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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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顺利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实施,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制定了《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三月五日 

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物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有利于促进科学合理用药,有利于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2009〕7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原则

(一)以人为本,体现公益。

我省基本医疗保障要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根本出发点,遵循公益性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负担,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坚持与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与付费方式改革和建立谈判机制相结合,综合考虑基金平衡、保障参保人基本权益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实施,逐步推进。

(三)合理补偿,总额控制。

以基本药物的实际和合理使用为基础,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控制补偿额度,对参与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结合实际,因地制宜。

已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大胆创新,先行先试,进行多种模式探索,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支持参与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政策的地区,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

(五)突出重点,全程参与。

医疗保障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全程参与基本药物制度的制定、修订以及基本药物的遴选、定价、招标、采购、使用、评价等各个环节,对与基本医疗保障紧密相关的重点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六)价格公示,公平公开。

建立药物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坚持平等、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参与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在诊疗场所显眼位置设置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药物价格前后对比及其差价金额。

二、补偿范围

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差价进行补偿的范围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我省增补品种)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后,试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卫生部令第69号)及我省增补品种目录内的药物。

三、补偿程序和措施

(一)调整原有结算方式和标准。

试点地区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所形成的差价进行科学的测定和核算,调整原有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与参与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重新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方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的规定,核定药品加成率为15%。

参与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因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参保人员使用基本药物金额的15%为基数,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其余30%,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负责支付15%(江门开平、台山市支付10.5%),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责支付。

珠江三角洲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方式,改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促进机制转换,在核定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给予一定比例预拨,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周转资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方式。

药品加成费用(按2008年为基数计算)的70%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分三期:

于3月1日前预付30%,7月30日前支付50%,下年度1月30日前结合考核情况支付余下20%),其余30%由各级财政解决。

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负责15%(江门开平、台山市补助10.5%),市、县财政负责15%(江门开平、台山市负责19.5%)。

每年1月份,各级财政按上年(第一年按测算数)补偿金额70%预安排当年补助资金,下年度第一季度按实清算上年补偿资金。

四、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坚持改革和投入并重,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有关政策。

(二)加强考核,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各地要成立多部门组成的督查考核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使用及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和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进服务质量,主动控制医药费用,保证群众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参保患者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明细帐目,以便核查。

(三)完善机制,严格控制基金风险。

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基金安全,控制基金风险,维持基金平衡。

本通知自试点地区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执行,待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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