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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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

评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温泉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是指广东省境内,依托温泉资源,提供游览、度假、休憩、疗养、科考、科普、文化娱乐服务,温泉旅游业发展与温泉资源保护成绩显著、景区文化内涵丰富、旅游服务设施完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温泉旅游场所。

第三条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评定,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四条申请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须符合下列评定标准:

(一)规划与设计

1、建设与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手续齐全。

(2)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节能、水土保持、生态环保的完整规划与设计成果。

(3)规划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温泉旅游服务场所能按规划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

(5)场所及服务项目紧密结合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人文特征和周边资源特点等,有较强的资源互补性与文化融合及创新性。

2、企业发展战略

(1)加入广东温泉行业协会

(2)有国民旅游休闲推广计划和优惠措施。

(3)进行了市场调研,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市场及其预测,提出了完整的市场调研成果,有切实可行的营销宣传计划和行动方案。

(4)有自己的宣传网站。

(二)旅游经济效益与规模

1、景区可接待宾客客房数量达到100间。

2、景区全年游客接待量超过20万人。

3、景区经营总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或者营业利润达到300万元。

4、景区常年固定员工数量超过300人。

(三)服务人员

1、总经理具有从业资格证书(酒店总经理或温泉总经理证书)。

2、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得体,着装统一,服饰具有特色。

3、各岗位人员的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服务操作规程,提供规范化服务,服务细致周到。

4、有服务技师承担日常的接待服务工作。

5、高级职业资格服务人员不少于服务人员的15%。

6、15%的服务人员能提供用英语介绍浴种和休闲项目的服务。

(四)温泉水资源利用

1、温泉区温泉水日用水量超过600吨。

2、温泉水质达到高品质,同时有专业机构的水质检测报告,并公示。

3、温泉水实际使用量不超过批准使用量。

4、尾水处理技术及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温泉水资源循环利用于景观、绿化、农业灌溉、渔业养殖等。

(五)温泉区服务

1、温泉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泡池数量达到30个以上。

2、温泉泡池每天至少更换温泉水一次以上。

3、为宾客提供四种以上有特色的泡法。

4、浴区有专人负责,帮助宾客调整水温、递送洗浴用品、点心等。

5、室内、室外浴区有专人看守,有应急预案,在就浴宾客出现不适症状等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有效方法救助,有医护室。

6、温泉区应配套特色泡池,水上游乐,休息热炕廊,美食中心,按摩理疗区等设施。

7、室内空气及环境质量良好。

8、温泉区营造出浓郁的温泉沐浴文化氛围,与周边环境、景观协调。

9、园区绿化率达到70%。

(六)周边环境及交通

1、场所周边有资源特色突出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

2、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可进入性强。

3、内外部交通、导示等标识完善,在颜色、外形上能有别于一般标识。

4、路牌齐全,交通节点有明确的指示。

5、场所设有独立的、绿化良好的停车场,停车位充足,能满足需要。

(七)建筑与服务设施设备

1、整体装饰

(1)建筑物结构良好,建筑布局科学合理,接待服务功能完善齐备。

(2)设施设备舒适、方便、安全且性能先进,质地高档,保持完好率100%。

(3)装饰陈设高雅、别致,有统一的风格,具有文化品位,能体现出企业文化及企业品牌。

(4)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多用环保低碳材料。

2、服务设施设备

(1)有客房、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健身中心(康复中心)、美容中心、零售区域以及独立的商务中心等完善的功能配套设施,并且均有中英文标识系统。

(2)有独立于沐浴场所之外面积宽敞、装饰豪华的接待前厅,具备问询、预定、接待和收银等服务功能。

(3)有免费为宾客提供休息等候的场所和经营性的大堂吧(包括咖啡厅、茶室、酒吧)。

(4)大堂设有公共卫生间,卫生应达到规范性引用文件要求。

厕所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5)设24h大堂值班经理,负责前厅接待工作,接受投诉并处理。

(6)在营业时间内有迎宾员、门童迎送客人,引领客人到更衣室更衣。

(7)客房装修豪华,具有文化氛围,有舒适的床垫、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柜、床头灯、台灯、闹钟、落地灯、全身镜、行李架等高级配套家具。

(8)餐厅、宴会厅装修考究,环境优雅,干净整洁;餐饮特色鲜明,充分体现养生理念;餐具按中西餐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卫生、光洁。

(9)有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设施设备。

(10)有为员工服务的员工餐厅、员工浴室、更衣室等配套生活设施。

(11)提供小件物品、贵重物品存放业务。

第五条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企业发展规划;

(二)《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温泉经营类许可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

(六)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八)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九)环保、科技成果、专利、文明单位、重要获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温泉水质监测报告。

第六条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广东温泉行业协会联合设立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按照本《标准》第四条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对符合示范基地资格的景区,授予“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称号。

第七条申请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按如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申请单位直接向当地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

(三)部属、省属企业、单位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

(四)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组织评审评定,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被评定为“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旅游局颁发“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标牌须置于示范基地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

第三章跟踪服务

第九条省旅游局将“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条利用各种媒体帮助温泉旅游示范基地做好宣传,树立品牌,扩大影响。

优先链接温泉网、活力广东网,通过网络引导和推动温泉旅游建设。

第十一条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

每年3月底前,向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经营总结。

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第五条的要求,向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报送相关材料。

经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将取消其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广东省温泉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保护温泉资源不力,出现温泉水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开采使用温泉水资源,或超额使用,致使温泉水资源平衡遭受破坏;

(四)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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