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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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解读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酒精工业集团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的形成、配置、分布和运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手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效益,增强可控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
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
(一)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执行标准:
能够单独使用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定义标准的,准备长期持有的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第四条固定资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物:
是指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厂房、生产经营用房、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及其它房屋等;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房屋中;建筑物包括塔、池、井、架、棚、场、路、桥、平台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以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如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卫生设备等;
(二)机械设备:
是指按照生产工艺特点,参与产品生产过程(改变物质形态)的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以及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电子设备:
指各车间、部门用于计量、控制的电器设备、仪表设备;是指计算机(如附带软件的还应加软件费用)、网络设备、通讯工具、及其它电子设备等;
(四)管理用具:
化验仪器、计量设备及各车间用修理工具等
(五)运输工具:
是指管理、运输、消防和工程用的各种车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格包括固定资产买价、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及相关税费。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所有支出构成。
包括人工成本、工程物资、相关税费、资本化利息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按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在公司年度预算期内,新建项目、技改维修项目及各部门使用的设备、工具、家具、器具由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式三份并说明投资原因及新增效益,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报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负责汇总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规划部、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按规划部审批意见编制财务预算。
2、固定资产大修项目报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团企管部、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按企管部审批意见编制财务预算。
3、固定资产投资按集团审批后的预算执行,具体实施由质量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大修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新建项目
1、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
2、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
(二)技改维修及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
1、集团审批后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技改维修及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由技术质量部负责报集团规划发展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2、集团审批后单项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内技改维修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及省国资委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具体立项审批权限:
(1)投资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预算内技改维修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集团管委会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2)投资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预算内技改维修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
(3)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内技改维修和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投资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
(三)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
1、集团审批后单项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由技术质量部负责报集团规划发展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2、集团审批后单项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报集团规划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查,再由集团规划发展部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及省国资委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具体立项审批权限:
(1)单项投资额1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集团管委会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2)单项投资额2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
(3)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内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
(四)没有列入集团年度预算的投资项目一律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
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坚持压缩规模、预算从紧原则审批。
(五)对没有列入集团年度预算的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的生产性投资由公司审批报集团规划部、集团财务部备案后实施;其他没有列入集团年度预算的对内投资项目一律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集团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招投标管理
1、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招投标管理由酒精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统一负责。
2、招投标项目包括新建工程及技术改造工程中所有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工程物资采购及其他建设费用。
3、固定资产招投标管理由技术质量部负责。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过程管理
1、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书,单体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且造价调整超过3%的,报集团审批。
2、新建项目
(1)项目竣工后,技术质量部负责编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并初审,报集团综合行政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算审计报告,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或(及)管委会审批。
(2)项目竣工后,由技术质量部负责向集团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书;集团规划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
在项目单位按照预验收意见整改后,集团规划发展部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或(及)管委会审批。
(3)项目运行正常后,对重点项目及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由集团规划发展部聘请中介机构组织做好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效益评价、项目影响评价和项目持续性评价等。
3、技改维修及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单项投资额10万元以上项目,决算审计、检查验收及后期评价工作报集团,参照新建项目规定执行。
4、技改维修及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单项投资额100万元、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单项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由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单上注明验收资产类别及资产使用状况等信息,参加项目验收的人员及主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将验收单转交到财务,财务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改良和维修
第十条公司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建筑安装及其它工程均应签订合同,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合同签订按公司颁布的《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合同的签订、传递和审核。
合同必须详细填列下述内容:
(一)采购或施工单位全称、账号、联系电话;
(二)具体设备或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或建筑面积、生产厂家、金额或工程总价款。
生产厂家必需填写正确,生产厂家为设备制造厂家;
(三)建筑工程还应标明大包(包工包料)或清包(只包工不包料);
(四)质保金比例及期限;
(五)约定提供发票的种类、时间和条件;
(六)设备到货或竣工验收时间;
(七)付款时间和结算方式;
对于土建(安装)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的,结算金额应按照双方认可的审计后的金额进行结算;
(八)违约责任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改良,又称技改支出,是指数额较大、受益期限较长(超过1年),并使固定资产的性能、质量等有较大改进的支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确认为技改支出:
(一)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
(二)使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
(三)使产品质量显著提高;
(四)使生产成本降低;
(五)使产品品种、性能、规格等发生良好的变化;
(六)使企业经营管理环境或条件改善。
固定资产的大修费用是指受益期在1年以内且没有上述6项特征的修理费用,应于发生时一次确认为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经济效益评估的,在做出项目概算后,报送财务管理部进行经济效益测算,技术质量部将测算结果同可行性报告一起报相关领导审批,项目确定后应确定项目经理负责人。
第十三条外包项目或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必须履行正常出库手续,由领料人在领料单中标明是建筑工程,还是安装工程用料的字样,且安装工程还需标明具体技改项目设备用料,技术质量部严格审核领料手续,审核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技改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包工包料)从我公司领用物资时应向其开具发票,执行价格见《存货管理制度》。
不能及时结清款项或双方约定从工程款中结算的,施工单位须出具有效的财务收据,作为结款的凭据。
第十四条 设备入厂后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如设备购入当月发票未回的,应于月末持“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到财务办理暂估入账手续,待发票返回后到财务办理正式的入账手续,如估价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经办人需做出书面说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入账手续,财务调整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
资产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待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并调整相应的累计折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应该取得、保存以下资料:
(一)设备、工程招标书或招标记录(由集团统一招标);
(二)工程承包协议或合同正本;
(三)审计后的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报销手续:
1、业务员采购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验收手续,固定资产验收时,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技术质量部共同验收。
“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管理部门、物资采购部、财务管理部各一份。
2、固定资产验收后3日内,采购员持“固定资产验收单”及发货票,按公司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管理部办理报销手续。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工后要编制固定资产决算报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所有支出构成。
包括人工成本、工程物资、相关税费、资本化利息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外委工程要附验收报告。
4、设备或工程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完工或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扣除质保金后余款可按规定的程序结算,质保期限届满,应由使用部门、生产管理部工程师验收无误后共同出具当前验收单,方能办理质保金的结算。
第十七条 在大修技改中拆卸的固定资产备件等,能继续使用的应由拆卸设备使用车间按设备名称,清点登记,并移交返仓储管理部负责保管,废旧物资的处理交由物资采购部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用固定资产(热电厂、水处理厂、乙醇厂、饲料厂、机修、电器仪表)由生产管理部统一管理,仓储设施由仓储管理部管理,检验、研发设备由技术质量部管理,其他部门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养护由使用部门负责,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应有的使用价值,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九条对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帐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必须单独建立实物台账,并由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全公司统一编号,资产编码应采取喷漆、粘贴标签、订制铭牌等方式。
车间建立台账,生产部绘制设备位置图,财务建立资产台账,做到物、账、图相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时,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技术质量部确认后,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主管财务副总审批,上报公司,公司负责人审批后上报集团审批。
2、报废的固定资产返仓储管理部,仓储管理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登记废旧物资台帐,并由仓储管理部按废旧物资处理办法负责处理。
同时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依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相应减少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转让
固定资产转让要按规定上报公司及集团批准。
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转让,报集团综合行政部组织中介机构评估,并按集团批复的拍卖机构按评估价值进行公开拍卖。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应每年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一次,并与技术质量部不定期对车间资产进行抽点,并形成由盘点人签字确认的盘点报告。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和减值,由资产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填制盘亏申请表,经相关责任部门和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请集团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价暂估入账,并按月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
第二十七条 按集团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40年;
――构筑物为30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5年;
——生产用运输设备为10年;
――非生产用运输设备为5年;
――电子设备为5年;
――工具、器具为5年。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需要变更的在变更年度以前,报集团和主管财税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