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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婚姻家庭法教材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2008多选】★婚姻的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含义是: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

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

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

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

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2009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制度:

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从前到后)三种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是指一群男人和一群女人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低级阶段。

只有同辈份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

(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群婚制恩格斯)——高级阶段。

伙婚制,普纳路亚家庭。

同辈旁系血亲间禁止通婚。

兄弟姐妹通婚被禁止。

【2008单选】恩格斯说:

“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这里的野蛮时代是指:

原始社会的高级阶段

【2008单选、2009单选】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后来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普那路亚群婚

(二)对偶婚制——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

(结合不牢固)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四、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2008多选题】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

3.文化教育功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

【2011名词解释】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2008单选、多选、2011单选】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三、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

【2009多选、2010多选、2011多选】

(1)宪法和法律。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部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据和必须遵循的原则。

其他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

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

主要包括:

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3)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1、2003、2011

(5)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

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古代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

(二)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3.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

英国早期的立法改革是比较缓慢的。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

在美国,合法婚姻的成立有三种方式:

一是依各州法律而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第一部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2、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

2001年修正,2001.2003.2011三次司法解释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

第二,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条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分析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形式:

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

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娃娃亲,指腹婚或童养媳等。

(2)禁止买卖婚姻。

——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

拐卖妇女而买卖婚姻,放飞鸽(骗婚骗财)。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联系:

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

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

(4)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

父母因子女选择的对象不合己意而阻挠,干涉;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5)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

A对第三者的处理。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对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制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刑法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B对婚姻关系的处理。

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

C财物处理。

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

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D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划清包办与父母主持,本人同意的界限。

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历年简答题】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

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2009单选】

借婚姻索取财物:

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购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

买卖婚姻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是不自愿的,特别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索要财物的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存在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男女双方基本上是自愿的,一般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

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自愿赠与。

自愿赠与是合法的,财物并非成婚的先决条件。

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骗取钱财。

后者以婚骗财,无结婚的真实意思,按诈骗处理。

悔婚或离婚时的彩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未办结婚登记但办了婚礼而同居生活后的彩礼纠纷,参照上述酌情返还。

2婚姻被宣告无效,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酌情返还。

3返还额度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方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

4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还可以是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

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不支持。

二、一夫一妻原则72

一夫一妻制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二)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形式:

①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登记结婚。

②结婚登记未解除前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③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然与之登记结婚。

刑法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未解除前与他人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

与事实重婚的区别标准:

以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的人认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

刑法260: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261: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第二章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

(一)亲属:

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妻族(或称妻党)原来也列为外亲,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唐、宋时代。

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类,在礼与律中确立了宗亲、外亲、妻亲三分法的体制。

而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

(一)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011单选】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二)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2011名词解释】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父同母

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均不受婚生与非婚生的影响

【2008、2009、2010名词解释】拟制血亲:

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

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

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

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2008多选、2009多选】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

己身血亲的配偶。

即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

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己身配偶的血亲。

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

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己身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

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例证。

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意义。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一)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

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例如:

己身与外祖父母、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父系本位,重父系亲而轻母系亲的。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重轻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需要指出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例如:

己身与伯叔之子女(堂兄弟姐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己身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

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2008名词解释】旁系血亲:

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例如:

兄弟姐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源予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等。

这些血亲均为旁系血亲。

(四)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间等。

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前者如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叔伯姑舅姨等,中者如姐夫、嫂子、伯母、舅妈、侄媳等,后者如妯娌、连襟等。

二、亲等

(一)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的。

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

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当代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另一些国家采用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则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2009简答题】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

以已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亲等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越多,表示亲属关系越远。

例如:

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

②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第三步,将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2010单选】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三亲等旁系血亲;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2009单选】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②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

——与罗马法计算法相比,前两步相同,第三步不同。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

第二步,分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

第三步,如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以此相同数为亲等数;如亲等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亲等数。

例如:

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亦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由于旁系血亲的行辈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反映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3.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在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中,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都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如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

这种表示方法也可用于直系血亲。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

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如己身与父母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是二代。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也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

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

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计算步骤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应注意:

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因此旁系血亲的代数比寺院法亲等数多“1”。

我国以代来计算简便易行,但不够科学。

例如自己与伯叔姑是三代旁系血亲,与他们的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旁系血亲。

表面上代数相同,但实际上,自己与伯叔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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