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河南省政策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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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河南省政策法规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
2、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面貌大大改观。
但是我省城镇数量少、规模小,城市化水平不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均水平仍比较低,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位置极不相称。
要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必须加快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建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多渠道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投入、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有偿服务)、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
(二)各市应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作为本级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城建资金的筹集,承担债权债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国外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有条件的要大胆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也可以采取资产收益抵押、股份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四)对已建成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经营权、股权,经批准可以进行出让、转让。
出让、转让的范围和形式由各市政府自行决定。
(五)遵循“级差地租”原理,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要走以地生财、以地兴城的路子,在盘活城镇国有土地资产上作文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途,要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已出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七)要把利用外资的重点放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上,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八)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截留、挪用。
各级城建、财政、审计部门要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定期进行监督审计。
(九)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项目布局、资源配置、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先进性等进行严格论证和选择,补充和完善项目库,做到建设一批项目,储备一批项目,保持合理的在建规模。
二、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十)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按照“对居民保本微利、对工商企事业单位合理计价”的原则,有计划地适时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进行调整。
(十一)在实行分类水价的基础上,对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对其它用水逐步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为保证供水高峰期供水,对水资源紧缺或季节性消费明显的城市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已列入计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经批准可收取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计入城市供水价格。
三、加快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建立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和经营机制
(十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要建立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机制,建立政府对市政公用产品、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财政补贴和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机制。
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政企分开、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十三)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可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组建为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除管网部分外,可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股份的比重,包括实行特许经营。
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节约支出,增加效益,扩大积累,实现良性发展。
(十四)各城市政府都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公交企业发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公交事业发展资金。
公交企业要加快内部改革,实行定岗定员,减员增效,竞争上岗,优胜劣汰。
要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提高服务水平。
在重点支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前提下,适当发展其它客运。
大型公交企业可逐步改组为国家投资或多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企业可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十五)城市环卫、市政管养维护、园林绿化等单位要实行政事分开,按任务量拨付经费,预算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
同时要加快内部改革步伐,减员增效,竞争上岗,下岗分流。
提倡成立环卫专业公司,鼓励城市园林绿化单位开展以结合本身业务为主的有偿服务,多种经营。
支持市政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跨地区承建市政工程。
(十六)城市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情况比较复杂,要慎重决策,逐步推开。
各级城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把改革推向深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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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城〔2004〕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现将《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行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执行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制定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组织施行。
市、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六条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规范性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优先授予其特许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八条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审定和监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特许经营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和设施的先进性,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要遵守相关的法规规定,场站设置和管线改造应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
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特许经营者对取消特许经营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由主管部门逐级报告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
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在生产或服务中,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国家标准、规范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二)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或变相收取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的;
(三)向社会提供不合格产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0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己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必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省人事厅 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省工商局 省地税局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市政公用行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市政公用行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和市政公用设施水平及运营效率低下,严重制约和影响我省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使我省市政公用行业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对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促进市政公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市政公用行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全面放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培育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体系。
二、范围和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努力实现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
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
通过事改企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主管部门与市政公用企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加快推进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度。
(二)投融资方式改革。
全面开放投融资市场,鼓励民营资金、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投资市政公用行业。
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等多种形式,实现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
采取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等方式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运用转让一经营一转让等手段,盘活现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
充分发挥政府授权成立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融资作用,通过对市政公用行业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有效经营市政公用行业无形资产,通过有偿竞买等办法,出让加气站经营权以及道路、桥梁、广场、路灯、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等,新增出租汽车一律实行经营权出让。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行业的投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公用行业国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让转让等收益,要全部用于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营和发展。
(三)经营模式改革。
彻底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经营市场化。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要严格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格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时限和范围内实施经营或提供服务。
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保经营者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四)作业运行方式改革。
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作业性市政公用行业,要按照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全面放开作业市场,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作业企业或作业人,允许社会组建的作业公司、物业公司及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公开竞标承接作业任务,建立和实施城镇道路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
(五)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
精简市政公用行业机构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事业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全部改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事业单位要将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人员分离出来,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进行人员身份置换,注销事业单位编制。
(六)国有企业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能力。
可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股权出让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和外资企业进入国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逐步扩大社会资本比重。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以资产为纽带,组建市政公用企业集团,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经营。
(七)监管方式改革。
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投融资行为的监管,禁止承诺固定回报;建立健全市政公用行业的产品与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对市场行为、产品与服务质量、企业履行协议或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市场行为不规范、产品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八)推进价费改革。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政公用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费机制。
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
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也可采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予以确定。
对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项目价格,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办法予以确定。
为满足社会性利益需要,要企业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监察部门要对价费的听证会、招标投标进行监替,以确保程序规范和价费公平合理。
三、政策措施
(一)事业单位改革政策
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的相关政策。
其中,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间、标准按下列规定: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4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原单位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补贴基数为2004年I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
其中,2005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6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7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8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9年度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0年1月1日(含)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改革为股份制或其他形式企业的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和组织领导,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规定执行。
国有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改革过渡期优惠政策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或作业权的,政府可优先授予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权或作业权,并由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作业合同。
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从完成企业化改革年度起,3年内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不变,用于弥补亏损、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
(四)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政策
市政公用各行业改制时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本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见统一调剂使用。
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要认真组织市政公用单位学习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宣传、动员和贯彻,使市政公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各地改革方案和工作进度要报上级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责任。
市、县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负全责。
省建设厅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加快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国资、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颁布单位: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豫发[2003]6号颁布日期:
2003-04-17实施日期:
2003-04-17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
(二)目标:
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步伐,加大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力度,实现产权多元化。
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盘活国有资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三)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各地和各企业实际,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同步解决好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难点问题;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重在转换机制,搞活企业;坚持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措施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企业应通过产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债转股、规范上市及职工持股等形式,吸引境内外资本,改造、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有净资产的企业,可通过出让净资产进行整体改制;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局部优势尚存的企业,可以局部剥离盘活,分立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也可给予优惠政策转让。
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联合就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具体意见。
(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政府出资兴办或拥有股份的企业按出资额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探索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并依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重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
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等部门负责制订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办法的具体意见。
(七)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壮大企业实力。
对于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