费支付

财务顾问费30万元甲方应一次性划至乙方以下收款账户:

账户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2、发票开具

乙方收到财务顾问费后应及时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本合同双方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已获得全部必需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3、保证向对方提交的文件资料是真实、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

4、本合同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八条保密

1、双方对于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均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保密信息向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乙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5)乙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2、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改保密信息。

3、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仍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或者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并向对方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财务顾问费的,除必须立即支付财务顾问费外,还应自合同约定的支付财务顾问费之日的次日起,赔偿乙方每日财务顾问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2、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合同。

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签署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除非该无效条款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其他条款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

3、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时间:

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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